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25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教函〔2022〕4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教函〔2022〕4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責令被申請人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認為在花都區教育局2022 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區內考點)中關于具體資格條件1.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報考年齡應為30周歲以下(即 1991 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碩士研究生報考年齡為35周歲以下(即 1985 年 11 月10日區以后出生)的規定,應當有對應法律法規依據。
二、作為人民教師,理應受到社會和人民政府的公平對待,一般只要18歲以上,應當一視同仁,但被申請人在處理教師年齡上有很大的問題,如果存在不合規或者合規的過程和結果,應該公開。被申請人不能保證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實現,降低了公眾的監督能力,缺乏一個行政單位應有的擔當與責任。依申請公開也未公開,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對教師參加應聘的年齡限制存在慢作為、懶作為、不作為等問題。
三、被申請人針對公開訴求并無提供針對性和準確性回復,反而暴露出被申請人在涉行政行為中存在不明確也不公開具體依據問題。故請求復議機構依法秉公核查,確認被申請人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責令依法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義務。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區內考點)報考人員的年齡要求: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報考年齡應為30周歲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碩士研究生報考年齡為35周歲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據”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適用法律正確。
2022年3月10日,申請人何某向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提交《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編號:[200385202203100001]),申請公開“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區內考點)報考人員的年齡要求: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報考年齡應為30周歲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碩士研究生報考年齡為35周歲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據”的政府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的規定,可知,“未制作”、“未獲取”、“未保存”相應的政府信息,可視為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疇。
經被申請人檢索,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在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被申請人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規定,于2022年3月16日向何某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復(花教函〔2022〕40號)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信息未制作或獲取,適用法律正確。
二、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的規定,申請人何某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申請人何某予以答復,并未超過法定期限,作出程序合法合規。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花教函〔2022〕40號)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0日,申請人何某向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提交《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編號:[200385202203100001]),申請公開“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區內考點)報考人員的年齡要求: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報考年齡應為30周歲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碩士研究生報考年齡為35周歲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據”。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該申請后,經檢索后未查找到相關政府信息,遂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花教函〔2022〕4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明確告知申請人何某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并于2022年3月28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編號:[200385202203100001])、檢索信息截圖、花教函〔2022〕4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送達憑證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2022年公開招聘教師通告(區內考點)報考人員的年齡要求: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報考年齡應為30周歲以下(即1990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碩士研究生報考年齡為35周歲以下(即1985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依據,被申請人經檢索后未能查找到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規定,被申請人據此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合法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之規定,被申請人在2022年3月11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答復,并于2022年3月28日送達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申請人要求撤銷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依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花教函〔2022〕4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