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51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及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編號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依法查處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行為,并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及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編號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同時處理某某公司關聯企業。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認為“某某公司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而不予究責”屬于對法條的誤解。忽視了群眾對商家宣傳真偽的辨認需要時間驗證,而且“未舉報不等于未發現”!畢竟我與王某早在2017年8月18日就發現某某公司2016年發布的虛假廣告并進行公證保全固定,也在次年向湖北省武漢市市場監管部門反映了此事(參見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關于某某公司等企業調查處理情況的答復》),何況某某公司在其《情況說明》中亦承認其虛假宣傳行為在“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2月持續被人舉報”。足見其違法行為早就被發現,被申請人適用該條款而免責某某公司是嚴重錯誤的。
二、被申請人在其3月31日的《答復意見書》中載明其在2020年11月23日和12月1日先后到某某公司檢查時,“位于B棟的XX公司現場正在開展生產活動”。而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其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穗市監行復〔2021〕54號)載的“被申請人于上述時間檢查時,位于B棟原某某公司生產廠房的XX公司現場未開展生產活動”。此兩份法律文書竟然“同一事實相互矛盾”,依法均應撤銷重新調查。
三、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但直至2022年4月7日才通過EMS寄出,而我在2022年4月18日才收到該函。程序嚴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四、某某公司業已在其《情況說明》中承認其“謊稱成立一億元消費者保障基金”和“十萬平方米生產基地”的虛假宣傳行為,才“整改刪除”這些非法資料,并稱“自愿承擔法律責任”。但又在肯定“投訴人舉報情況屬實”情形下,辯稱投訴人曾“惡意舉報”其?如此矛盾而又專指對象的表述暴露了某某公司充分掌握投訴人身份信息,被申請人涉嫌失職瀆職的泄漏了投訴人信息。
五、廣州市花都區政協委員林某某實際控制的某某公司早在2018年2月28日就因主觀惡意極深的“屢罰屢產屢賴非法產品”而被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林某某亦在同年11月22日向市場監管部門簽名召回其公司所產的非法產品并承諾永不再產所有防曬類化妝品(詳見廣州市白云區食藥監局和被申請人2018年11月份發布的《召回不合格及存在安全隱患化妝品的通告》),并在當時被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轉載于官網公示。而事實上某某公司在此期間一直在“無證”生產化妝品,直至2019年4月9日再次被被申請人查處,并作出“(穗花)食藥監大隊罰〔2018〕093號行政處罰”。此后,某某公司便通過授權委托仍系林某某實際控制的“廣州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該公司法人林某妹已向花都警方證實林某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廣州市某某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某某日用公司,該公司法人林某堅系林某某胞弟,被申請人在其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關于某某公司等企業調查處理情況的答復》中亦查明林某堅系某某公司股東,且某某日用公司工商登記控股人也是林某某)等馬甲主體變相繼續生產林某某承諾監管部門永不再產的非法產品,得以背信棄諾的戲弄政府機關,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其中海南省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2019年4月26日查獲某某公司授權委托某某日用公司所產的非法防曬產品(詳見“海市監處〔2019〕06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19年4月份查獲XXX公司所產的非法防曬產品,并于同年12月17日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停產整頓等違法事實均是鐵證!但被申請人始終以這些某某公司的馬甲主體各自持有證照為由,止于表象而不對其等之間“障眼下的真實關系”及“取得證照目的的非法性”深入徹查!采取“程序無不當,辦理無違法”的懶政形式敷衍塞責,意圖不了了之的“空轉執法”。監管缺位致使某某公司手持多張證照用于“吊銷替補”,實現“自己委托授權自己”生產非法產品,進而逃避監管處罰,明目張膽的欺詐全社會。
鑒此,請貴局依法舉行公開聽證會,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被申請人2021年12月20日收到申請人舉報信(編號:21440114002021122002581366),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虛假宣傳違法行為,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虛假宣傳行為進行查處。但因申請人自述舉報信內有相關證據卻并未附上,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過EMS函告申請人補充證據。被申請人2022年2月16日收到申請人補充證據材料(2017)遼證民字第47320號《公證書》1份,但未收到申請人舉報信中提到的被舉報人關于XXX系列化妝品的宣傳資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申請人信訪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非法經營的行為,要求被申請人查處。
2022年1月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新華XX號XX工業城的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檢查被舉報人的官方網站已經關閉,經詢問該公司管理人員,該網站一直處于關閉狀態;(2)檢查該公司微信公眾號未發現有宣傳“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等宣傳”;(3)該工業園區面積約十萬平方米。園區內有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2022年3月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根據申請人補充證據,依法對位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新華XX號XX工業城的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在該公司配合下,打開電腦鏈接互聯多檢查該公司備案的網站7個,域名分別是****jona.cn\****lour.com\you****.com\ib
