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24號
申請人:何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花人社公開復〔202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花人社公開復〔202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責令被申請人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審核同意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第三次)中關于具體資格條件1.報考人員的年齡在30周歲以下(即1991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的規定,應當有對應具體詳細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作為人民教師,理應受到社會和人民政府的公平對待,一般只要18歲以上,應當一視同仁,但被申請人在處理教師年齡上有很大的問題,如果存在不合規或者合規的過程和結果,應該公開。被申請人不能保證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實現,降低了公眾的監督能力,缺乏一個行政單位應有的擔當與責任。依申請公開也未公開,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對教師參加應聘的年齡限制存在慢作為、懶作為、不作為等問題。
三、被申請人針對公開訴求并無提供針對性和準確性回復,反而暴露出被申請人在涉行政行為中存在不明確也不公開具體依據問題。故請求貴府復議機構依法秉公核查,確認被申請人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責令依法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義務。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的申請內容實際上是以咨詢的方式要求給予解釋,不屬于信息公開的適用范圍。
申請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花都區人社局同意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第三次)具體資格條件1.報考人員的年齡在30周歲以下(即1991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據信息”,該申請內容實際上是以咨詢的方式要求對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所設置的年齡條件有何依據進行解釋,不屬于信息公開的適用范圍。
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花人社公開復〔202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向申請人送達,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據的法規是《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招聘崗位需求設置招聘崗位資格條件。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適用法律正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實際上是《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五條,不屬于政府信息,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要求對招聘條件進行解釋,被申請人已經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花都區人社局同意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第三次)(以下稱“涉案通告”)具體資格條件1.報考人員的年齡在30周歲以下(即1991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據信息”。被申請人收到并受理該申請后,后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花人社公開復〔202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該申請是以咨詢的方式要求對涉案通告所設置的年齡條件有何依據進行解釋,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適用范圍,且涉案通告所設限制依據的規定是《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五條,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招聘崗位需求設置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當日,被申請人將該答復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答復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身份證、花人社公開復〔202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電子郵件送達截圖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同意教育部門招聘教師通告報考人員的年齡限制要求的依據信息,實際上是咨詢招聘教師年齡限制要求的政策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之規定,被申請人答復告知申請人申請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適用范圍,合法有據。另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之規定,被申請人答復告知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招聘崗位需求設置招聘崗位資格條件,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3月22日作出答復并于當日送達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花人社公開復〔202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