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34號
申請人:唐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編號:[2021]3745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予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稱:
本人于2021年6月28日晚上加班至22點30分以后,在回家路途中,九塘西路段,有一輛貨車正在起車,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因當時感覺不嚴重,沒報警,當晚去中醫院拍照,打石膏。第二天回廠找領導,問了是不是工傷,領導說是工傷。我就沒管什么了,安心在醫院養傷,二個月后,聽醫生說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才回廠要求做鑒定,可廠里領導說做不了,因為廠里沒報工傷。2021年9月2日我才報警,因為勞動局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才能認工傷,可交警說監控視頻只能保留一個月,就開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以勞動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我對此不服:為什么廠里第一個月沒報工傷?交警為什么只保留一個月監控視頻?不能把監控視頻調出來嗎?工傷認定申請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難道不能認定工傷嗎?望區政府謹慎對此事重新調查,能夠認定工傷,謝謝!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不予認定工傷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申請人唐某某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于2021年6月28日晚上加班到22時30分左右,在回家途中,經過九塘西路段,有一輛貨車超車,把他擠到路上,連人帶車倒下。經送院治療后診斷為:右肘關節近端骨小頭裂紋骨折,右腕關節三角骨撕脫骨折。
為證明工傷事實,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營業執照、身份證、勞動合同、工資單、工友證明及身份證、考勤打卡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路線圖、居住證明、診斷證明及門診病歷檔案等材料。另外,申請人的單位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在工傷申請表用人單位意見一欄,加蓋公司公章,但未發表意見。
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5日向第三人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意見。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有關唐某某工傷事故說明一份、員工招聘報名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急診病歷。被申請人隨后于2022年1月5日向申請人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
根據以上材料,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崗位為生產工,2021年6月28日當天申請人在公司上班至22時59分下班并打卡。申請人于23時30分許駕駛無號牌電動車沿九塘西路由西往東行駛至進平布大道西西1830米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傷,車輛部分受損。根據交警部門的調查,交警部門無法查清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故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遂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另外,根據申請人的調查筆錄,申請人確認超車的貨車并沒有碰撞到申請人及其駕駛的電動車,其本人也沒有看到超車貨車的車牌,其受傷情況也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
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3745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月24日送達給申請人,3月1日送達給第三人。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被申請人認為,對于申請人主張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無法查清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也沒有找到事故的相對方,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交警部門最終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而且,申請人也確認超車的貨車并沒有碰撞到申請人及其駕駛的電動車,其本人也沒有看到超車貨車的車牌,其受傷情況也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由于事故認定書只有單方當事人,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申請人所述貨車以及貨車司機所承擔的責任程度,因而導致無法證明申請人系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故,申請人主張受傷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1〕3745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且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出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于2021年6月28日晚上加班到22時30分過后,在回家途中,經過九塘西路段,有一輛貨車在超車,把其擠到路邊上,迫使其連人帶車倒下。后經醫院診斷為:右肘關節近端橈骨小頭裂紋骨折;右腕關節三角骨撕脫骨折。2021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營業執照、身份證、勞動合同、工資單、工友證明及身份證、考勤打卡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路線圖、居住證明、診斷證明及門診病歷檔案等材料;第三人在工傷申請表用人單位意見一欄加蓋公司公章,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有關唐某某工傷事故說明、員工招聘報名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急診病歷等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5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
經查,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在職崗位為生產工。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申請人報稱其于2021年6月28日23時30分左右駕駛電動車沿九塘西路由西往東行駛至花都區新華街九塘西路進平步大道西1830米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傷,車輛也部分受損的結果,但交警部門無法查清其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故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遂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據申請人的調查筆錄顯示,申請人確認超車的貨車沒有碰撞到申請人及其駕駛的電動車,其是為了避讓貨車才摔倒受傷的,其沒有看到超車貨車的車牌,其受傷情況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2022年2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2021〕3745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月24日送達給申請人、3月1日送達給第三人。申請人對該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營業執照、身份證、勞動合同、工資單、工友證明及身份證、考勤打卡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路線圖、居住證明、診斷證明及門診病歷檔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委托書、身份證、有關唐某某工傷事故說明、員工招聘報名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急診病歷、調查筆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單位授權委托書、身份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之規定,申請人認定為工傷,應當有證據證實其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申請人提交的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僅能證明發生了事故,但對事故成因及責任劃分無法作出認定,申請人無其它相關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責任問題亦確認超車的貨車沒有碰撞到申請人及其駕駛的電動車,因此,被申請人經審查后,作出〔2021〕3745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該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編號:[2021]3745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