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183號
申請人:嚴某華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花山派出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
2023年12月3日,關于嚴某光、嚴某志、嚴某意三人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申請人在錄口供時明確指出嚴某志有參與毆打,花山派出所沒有對嚴某志作出任何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履職作為,已于2024年1月12日對申請人的報稱事項作出處理。
申請人、申請人妻子江某某和第三人嚴某意、第三人的同案人嚴某光(第三人的父親,亦是申請人的親兄弟)、嚴某志等五人為親戚關系。2023年12月3日案發當天,第三人向城管局舉報申請人一方在宅基地之間的巷子砌筑違建墻壁問題,城管工作人員到場處置要求申請人一方拆除堵墻。隨后申請人、申請人妻子、第三人、同案人因上述違建墻壁占用公共通道問題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發生爭執,隨后引起斗毆沖突,后被證人嚴某鉉和證人鄧某鋮勸停。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后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于2024年1月12日分別對毆打申請人的涉案人員嚴某意、嚴某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二、有證據證明嚴某志不存在毆打他人行為
申請人復議理由中稱“嚴某志有參與毆打行為”。經核實,根據與本案雙方涉案人員均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證人嚴某鉉和鄧某鋮的證言,均證明嚴某志并無毆打他人的行為,且兩名證人的證言所還原的案件事情經過高度一致且能相互印證。被申請人認為兩名證人的立場中立,具有客觀性,予以采信。另結合在案視聽資料和第三人、同案人及嚴某志本人陳述,均無證據顯示嚴某志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申請人的復議理由的缺乏事實基礎,并無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嚴格遵循辦案程序基礎上已對申請人被毆打一案進行了審慎的調查和作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3日12時許,報警人嚴某意報案稱其在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因鄰居違建,被鄰居言語辱罵,雙方發生糾紛,請求民警協助處理,被申請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時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為行政案件。
經查,案發當日,因嚴某華在某某村祖屋旁的小巷子入口(即嚴某明的房屋與嚴某光的房屋之間的巷子通道)建了一面高約1米的墻,嚴某意發現后遂向花山鎮綜合執法辦反映該情況,花山鎮綜合執法人員鄧某鋮等人到場進行現場檢查,期間申請人等人與嚴某意等人發生言語沖突,繼而引發肢體沖突。嚴某光的兒子嚴某志、社長嚴某鉉等人均在現場。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申請人、江某某、嚴某光、嚴某意、嚴某志以及證人嚴某鉉、鄧某鋮共7人均陳述了案件經過,其中,關于嚴某志是否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問題,申請人在第一次接受詢問調查時(2023年12月3日)稱嚴某光上前抱住其,其用力將嚴某光摔在地上,嚴某志上前將其按倒在地;第二、三次接受詢問調查時(2023年12月4日、12月22日)均稱其被嚴某光、嚴某志二人抱著,后嚴某光、嚴某志二人將其摔倒在地;第四、五接受詢問調查時(2024年1月10日、12日)則僅陳述嚴某光與其發生拉扯推搡后其摔倒在地,二人面對面抱在一起,其倒地時嚴某光按著其,后二人被分開,并無提及其與嚴某志發生肢體沖突等內容。江某某兩次接受詢問調查時(2023年12月23日、2024年1月12日)均稱其看見嚴某光、嚴某志抱著申請人,嚴某意一腳踢在申請人的背部(腰部);在第二次接受詢問調查時稱其與嚴某意、嚴某志發生口角時,申請人撥開嚴某志的手,不讓嚴某志指著其罵。嚴某意兩次接受詢問調查時((2023年12月3日,2024年1月10日)均稱嚴某志僅是在其與江某某發生拉扯時拉開江某某。嚴某光接受詢問調查時并無提及嚴某志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嚴某志本人否認其動手打人,證人嚴某鉉、鄧某鋮均表示嚴某志并沒有參與毆打,嚴某鉉并稱嚴某志只是勸架。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涉案現場視頻(時長約42秒),畫面顯示現場有數人在場,不時伴有爭吵聲,兩名男子(申請人和嚴某志)互相爭吵,互相用手指著對方,并有拉扯的動作,兩名女子(嚴某意和江某某)發生爭執,嚴某意用手拍打、腳踢江某某,江某某用手拉扯嚴某意的衣服,后申請人與江某某被勸停和隔開,但并無顯示嚴某志實施有毆打他人的行為。
再查,因查明申請人、江某某、嚴某光、嚴某意四人分別實施了結伙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分別于2024年1月11日、1月12日對上述四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認為嚴某志有參與上述毆打行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處理嚴某志,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本府分別于2024年3月18日、4月30日對申請人、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嚴某鈞進行詢問調查,申請人、江某某二人均稱嚴某志與嚴某光一同抱住申請人,嚴某志與嚴某光、嚴某意一同毆打申請人,申請人認為嚴某志、嚴某光具有將其推倒在地的行為,但被申請人至今未依法對嚴某志作出相關處理,亦未將處理結果告知其,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期間,本府通過電話再次聽取申請人的意見,表示與上述內容一致,無其他補充意見。被申請人則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意見一致,無其他補充內容。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照片、視頻截圖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治安調解協議書、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調查筆錄、電話錄音、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違法行為地所在轄區范圍內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申請人報案事項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钡诎耸l、八十五條、八十七條、九十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五十條等關于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對嚴某意的報案事項具有妥善處置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查處職責,調查核實涉案違法行為的行為性質等情況,同時區分刑事犯罪、治安違法、民事糾紛等情形,在此基礎上認定是否存在毆打他人等違法行為,并根據相應的職權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日接到涉案報案事項,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為行政案件,并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及時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組織辨認、傷情鑒定。調查結束后,經組織調解無果,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敝幎?,分別對申請人、江某某、嚴某光、嚴某意四人實施結伙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此,被申請人作為涉案報案事項違法行為地所在轄區的公安派出所,已履行對涉案報案事項妥善處置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提出其在進行詢問調查時已向被申請人民警提出嚴某志將其推倒,嚴某志在涉案現場參與毆打,但被申請人未依法處理嚴某志,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主張,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除了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的申請人、江某某二人均陳述嚴某志有參與毆打外,無任何證據證實嚴某志有毆打他人,且與本案雙方涉案人員均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嚴某鉉、鄧某鋮對事件的經過、參與毆打的人員、毆打的部位等陳述較為吻合,同樣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的嚴某意、嚴某光、嚴某志本人均陳述嚴某志沒有參與毆打的內容與兩名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涉案現場視頻亦無反映嚴某志有毆打行為,因此,該兩名證人所作的證言較為客觀、中立,可信度較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敝幎ǎ矙C關行使權力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有確鑿證據證明沒有違法事實的,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權力考慮,公安機關不能恣意采取強制措施和處罰。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其遭到嚴某志毆打,在接受詢問調查時向被申請人提出控告,被申請人經調查取證證實嚴某志沒有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據此沒有對嚴某志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且有職權的公安機關已對侵害申請人的人身權利、依法構成結伙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已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依法處理嚴某志毆打其屬于行政不作為的主張,并無相關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府不予采納。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