****.com\mali****.cn\li****.cn\iyou****.com,除mali****.cn(備案號:粵ICP備06032700號-21),其他6個域名均無法有效打開,包括被投訴的you****.com(備案號:粵ICP備0603XXXX號-1)也無法打開。但在mali****.cn網站未發現舉報人所稱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的品質保障基金在賬準備款。”,以及“稱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等宣傳文字。據被舉報人陳述,上述網站除mali****.cn(備案號:粵ICP備0603XXXX號-21)正常運營外,其他6個域名大概在2019年前先后關閉;(2)在該公司配合下,打開微信APP,現場查閱該公司登記的公眾號“微信號you****”和“微信號yx****”,兩公眾號正常運營,但未發現舉報人所稱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的品質保障基金在賬準備款。”,以及“稱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等宣傳文字;(3)在該公司現場發現廣州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舒紋緊致塑顏精粹液、水潤顏淳潤補水乳液2個產品,但未發現相關宣傳資料,在產品包裝上也沒有發現存在舉報人所稱的宣傳“醫藥功效”的問題。(4)執法人員就現場情況制作了《現場筆錄》,對現場檢查情況及有關證物予以了拍照取證,并向該公司開具了《詢問通知書》。被申請人對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體系經理張某某進行詢問,其對涉案宣傳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被舉報人2022年3月3日當天出具《情況說明》中承認“稱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等宣傳文字該公司曾經使用過,但在2018年1月已全部自行整改刪除。鑒于此,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上述行為屬于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虛假廣告,由于其已自行整改,未有證據證明造成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的品質保障基金在賬準備款。”,被舉報人2022年3月3日當天出具《情況說明》中承認2018年12月已全部整改。鑒于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補充提交的《公證書》(2017)遼證民字第47320號,反映的是被舉報人于2017年8月18日時的問題,距今已超過4年,被舉報人已于2018年12月整改,距今也已超過2年,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追究。
對于申請人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在被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之后變相申領多張許可證用于連續生產非法產品”的事項,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已于2020年11月23日、12月1日先后至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核查,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新華工業區XX號工業園內一共有廠房4棟(編號:A、B、C、E)、辦公樓1棟(編號:D),其中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位于D棟的辦公樓的第四層,持有《營業執照》,現場無生產設備及原料,未開展化妝品生產行為;尊X位于A棟尊X工業城內,持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并向監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妝品備案、成品檢驗報告、第三方送檢合格報告等資料,正在開展化妝品生產活動,現場未發現標識其他公司生產許可證信息的化妝品成品及包裝材料;百X公司位于B棟某某工業城內,持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并向監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妝品備案、成品檢驗報告、第三方送檢合格報告等資料,現場未開展化妝品生產活動,現場未發現標識其他公司生產許可證信息的化妝品成品及包裝材料;XXX公司位于C棟XXX工業城內,持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并向監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妝品備案、成品檢驗報告、第三方送檢合格報告等資料,正在開展化妝品生產活動,現場未發現標識其他公司生產許可證信息的化妝品成品及包裝材料。經核某某日用公司、百X公司、XXX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相關情況,其中某某日用公司現生產地址為秀全街瑞香路XX號A棟、D棟3樓,法定代表人:林某堅;百X公司現生產地址為秀全街瑞香路XX號某某工業城B棟二層至六層、D棟1樓,法定代表人:許某某;XXX公司現生產地址為新華工業區瑞香路XX號XXX工業城C棟,法定代表人:林某妹。上述三家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被申請人早已將處理結果答復過申請人,申請人已向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行政處罰,2021年6月11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出具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穗市監行復[2021]54號),該決定書詳細寫明某某公司等企業調查情況,維持了被申請人的處理結果。
對于申請人于2022年2月1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食藥監大隊罰〔2018〕088號、2019年4月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食藥監大隊罰〔2018〕093號、2019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食藥監大隊罰〔2019〕001號),被申請人已依法依時書面回復并指引您可登錄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
二、被申請人已將上述處理結果答復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信、補充證據信和信訪件后,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編號為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并將該答復意見書也2022年3月31日通過EMS送達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又于2022年4月7日作出《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并將處理結果2022年4月7日通過EMS送達告知了申請人。
