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350號
李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你通過復議工作平臺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在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反映某某大藥房(廣州)有限公司銷售的蛋白固體飲料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查處等。2024年5月13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案涉工單告知你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你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在全國12315平臺案涉工單作出的不立案答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監督權,其作用在于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促使被申請人啟動行政調查。被申請人已對你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處理舉報事項和告知的法定職責,充分保障了你的舉報權和知情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