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457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258153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稱其當時在飛粵大道右轉進入輔道,無緣無故被被申請人民警攔下,稱申請人隨意穿插進入輔道,后給申請人開了罰單,申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被申請人稱不能插隊。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4年6月25日,被申請人執勤民警根據勤務安排,在花都區飛粵大道開展路面執勤。20時18分許,執勤人員發現申請人高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粵ADXXXXX小型轎車沿花都區飛粵大道由北往南行駛至花都區飛粵大道九一村路段。因該車實施了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于是上前將該車截停,并引導至路邊處理。
被申請人執勤民警檢查核實了駕駛人也是復議申請人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后,確定申請人為當時駕駛人高某某,男,廣東省電白縣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向駕駛人高某某指出其交通違法行為,并現場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高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200元,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記3分。
關于申請人高某某反映相關問題,被申請人回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其當時遇前方綠燈,正常右轉彎進入輔道。
經核查,花都區飛粵大道北往南方向已設置“出租車需輔道排隊”交通標牌,申請人高某某駕駛的粵ADXXXXX小型轎車性質為出租客運車,應該按照交通標志指示,從輔道排隊,而不是通過右轉彎來穿插等候車輛,因此申請人應當接受處罰。
被申請人認為執勤民警在整個執法過程中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5日20時18分許,被申請人在花都區花東鎮九一村路(以下簡稱“涉案路段”)開展執勤時,發現申請人駕駛一輛號牌為粵ADXXXXX小型轎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被申請人執勤民警現場將其截停,認為申請人實施了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違法行為(代碼136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之規定,當場向申請人開具編號:440114160258153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記3分。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飛粵大道北往南方向立有一塊清晰的交通指示牌,載明“出租車需輔道排隊”。另據申請人行駛證顯示,涉案車輛所有人為廣州市利士風汽車有限公司,車輛性質為出租客運。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執勤經過、視聽資料、交通指示牌圖片、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等候,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實施了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記3分的決定,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口頭告知了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258153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