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最高獎勵1200萬元,花都又一利好政策公布
近日,中共廣州市花都區委辦公室和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各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區直各單位印發了《廣州市花都區關于支持建筑企業綠色發展的實施細則(試行)》。
廣州市花都區關于支持
建筑企業綠色發展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對綠色產業的推動作用,加快推進我區建筑企業綠色發展,根據《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17〕154號)和《廣州市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和綠色產業創新發展若干措施》(花辦發〔2017〕27號)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積極推動我區建筑企業綠色集聚發展,引進培育一批具有高等級行業資質、年產值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筑骨干企業和勘察設計企業,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力爭到2020年將建筑行業培育壯大為我區支柱產業。
第二條 本意見支持的建筑企業是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勘察設計企業,依法在花都區登記注冊、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花都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承諾10年內不遷離花都區、不改變在花都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主要包括大型建筑施工企業總部、綠色建材企業、裝配式建筑企業、勘察設計企業以及經花都區綠色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建筑企業。
第三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花都區的具有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建筑企業,且企業年產值達到2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每增加10億元,落戶獎增加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2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花都區的具有綜合甲級和行業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且年產值達到2億元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每增加1億元,落戶獎增加5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四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花都區的占用產業用地的建筑企業,以企業與政府在招商協議中約定的每畝對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超出基數部分可按照其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給予獎勵。對新設立或新遷入花都區的非占用產業用地且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0萬元/年以上的建筑企業,最高可按照其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給予獎勵。建筑企業承接花都區財政投資項目不納入對我區的經濟發展貢獻獎勵范圍。發展獎勵主要用于對企業技術創新、轉型升級、人才獎勵及補貼等。
第五條 對獲得國標或省標綠色建筑設計運行標識的,且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建筑項目,三星級獎勵50萬元,二星級獎勵20萬元。
第六條 在符合法律法規且同等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落戶我區的建筑企業參與區內交通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安置房等財政投資項目建設。
第七條 對獲得綠色貸款的建筑企業,按其貸款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時,按其貸款利息的20%進行貼息,最高不超過50萬元。運用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優先支持建筑企業發展,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八條 對特級資質建筑施工企業、綜合甲級設計企業或年產值超50億建筑企業在我區設立總部的,優先安排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項目用地,爭取各類土地試點創新優惠政策。
第九條 支持建筑企業上市掛牌,對在境內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其他經認定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本人及其家人提供優先入戶、子女入托入學、健康醫療等優質服務。重點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投資建設前期可申請人才公寓。
第十條 對于產業前景好、對推動綠色發展貢獻重大的建筑企業,經花都區綠色發展領導小組認定并集體討論決定的,可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點扶持。對企業因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領域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實施一票否決,取消對企業當年的所有獎勵、補助。企業同時符合花都區其他獎勵扶持政策的同類優惠條件,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若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獎勵資金。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