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583號
劉某某:
您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相關材料本府已收悉。
本府查明,您不服廣州市花都區衛生健康局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花衛復字〔2024〕88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對您要求調查廣州市中西結合醫院電子病歷使用情況是否違法的問題進行答復,認為經調查廣州市中西結合醫院在您父親診療過程中沒有發現違反診療規范,未發現該院存在電子病歷使用違法的行為。您收到上述花衛復字〔2024〕88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后,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提出:“撤銷上述處理意見,責令重新調查廣州市中西結合醫院I級護理失職、電子病歷違規情況”的復議請求。
本府認為,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對醫療機構病歷書寫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查處,目的是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患者個人及其近親屬與查處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廣州市花都區衛生健康局作出的花衛復字〔2024〕88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系告知您對您反映事項調查的情況,該處理意見對您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廣州市花都區衛生健康局作出的花衛復字〔2024〕88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本府現決定對您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您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