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450號
朱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7月2日收到你通過復議平臺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2024年6月8日,你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工單編號:1440114002024060880118005),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皮具有限公司銷售的“編織包”存在沒有合格證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獎勵。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你不立案的決定及原因。你對上述舉報答復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上述不立案答復,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等。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監督權,其作用在于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促使被申請人啟動行政調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8日收到你的舉報工單,于2024年6月28日告知你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已對你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履行了處理舉報事項和告知的法定職責,充分保障了你的舉報權和知情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調查程序、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其次,因你的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不符合《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八條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被申請人雖未告知你不予獎勵,亦不會對你合法權益造成實質影響。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