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547號
梁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你反映的食品安全事項作出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你在復議平臺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多次通過廣州12345平臺向被申請人反映廣州市花都區某某百貨商店銷售過期食品,請求被申請人調解,工單編號分別為:3024071917572080601、0824072512411879301、0324080722345068901。2024年7月24日、2024年7月26日,被申請人告知你不予立案、終止調解的決定及原因。2024年8月9日,因你再次反映相同事項,被申請人告知你前述處理情況,并告知你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投訴。你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已根據你的投訴內容所含有的違法線索啟動行政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處理違法線索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涉案商家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之規定,在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予以終止調解。該調解實質上是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對申請人作為消費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責,而調解工作與最終結論取決于調解雙方的意見,并非被申請人單方面主動創設的對調解雙方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不會對調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其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定,你對投訴答復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因你三次通過廣州12345平臺向被申請人反映同一事項,且被申請人已處理涉案事項并告知你結果,被申請人在第三次工單(編號:0324080722345068901)中告知你不予受理投訴,不會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