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30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134323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1.現(xiàn)場路段路況長期處于不好狀況,坑坑洼洼,晚上照明設施也不好,交通通行不順暢,不開遠光燈行駛極其不安全,我本人近視和散光,視力較差;2.沒有明顯要求遠光或近光燈標識;3.我個人理解,非為交通路段;4.不屬嚴重違章,當時已接受教育,為什么一定要罰;5.當時也有車開遠光燈,為什么只處罰我,個人理解主要是因為我是外地車牌。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2年2月25日20時,被申請人民警江某某、陸某某根據(jù)勤務安排在花都區(qū)許廣高速下行1341公里147米路段設卡開展執(zhí)勤工作,20時46分許一輛懸掛贛B9XXXX號牌的小型轎車在上述路段跟隨同向的前車行駛,檢查車輛的執(zhí)勤人員看見該車在跟隨同向的前車時使用遠光燈,于是民警將該車截停檢查,經(jīng)查:駕駛員叫郭某某,男,廣州市花都區(qū)人。
民警檢查核實了駕駛人也是復議申請人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后,確定該車實施了“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向駕駛人郭某某指出其交通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guī)定,按照簡易程序對駕駛人郭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予以罰款200元,另根據(jù)《公安部139號令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記1分。
關于申請人提出問題:1、其本人近視且散光,開近光燈不安全;2、沒有要求使用遠光燈近光燈標識;3、并非交通路段;4、不屬于嚴重違章,為何要處罰;5、當時有其他車輛開遠光燈,為何只處罰其一人。
關于申請人提出的上述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guī)定,其視力問題若妨礙安全駕駛,應當停止駕駛機動車;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同方向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之規(guī)定,其駕駛機動車近距離跟隨前車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之規(guī)定,上述路段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是屬于道路;
4.根據(jù)《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二)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燈光、警報器、標志燈具的”之規(guī)定,申請人違反燈光使用規(guī)定,適用該條款處理;
5.經(jīng)翻查當天在上述路段的執(zhí)法視頻,未發(fā)現(xiàn)其他車輛有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
經(jīng)復核,被申請人認為現(xiàn)場民警在該案件的執(zhí)勤中適用法律正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上級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5日20時46分許,被申請人民警在廣州市花都區(qū)許廣高速下行1341公里147米路段(以下簡稱“涉案路段”)開展執(zhí)勤工作時,發(fā)現(xiàn)申請人駕駛一輛懸掛贛B9XXXX號牌的小型轎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跟隨同向的前車行駛至涉案路段時使用遠光燈,遂上前截停涉案車輛。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代碼:1102)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等相關規(guī)定,當場向申請人開具編號:440114160134323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作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另依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記1分。申請人收到該決定書后表示拒絕簽名。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jīng)查,涉案現(xiàn)場路旁有開啟路燈,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行經(jīng)涉案路段時前方有一輛同向行駛的小型轎車,兩車距離較近,而涉案車輛遠光燈處于開啟使用狀態(tài),容易對前車造成一定的道路安全隱患。
以上事實有執(zhí)勤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jù)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時實施了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交通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二)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燈光、警報器、標志燈具的”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jù)。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jù)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執(zhí)法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134323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