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14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
申請人稱:
花木場鐵棚是十三年前所建,作于農藥、農具看護和避雨用途。由于市場經濟原因,暫借于朋友放存物資廢品回收,其實質是花木場所擁有。
在十年前,在農田所建工棚,太過小事,國土規劃所一般不受理,在確保不阻攔政府征地、阻礙地方發展前提下,向農戶和生產隊報備,即能搭建。
花木場所建工棚,不高于四米,周邊沒有圍磚,非常簡陋,主要作用遮陽避雨、存放農具和看護,相對于妨礙農田耕作來講,利大于弊,其作用更利于高效農業作業。建議保留。
還有,花木場合同到期,屬于廣大農戶所擁有,按村規俗約,準建不準拆,也就是屬于農戶財產,相信政府不會作出損害農民群眾的私人利益,盼政府各級領導知乎所以,給予保留。
滋事為鏡,縱觀全區全鎮,種花木、種菜或其他,多多少少都有搭建臨時工棚,豈能一概而統,增加政府和廣大農戶的對立面嗎?所以不是政府征用地,保留工棚為盼。
此事為鏡,我國是農業大國,確保農民增收是當屆政府的頭等大事,我花山鎮很難展開大規模統一種植模塊。而適合散戶多種類經營作業。反之,有干涉個體經營之嫌,增加農田荒廢。給政府添加敗筆,實屬無奈。懇請政府撤銷責令,還天與民,含首敬盼。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查實,涉案地塊地屬花山某某村XX隊,2019年3月15日由花山某某村13隊村民羅某某租賃,租賃期為20年,之前已搭建有約200平方米的鐵棚屋,2021年4月份,羅某某轉租給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在鐵棚屋旁又多搭建約60平方米,2022年3月16日,被申請人綜合行政執法隊接花山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對位于花山某某村XX隊自編18號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地塊非法占用耕搭建的國家衛片清理整治通知,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規定,查處轄區內違建是被申請人職能范圍,當天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涉案鐵棚屋無規劃許可證及無相關報備手續,面積約260平方米,土地性質為耕地,執法人員立即發出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2022年3月18日前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及清理亂堆放,恢復土地原狀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恢復土地原狀。
2022年3月23日,被申請人綜合行政執法隊組織人員對涉案的鐵棚屋依法進行了拆除,并對土地進行了復綠處理。
被申請人認為: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地塊鐵棚屋,無規劃許可證及無相關報備手續,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作出的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6日,被申請人向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發出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稱其在花山某某村XX隊自編XX號進行非法占用耕地搭建鐵棚(以下簡稱“涉案鐵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2022年3月18日前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及清理亂堆放,恢復土地原狀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恢復土地原狀。2022年3月23日,被申請人組織人員對涉案鐵棚進行了強制拆除。申請人對上述《責令改正通知書》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于2019年3月22日與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簽訂《耕地租賃合同》,租賃位于花山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土名為“莫炳東北”的地塊,共2.37畝,租賃期為2019年3月15日至2039年3月14日。申請人稱涉案鐵棚系其十三年前所建,暫借給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存放物資。
以上事實有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耕地租賃合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的查明事實,收集好有關證據材料。本案中,申請人陳述涉案鐵棚系其所建,但被申請人以廣州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作為行政相對人作出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卻不能提供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或調查筆錄等相關佐證材料,導致違法行為主體不明,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屬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鑒于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對涉案鐵棚進行了強制拆除,所以已無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之必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山府責字〔2022〕00019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