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385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穗公花(城西)不罰決字〔2024〕31033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
案發現場是有監控,民警過去調查問該店人員說電腦壞了,查不到了,問題是電腦壞了跟監控有什么關系?當事人案發當天說賠償申請人醫藥費用也一直沒有給。事情經過是,從老板處理一個快遞問題到發生口角,被該店老板推下樓后,申請人報警處理,民警帶我們到城西派出所調解,一開始就有民警跟申請人說,這邊的監控壞了之類的話,讓申請人小事化了。這邊的民警明顯有偏袒行為,申請人想讓警察調出案發現場的監控查明真相,公平處理這件事情。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充分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清楚
2024年4月6日17時許,申請人報警稱在花都區某某棋牌室被第三人曾某某用手推下樓梯,摔倒撞到頭部,被申請人城西派出所接報后到現場處警,將現場兩人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4月7日,被申請人行政立案。4月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傷情鑒定,結果為:“未見損傷”。4月19日經電話通知雙方進行調解不成功后,城西派出所將第三人帶入辦案區處理。經查,申請人與第三人因快遞派送是否到位的問題在上址二樓產生口角,后申請人摔倒在樓梯轉角位置,申請人稱其被第三人用手推倒滾落至樓梯中間轉角位置,致其頭部受傷。第三人拒不供認有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辯解稱其轉身回茶桌后聽到申請人“啊”一聲便坐倒在樓梯中間轉角位置,其愿意補償申請人檢查費用,但由于申請人賬戶疑似身份冒用無法轉賬成功。另查明,案發時現場僅有申請人與第三人,且現場監控因損壞無法記錄案發情況。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被害人的陳述、鑒定意見、電子數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被申請人充分調查取證,根據在案證據無法證實第三人實施了推倒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第三人推倒申請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在4月19日依法履行不予行政處罰告知后,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于同日送達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城西)不罰決字〔2024〕31033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6日17時許,申請人報案稱其在花都區某某棋牌室因收快遞糾紛被他人推下樓梯導致頭暈。被申請人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于次日作出穗公花(城西)立告字〔2024〕311090號《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依法受理申請人被毆打一案。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其在辦案期間制作的《詢問筆錄》《現場指認圖片》,結合被申請人提供的案發當日的處警視頻,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稱其系中通快遞的快遞員,因其被收件人(即曾某某)投訴少送快遞,其遂于案發當日來到涉案棋牌室找曾某某核實情況,期間其與曾某某發生爭吵,后曾某某見其想報警處理,遂用雙手將其往外推,推至樓梯臺階時用力推了其后背,最終導致其摔倒并滾落在樓梯中間轉角位置,其額頭撞了臺階一下,站起來后感覺頭暈,遂報警處理。曾某某否認其用手推申請人,稱案發當日申請人(快遞員)來到涉案棋牌室找其核實快遞配送情況,期間二人發生爭吵,后其回到棋牌室里面的茶桌坐著時突然聽到啊的一聲,其走出去看到申請人坐在樓梯,表示不清楚申請人摔下樓梯的原因。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檢查筆錄》,結合被申請人提供的涉案棋牌室的現場檢查視頻,2024年4月19日11時許,被申請人民警到涉案棋牌室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現場的攝像槍未通電,未發現有監控主機。潘水路稱現場的監控主機已壞,其于4月份已拿去維修,相關設備亦無法開啟。
再查,經被申請人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為未見損傷。據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4〕311337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及曾某某二人上述鑒定意見。該二人在限期內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2024年4月19日,被申請人民警依法組織申請人及曾某某進行調解,因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調解不成功。同日,被申請人向曾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依法告知曾某某,查明案發當日其在涉案棋牌室與申請人因快遞配送問題發生口角,后申請人報警稱被其用手推下樓梯,導致申請人失去重心摔倒撞到頭部,經法醫驗傷,申請人的損傷為未見損傷,其拒不承認有用手推申請人下樓梯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擬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曾某某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遂于當日作出穗公花(城西)不罰決字〔2024〕31033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曾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并已依法將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曾某某和申請人。申請人對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通過電話的方式分別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其中,申請人陳述的內容與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內容基本一致,其主要質疑案發現場的監控已損壞的真實性,并要求曾某某向其賠償醫藥費等費用。被申請人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基本一致,補充陳述其民警已及時到涉案棋牌室檢查監控使用情況,亦已在現場詢問曾某某,確認該監控已損壞,未能提取相關視頻錄像。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到案經過、詢問筆錄、現場指認照片、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法醫學傷情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治安調解協議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管轄,故被申請人具有對轄區范圍內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的是,申請人與曾某某于案發當日在涉案棋牌室因快遞配送問題發生爭吵,后申請人稱其在現場被曾某某推下樓梯致傷,經鑒定,申請人的傷情為未見損傷。但除了申請人的陳述,并無其他證據證實申請人的傷情系曾某某所致,無充分證據證實案發當日曾某某實施了用手將申請人推下樓梯臺階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申請人的涉案報警事項,綜合在案證據,認為曾某某毆打申請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最終對曾某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理決定,合法有據。
申請人提出案發現場有監控的主張,經被申請人現場檢查,現場的攝像槍未通電,未發現有監控主機。另根據申請人及曾某某本人陳述,申請人稱其在案發當日看見涉案棋牌室大廳安裝有監控錄像,曾某某則稱涉案棋牌室的監控在案發前已經壞了,且其在案發當日和申請人因快遞配送問題發生爭吵時亦已向申請人說過監控是壞的。該二人亦均稱案發時現場并無其他目擊證人。因此,綜合在案證據,除了申請人本人的陳述,確系無其他證據證實申請人所述的其被曾某某用手將其推下樓梯臺階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沒有對曾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另申請人提出要求曾某某向其賠償醫藥費的問題,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建議申請人另行通過民事調解、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予以救濟。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穗公花(城西)不罰決字〔2024〕31033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