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32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5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減輕處罰金額。
申請人稱:
對處罰金額有異議,我駕駛的是網約出租車,是有營運證的車,按照交通運輸局交規,未拿到網絡駕駛證駕駛網約車的,處罰200至2000元。希望減輕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本案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依據該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享有對申請人在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進行管理的法定職權。
二、申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申請人執法科執法人員于2022年2月25日在廣州市花都區長途汽車客運站北站西廣場路段發現申請人黃某某駕駛牌號粵A7XXXX的車輛搭載兩名乘客。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黃某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顯示:黃某某稱其為網約車平臺的注冊駕駛員,牌號粵A7XXXX車輛的所有人為廣州市亞滴汽車租賃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乘客通過高德平臺聯系黃某某,黃某某駕駛牌號粵A7XXXX的車輛搭載該兩名乘客從花都區花都廣場前往花都區北站西廣場,并收取車費14.56元。同時,黃某某表示其從事該項經營活動已有兩個星期,收入約3000元,且牌號粵A7XXXX的車輛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但因其未隨身攜帶,故不能出示。而對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黃某某承認其并未辦理。另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查實該車輛確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車輛行駛證照片、申請人身份證照片、平臺注冊信息照片、平臺訂單支付照片、申請人駕駛證照片、車輛運營信息截圖、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現場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證明,故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被申請人作出本次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對本案進行調查和詢問過程中,均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并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交通運輸案件處理告知書》。被申請人以上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2、因本案屬于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日召開會議對處罰決定進行了集體討論。以上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3、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向申請人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粵穗花交運違通〔2022〕HD20220225004號),告知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及申辯權利,以及有權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要求舉行聽證。
4、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簽署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申請人送達地址,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也已明確收到了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送達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和民事訴訟中關于送達的要求。
5、雖然申請人拒絕簽收《違法行為通知書》,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且結合申請人系通過其確認的同一送達地址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實,故其拒簽《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并不形成該文書未有效送達的法律效果,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行為通知書》應視為送達。
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規定:“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需其本人或其所屬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經營許可,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人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因申請人還未辦理該證件,不屬于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情形,故被申請人作為享有法定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給予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五、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主張被申請人處罰金額存在錯誤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1、本案中,被申請人系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并參照《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對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0元罰款。由此可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金額僅與申請人本次違法行為的性質及違法程度有關,故不論申請人所駕駛的牌號粵A7XXXX的車輛是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均不影響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及罰款金額的大小。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申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本案中,申請人主張對其本案違法行為處以200元—2000元罰款的法律依據為《出租車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即使認為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但因上述兩個部門規章處于同一法律位階,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罰款數額明顯高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罰款數額。故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本案中適用罰款數額更高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處罰得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請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5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5日,被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長途汽車客運站北站西廣場路段執法時,發現申請人黃某某駕駛牌號粵A7XXXX的車輛搭載兩名乘客從花都區花都廣場前往花都區北站西廣場,并通過網約車平臺收取車費14.56元。申請人表示其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已有兩個星期,收入約3000元,牌號粵A7XXXX的車輛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但未隨身攜帶不能出示,其同時承認未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查實,該車輛確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申請人當場開具《交通運輸案件處理告知書》并直接送達給申請人。
2022年3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并郵寄送達粵穗花交運違通〔2022〕HD20220225004號《違法行為通知書》,依法擬對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1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有權就上述處罰決定提出陳述申辯、舉行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述權利。2022年4月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5004《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出1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于同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車輛行駛證照片、申請人身份證照片、平臺注冊信息照片、平臺訂單支付照片、申請人駕駛證照片、車輛運營信息截圖、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現場照片、視頻資料、交通運輸案件處理告知書、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回證、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存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申請人對此也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上述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之規定,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上述兩個部門規章的規定,在兩個規章法律位階相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依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5004《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