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28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70號《事項處理意見書》(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上述處理意見書,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事項處理意見書第一點中“對于機械停車樓建設細則等問題,待項目實施方案評審通過后,我街再詳細進行公示”此公示并未明確是否“批前公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是需要批前公示的,即使土地是國有土地,但是周邊是居民樓,之前已經反饋過大部分居民反對建立社會投資的立體停車場。申請人訴求:即使土地是國有的,已授權使用,但是也要有“批前公示”,公開征詢意見,批前公示不過就要取消,而不是立馬投招標。
事項處理意見書第三點中“平面圖第12處計劃建設項目為財政投資內容”此處為業主公共區域,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此處規劃要獲得雙三分之二業主表決,雙四分之三業主同意才能計劃事實。訴求:之前批前公示的《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改造內容并不涉及平面第12處,如果要有此計劃,要求重新獲得業主同意,要不就取消。
事項處理意見書第二點中提到平面圖第7處,如果平面圖第12處沒獲得業主同意,那么第7處就要取消規劃建設為居民休閑活動區域,因為小區無非機動車停車棚。訴求:在平面圖第12處取消的情況下,要求取消平面圖第7處的規劃,對其整體進行翻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新華街新華路XX號某某小區居民,反映微改造方案不合理問題,要求解決并給予回復。2022年3月3日,申請人了解相關信息,向花都區信訪局提出訴求:反映微改造方案不合理問題,要求取消項目平面圖7、11、12三處項目計劃,并對現有車棚進行翻新。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2〕70號)予以處理,現申請人不服向花都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二、被申請人事處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平面圖第11處計劃建設為機械停車樓及平面圖第7處計劃建設為居民休閑活動區域的情況說明
機械停車樓及居民休閑活動區域實際為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內容,建設占用土地為花都區政府名下的國有土地(土地宗號:103008),但兩處土地長期被市民占用并停放非機動車及機動車輛。
2021年4月26日,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了審批前公示,公示的期限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審批前公示完成后,項目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2021年11月26日,花都區政府17屆2次常務會議(附
件3)同意授權被申請人對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范圍內土地宗地號103008上2棟閑置用房及2處場地使用權進行委托招商,依法依規引進社會資本投資、改造和運營等工作。
2022年4月5日,廣州市花都區2022年第三次實施城
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通過舊人大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由被申請人盡快組織公開招標事宜,依法依規引進社會資本投資、改造和運營等工作。
目前,被申請人正組織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特許經營項目的公開招標及項目前期工作,暫未開始建設實施。
(二)關于平面圖第12處計劃建設為非機動車停車的情況說明
非機動車停車實際為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財政投資建設內容,建設占用土地為居民樓宇的公共區域。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財政投資部分改造內容涉及城中城A、B、C、D棟,某某巷5、8、9號,某某路11號,某某路13號,某某路15號,某某路17號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共16棟居民樓宇建筑本體及居民樓宇間的公共區域。
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間,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財政投資部分建設內容進行居民公示,其中建設內容沒有包含非機動車棚建設,在公示期間已收到居民提出建設非機動車棚的意見反饋。
2022年1月14日,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邀請了設計師工場專家進行咨詢,設計單位根據項目財政投
資部分建設內容公示期間的居民意見、居民樓宇間公共區域
實際情況及設計規范,對居民樓字間的公共區域進行了優化
方案設計,計劃在城中城A、B、C、D棟西側,某某巷5號東側,某某路17號之一東北側,共6處居民樓宇公共區域建設非機動車停車。2022年3月期間,被申請人與新民社區居民委員會通過座談及上門等方式,向16棟居民樓宇業主解釋化方案,并征集居民意見。
2022年4月5日,廣州市花都區2022年第三次實施城
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通過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實施方案優化調整內容。
目前,平面圖第12處的非機動車棚(城中城A、B、C、
D棟西側)將暫緩施工,被申請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新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城中城A、B、C、D棟業主自行表決非機動車棚建設事項,如表決意見未達到《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則取消該處非機動車棚建設。
故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事項意見書》(花新信〔2022〕70號)并無不妥。
綜上,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3日,申請人通過花都區信訪局反映某某小區微改造方案平面圖第12、11、7三處不合理的問題,后轉至被申請人處處理。被申請人進行調查后,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2〕70號),主要內容為:“1.平面圖第11處計劃建設項目為社會資本投資內容,計劃建設為機械停車樓,建設項目所處土地為花都區政府名下的國有土地,區有關會議已同意授權新華街對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范圍內土地宗號103008上2棟閑置用房及2處場地使用權進行委托招商,依法依規引進社會資本投資、改造和運營等工作。對于機械停車樓建設細則等問題,待項目實施方案評審通過后,我街再詳細進行公示。2.平面圖第7處計劃建設項目為社會資本投資內容,計劃建設為居民休閑活動區域,不需要遷移或修剪樹木。對于區域內的大樹,我街計劃要求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特許經營項目中標的社會資本方,施工前做好樹木保護方案,減少對區域內樹木的影響。3.平面圖第12處計劃建設項目為財政投資內容,計劃建設為非機動車停車棚,經項目設計單位核實,該處停車棚距離居民樓距離已超過4米,對于火災風險,項目設計單位已明確在停車棚會配備滅火器,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室外消防栓。”申請人對該事項處理意見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1年4月30日,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了批復,原則同意被申請人報來的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對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建設管理模式及招標事項等進行了明確。
目前,某某小區平面圖第12處的非機動車棚已暫緩施工,特區經營項目仍在準備前期工作,暫未實施建設。
以上事實有信訪局來訪登記表、事項處理意見書、小區照片、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某某小區有機更新項目(示范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復函(穗花發改投批〔2021〕7號)、改造批前公示圖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涉案某某小區微改造項目經區發展改革部門批復,被申請人有權組織實施。對小區微改造項目制定并公示方案,屬于實施中的過程性行為,申請人通過信訪對方案提出建議意見,被申請人經調查后,對申請人反映的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和答復,不直接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依法應予駁回。申請人對涉案答復意見不服的,可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