三、關于申請人反映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被申請人認為舉報人補充提交的《公證書》(2017)遼證民字第47320號,反映的是被舉報人2017年8月18日的微信公眾號上有“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的品質保障基金在賬準備款。”的宣傳內容,距今已超過4年,且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舉報人相關違法問題,被舉報人承認于2018年12月整改刪除,也無任何其他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在二年內已發現該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追究。在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關于有X等企業調查處理情況的答復》并沒有提及上述申請人舉報的事項。而某某公司在《情況說明》中說“曾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2月持續被人投訴舉報”指的是在網站you****.com發布宣傳廣告被人舉報的情形,并不是同一行為。
四、關于申請人反映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書》與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不一致的問題
被申請人在《答復意見書》中“百X公司位于B棟某某工業城內,持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并向監管所提交了部分化妝品備案、成品檢驗報告、第三方送檢合格報告等資料,正在開展化妝品生產活動,現場未發現標識其他公司生產許可證信息的化妝品成品及包裝材料;”這段話中“正在開展化妝品生產活動,”與廣州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的“現場未開展化妝品生產活動,”不一致,被申請人認為該處應該是答復工作人員的筆誤所致,但該處的瑕疵并不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五、關于申請人反映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與告知時間程序違法的問題。
被申請人在《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中標明的時間是2022年3月7日,實際時間應為2022年4月7日,該時間應為答復工作人員筆誤所致,因2022年3月7日該舉報調查還未結束,2022年3月22日還對某某公司的授權委托人進行了詢問,2022年4月2日才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因此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并將處理結果2022年4月7日通過EMS送達告知了申請人。
六、關于申請人反映被申請人泄露申請人身份的問題
被申請人的執法人員自始至終并未對被舉報人泄漏舉報人信息。被舉報人2022年3月3日當天出具《情況說明》對涉訴問題予以說明,《情況說明》提到的投訴人也沒有特指某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多個人,被舉報人說明中統稱“投訴人”,從中并不能得出被申請人泄露了申請人的身份。
七、關于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及其關聯企業非法生產的問題
被申請人之前已作出了處理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已向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行政復議,2021年6月11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出具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穗市監行復[2021]54號),該決定書詳細寫明對某某公司等企業調查情況,維持了被申請人的處理結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是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的法律法規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答復。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及對其舉報事項重新處理沒有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21440114002021122002581366),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涉嫌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宣傳資料等多個媒體中虛假宣傳,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調查處理及答復。因舉報線索內自述含有相關證據卻并未附上,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過EMS函告申請人補充證據。2022年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補充的(2017)遼證民字第47320號《公證書》。
2022年1月5日,被申請人到某某公司注冊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新華XX號XX工業城處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位于該工業園的XX樓整層,面積約500平方米;其被投訴的網站you****.com無法打開,該公司稱這一網站一直處于關閉狀態;其登記的微信公眾號“you****(有X企業)”和“yeb****(****vey)”均未發現有被投訴的宣傳“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內容。
2022年3月3日,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補充的證據到某某公司現場檢查,經查:(1)該公司備案的網站有7個,分別是rolan****.cn、yxco****.com、you****.com、ib****.com、mali****.cn、li****.cn、iyou****.com,除mali****.cn外,其他6個域名均無法有效打開。在mali****.cn網站,未發現申請人所稱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的品質保障基金在賬準備款。”及“稱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等宣傳文字。據某某公司體系經理張某某陳述,上述網站除mali****.cn正常運營外,其他6個域名大概在2019年前先后關閉;(2)該公司登記的公眾號“微信號you****”和“微信號yxb****”均在正常運營,未發現申請人所稱的上述宣傳文字;(3)在該公司現場發現廣州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生產的舒紋緊致塑顏精粹液、水潤顏淳潤補水乳液2個產品,某某公司稱其代理XXX公司上述產品,但未發現相關宣傳資料,在產品包裝上也未發現申請人所稱的“醫藥功效”等宣傳文字。被申請人遂向某某公司開具了《詢問通知書》。
