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604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罰決字〔2024〕4401142000580401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當時駕車并沒有發現與別人車輛發生碰撞,沒有下車,申請人車重2噸多,根本沒有感覺,不能接受逃逸的處罰,請查明事實。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4年7月31日21時40分許,申請人章某駕駛粵A8XXXX號牌小型越野客車在合成南路旺源路東23米右轉彎時,碰撞由岳某停放的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導致粵A8XXXX號牌小型越野客車右后側車身、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左側車頭位置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后,章某駕駛粵A8XXXX號牌小型越野客車逃逸。
2023年8月5日,被申請人依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視頻監控等證據,出具編號為4401144202400244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申請人章某駕車時未注意安全,負全部責任,事后,駕車逃逸,當事人岳某無責任。
經調查取證,確認申請人章某于2024年7月31日21時40分,在合成南路旺源路東23米實施了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代碼1643A)后,辦案民警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申請人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不要求聽證,在告知筆錄上簽字捺印確認。因申請人實施了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作出穗公(交)行罰決字〔2024〕4401142000580401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記6分,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8月8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因此,本案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關于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申請人章某反映其在不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不構成逃逸。
被申請人認為,根據事故現場周邊的監控錄像,以及事故車輛勘驗照片,兩小車碰撞造成粵A8XXXX號牌小型越野客車右后側車輪眉脫落且周邊有刮擦痕跡,造成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左前側車頭位置損壞嚴重,因此兩車明顯發生嚴重碰撞,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章某實施了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事實清晰,證據確鑿。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懇請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31日21時40分許,申請人駕駛粵A8XXXX號牌小型越野客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花都區獅嶺鎮合成南路旺源路東23米(以下簡稱“涉案路段”)右轉彎時,碰撞岳某停放的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導致粵A8XXXX號牌小型越野客車右后側車身、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左側車頭位置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逃逸。
2024年8月5日,被申請人民警作出編號為440114420240024429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在涉案路段碰撞岳某停放的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造成兩車部分受損,事故發生后申請人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捺指印。
2024年8月8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接受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實施了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項之規定,擬對申請人作出罰款貳仟元、記6分的處罰。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申請人表示不提出陳述、申辯和不申請聽證,后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名捺指印。隨后,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開具編號為穗公(交)行罰決字〔2024〕4401142000580401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罰款貳仟元,記6分的處罰。申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考取了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長期。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兩車受損情況照片、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本案中,申請人與停放的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申請人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在有條件報警的情況下,沒有報警,自行駕車離開了事發現場,將影響被申請人事后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本次事故雖然為財產損害事故,但在不具備申請人撤離現場自行協商的條件下,申請人必須履行車輛駕駛人停車保護現場和報警義務,不履行該法律義務而直接離開現場的,應當認定有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場的主觀故意。綜上,申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履行停車保護現場和報警義務,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罰款:(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記6分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申請人反映其當時并沒有發現與他人車輛發生剮蹭,不構成肇事逃逸。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與一貨柜車相遇,因貨柜車阻擋無法直行通過,遂右轉彎駛離,但在右轉過程中其右后側車身與停放的粵R1XXXX號牌小型客車左側車頭發生碰撞,碰撞后,申請人沒有繼續右轉,稍作停留后改用倒車的方式駛離現場。結合正常的駕駛習慣、申請人當時的駕駛行為及兩車輛的損壞程度,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本府不予采納。
被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罰決字〔2024〕4401142000580401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