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464號
楊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7月8日收到你通過復議平臺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交投訴工單(編號:1440114002024052909127636),反映廣州市花都區(qū)某某生活超市銷售的“香辣水煮魚調料”產品存在超過保質期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受理投訴事項,于2024年6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你終止調解的決定及原因。你對上述處理結果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之規(guī)定,在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予以終止調解。該調解實質上是市場監(jiān)管部門履行對申請人作為消費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責,而調解工作與最終結論取決于調解雙方的意見,并非被申請人單方面主動創(chuàng)設的對調解雙方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不會對調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其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薄⒌谌畻l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guī)定,你對投訴答復行為、處理結果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的規(guī)定,你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投訴工單請求被申請人調解,未能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處理舉報事項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曾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處理舉報法定職責。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