2022年3月3日,某某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其承認申請人所稱的“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找茬”等宣傳語言,其相關網站you****.com已于2018年12月關停,相關微信公眾號也整改刪除,相關的紙質宣傳資料也無法找到上述宣傳語言;網站you****.com是某個不知名的分銷商使用其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未經其同意擅自發布一些宣傳廣告可能包含上述語言,此事曾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2月持續被人投訴舉報,其也報警請求警方查處,警方最終認定網站you****.com被他人盜用、投訴人惡意舉報的事實。而申請人所稱的“稱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等宣傳文字,其已于2018年1月全部整改刪除。
2022年3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反映某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的信訪事項(編號:SHSJ2022032),要求被申請人查處。同日,被申請人予以受理。
2022年3月22日,被申請人對某某公司授權委托的體系經理張某某進行詢問調查,其所述與上述檢查情況及《情況說明》一致。
2022年3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并于2022年4月2日送達給了申請人。2022年4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2022年4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并于2022年4月8日送達給了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答復均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曾于2021年2月20日,因不服被申請人2020年12月9日作出《關于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等企業調查處理情況的復函》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上訴復函,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查處某某公司涉嫌無證經營一事,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維持上述復函的行政復議決定。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及舉報材料(2021年12月20日)、關于要求申請人提供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證據材料的函及郵寄憑證、廣州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及舉報材料(2022年2月16日)、信訪件基本情況登記表、申請人信訪材料、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及EMS憑證、現場筆錄、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檢查提取照片、被舉報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書、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不予立案審批表、行政復議決定書(穗市監行復〔2021〕54號)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1月27日函告申請人補充證據,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申請人補充的(2017)遼證民字第47320號《公證書》。申請人補充證據材料前后,被申請人分別于2022年1月5日、3月3日到某某公司現場檢查,后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2022年4月8日送達《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給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申請人反映某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的信訪事項(編號:SHSJ2022032),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編號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并于2022年4月2日送達給了申請人。以上程序并無不當。
在案證據顯示,某某公司在《情況說明》及詢問筆錄中均承認其確有宣傳過“稱其擁有十萬平方米化妝品生產基地”及“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了1億元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承諾消費者在正元銷售渠道購買任何XX面膜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出添加國家法規禁止的違禁成分,將由XX消費者品質保障基金重獎人民幣100萬元,并力邀消費者的品質保障基金在賬準備款”等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之規定,因其已于2018年1月及12月全部刪除予以整改,且未有證據證明其造成了危害后果,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2017)遼證民字第47320號《公證書》反映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時的問題,距今已逾4年,從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對某某公司的行為不予追究,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稱“某某公司手持多張證照用于‘吊銷替補’,實現‘自己委托授權自己’生產非法產品”的事項,鑒于被申請人此前已于2020年11月23日、12月1日先后到某某公司、XXX公司、廣州市某某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未發現申請人舉報之事項,并已將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答復申請人,且該答復經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穗市監行復[2021]54號案《行政復議決定書》予以了維持,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舉報內容屬多次重復舉報,遂根據之前的核查情況進行答復,并無不當。
關于被申請人在《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中標明的時間存在筆誤的行為,確系存在瑕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綜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編號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關于劉某某反映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答復》及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編號SHSJ2022032《答復意見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