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47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花城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2〕31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重新調查案件事實,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申請人稱:
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掃碼后才能進入小區,車主龍某某不掃碼,下車走過我面前打了一下我頭部,我摔倒在地上,造成我經常頭昏頭痛。被申請人對龍某某處罰太輕了。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2年4月17日15時許,被申請人接報稱,同月15日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地下車庫入口處有糾紛。接報后,民警迅速展開調查。經了解,第三人龍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某某地下車庫時因掃健康碼問題與申請人江某某發生言語糾紛,進而演變肢體沖突。申請人在沖突中受傷倒地,后被送醫院治療。經法醫傷情鑒定,申請人的傷情為體表未見明顯損傷痕跡。2022年4月23日,被申請人民警依法傳喚第三人到所接受調查。經調查,被申請人查明第三人因言語糾紛用左手拍打申請人頭部,認定第三人對申請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在履行處罰前告知義務后,處以第三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4月24日將該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被侵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為證。
二、 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在依法履行處罰前告知后,對第三人作出行政罰款伍佰元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關于申請人認為處罰太輕的復議理由,首先,申請人的傷情經鑒定為體表未見明顯損傷痕跡,因此,第三人實施毆打他人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輕微。其次,第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綜上,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對其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7日15時50分許,申請人江某某報案稱2022年4月15日18時許,其本人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地下車庫出入口處因掃碼問題與一名男子發生口角后被該名男子用手打了一下頭部后摔倒在地致頭部受傷。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是花城街某村保安人員,負責該村地下車庫出入口車輛人員掃碼驗碼工作,第三人龍某某是某村的住戶。案發當日,第三人駕駛機動車駛入地下車庫時,因第三人沒有主動配合掃碼驗碼工作,車庫入口的欄桿處于阻擋狀態,第三人遂下車要求保安放行,期間二人發生爭吵。后第三人從車上拿出手機掃碼,在往回走向車輛停放的位置的過程中,突然用左手推打了一下申請人的頭部,申請人隨即倒在地上后送院治療。
根據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的《法醫臨床傷情檢驗證明書》,被申請人于當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2〕310707號《鑒定意見通知書》,經鑒定,傷者江某某在2022年4月15日的案件中體表未見明顯損傷痕跡,申請人及第三人在限期內對該鑒定意見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據此,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2〕31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龍某某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法醫臨床傷情檢驗證明書、視聽資料、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龍某某存在毆打他人行為,經鑒定,申請人體表未見明顯損傷痕跡,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對龍某某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查明事實部分載明“龍某某用手彈了一下江某某頭部帽子位置后致江某某摔倒在地”,但現場監控視頻顯示龍某某用手推打了一下申請人頭部,因此,上述處罰決定書事實部分用詞表述不夠嚴謹準確,存在瑕疵,本府予以指正,但該瑕疵尚不影響處罰結果。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2〕31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