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200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核算。
申請人稱:
申請人1997年1月至2008年5月補交社保,共繳納137個月,單位未給補交社保,后于2023年12月7日補繳社保。遲交和補交社保對退休工作影響很大,申請重新核算。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認定事實清楚
申請人王某某于2024年2月7日向被申請人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補發申請等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當場受理其申請。
經審核核定,申請人在1997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間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中心衛生院就職。截至到2024年1月,申請人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累計325月,具體時段為:申請人自2008年6月開始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中心衛生院正常按月參保繳費至2024年1月。2023年11月,申請人補繳了1997年1月—2008年5月共計137個月的繳費,到賬時間為2023年11月。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經審核后于2024年2月19日辦結此業務,系統生成《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核定退休時間為2024年1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自2024年2月開始,基本養老金為1823.38元/月。核定表作出后,被申請人已告知申請人核定情況,申請人也當場領取該核定表。
二、申請人主訴認為《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所核定的實際繳費指數之和過低,導致退休金過低。但被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是符合社保政策的,指數計算正確的。
《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根據上述政策,申請人1997年1月—2008年5月時段的類型是補收核定(應參保未參保),因此該時段的繳費指數的計算采取申請人補繳時上年度(202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807這個數值。補繳時段實際繳費指數計算過程如下:
199701-199806:實際繳費指數=588÷8807=0.0668
199807-199906:實際繳費指數=611÷8807=0.0694
199907-200106:實際繳費指數=680÷8807=0.0772
200107-200206:實際繳費指數=574÷8807=0.0652
200207-200306:實際繳費指數=680÷8807=0.0772
200307-200406:實際繳費指數=765÷8807=0.0869
200407-200506:實際繳費指數=892÷8807=0.1013
200507-200706:實際繳費指數=1118÷8807=0.1269
200707-200805:實際繳費指數=1309÷8807=0.1486
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對其養老待遇計發正確,不存在錯誤的情形。
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同日,被申請人受理了該申請。
2024年2月19日,被申請人審核申請人的各項基本養老金計算參數后,通過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門戶系統生成申請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以下簡稱涉案核定表),核定申請人每月基本養老金總額為1823.38元。申請人對涉案核定表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申請人于1997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間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中心衛生院就職。截至2024年1月,申請人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累計325個月,具體時段為:申請人自2008年6月開始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中心衛生院正常按月參保繳費至2024年1月;2023年11月,申請人補繳了1997年1月至2008年5月共計137個月的繳費。
另查,通過查詢廣東統計信息網官方網站,關于廣東統計年鑒2023年第四編之4-10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年平均工資的相關情況,可見2006至2018年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合計為26186元、29443元、33110元、36355元、45152元、50577元、53611元、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通過查詢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門戶系統,系統生成及調整的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338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0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19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18號)載明:“根據省統計部門有關從業人員人數和從業人員工資的統計數據計算,2019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6756元。……請各市以2019年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基數上限(上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1年7月22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0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32號)載明:“根據省統計部門有關從業人員人數和從業人員工資的統計數據計算,2020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7647元。……請各市以2020年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基數上下限(上下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2年10月3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2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2〕33號)載明:“根據省統計部門統計,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8310元,……請各市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上下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3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3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3〕22號)載明:“根據省統計部門統計,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8807元……請各市以2022年全口徑城市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上下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24年5月24日,本府對申請人王某某進行調查詢問、聽取意見并制作筆錄,王某某稱其對涉案核定表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有異議,并對該指數影響的“平均指數(F=(A×D+E)÷C)”“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Q=P×F)”有異議;其認為實際導致涉案核定表的基本養老金過低,是單位未幫其補繳社保、拖延補繳社保導致的,不應該由其來承擔這一后果;此外,其認為“實際繳費指數和(E)”的計算方式不應該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應該按照需補繳年份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即如果需補繳的是1997年度的社會保險費,應該按照1997年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2024年5月27日,本府對被申請人進行聽取意見,被申請人稱無相關意見補充,以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為準。
以上事實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王某某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基本養老金核定表》、《關于公布2019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公布2020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2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2023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核定表中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是否有誤。
關于“實際繳費指數和(E)”的問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點中第(四)、第(五)點:“(四)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計算。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23年11月,申請人補繳了1997年1月至2008年5月共計137個月的繳費,該補繳年限應按照96號文的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點中第(四)點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其中,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關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3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的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8807元計算,相關計算過程如下: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588÷8807≈0.0668)×18=1.2024;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611÷8807≈0.0694)×12=0.8328;1999年 7月至2001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680÷8807≈0.0772)×24 =1.8528;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574÷8807≈0.0652)×12=0.7824;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680÷8807≈0.0772)×12=0.9264;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765÷8807≈0.0869)×12=1.0428;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892÷8807≈0.1013)×12=1.2156;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1118÷8807≈0.1269)×24=3.0456;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1309÷8807≈0.1486)×11=1.6346。而申請人自2008年6月開始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中心衛生院正常按月參保繳費至2024年1月,屬于正常實際月繳費,應按照96號文的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點中第(五)點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相關計算過程如下:2008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為1309÷2182=0.5999;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472÷2454≈0.5998)×12=7.1976;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655÷2759≈0.5999)×12=7.1988;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655÷3030≈0.5462)×8=4.3696;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818÷3030≈0.6)×4=2.4;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018÷3363≈0.6001)×12=7.2012;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258÷3763≈0.6001)×12=7.2012;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529÷4215≈0.6)×6=3.6;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139÷4215≈0.5075)×6=3.045;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139÷4468≈0.4787)×6=2.8722;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4468≈0.5389)×6=3.2334;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4986≈0.4830)×12=5.796;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906÷5525≈0.5260)×9+(2408÷5525≈0.4358)×3+(498÷5525≈0.0901)×3=6.3117;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906÷6071≈0.4787)×6=2.8722;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170÷6071≈0.5222)×6=3.1332;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469÷6668≈0.5202)×12=6.2424;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7486≈0.5080)×6=3.048;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6338≈0.6000)×6=3.6;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6756≈0.5629)×12=6.7548;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4588÷7647≈0.6000)×12=7.2;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4588÷8310≈0.5521)×12=6.6252;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5284÷8807≈0.6000)×7=4.2;被申請人按照上述計算方式分別計算申請人繳納社保的情況,合法有據。
以上指數保留四位小數相加得出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為117.2378,與被申請人根據系統計算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一致,而“實際繳費指數和(E)”影響的涉案核定表參數為“平均指數(F=(A×D+E)÷C)”“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Q=P×F)”,使用117.2378計算“平均指數(F=(A×D+E)÷C)”“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Q=P×F)”,得出的F和Q計算結果分別為0.3607和3256.3996,與被申請人計算的F和Q結果一致,因此,被申請人根據系統計算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117.2378、平均指數(F=(A×D+E)÷C)0.3607及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Q=P×F)3256.3996,并無不當。
關于申請人提出因單位原因導致其延遲補繳社保費用并導致最終養老金費用過低,應由單位承擔該后果的主張,因該情況與本案無關,并非本府行政復議范圍,本府不予審查。此外,關于申請人提出應按照需補繳年份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繳費指數和(E)”的主張,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的規定不符,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核定單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核算,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抄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