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圖文解讀)《花都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自然災害是一種不可控制的突發事件,它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威脅。為了迅速而有效地應對自然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級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近日,我區結合實際對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形成新版《花都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花府辦〔2023〕20號,以下簡稱《預案》),現將《預案》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背景、意義
(一)修訂的背景。《預案》屬于區級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是我區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二)修訂的意義。一是適應新形勢、落實新任務的需要。國家對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老版《預案》自實施以來,提高了我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能力,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但在實施中也面臨著新問題。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落實新任務,更好滿足受災群眾對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需求,需要調整修訂應急預案。二是機構改革后,政府職能部門協同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的需要。政府機構改革后,部分部門和單位在災害救助方面的職責發生了變化,需要根據機構改革后職能調整要求,對災害救助的工作機制、職責分工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二、《預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版《預案》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
(一)明確了災害預警期間可向轉移群眾發放救災物資。根據上級有關自然災害預警期間可向提前轉移避險、轉移安置的群眾發放生活救助物資的要求,并結合我區當前救災工作實際,新版《預案》“預警響應”階段的工作補充完善為“指導各鎮(街)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群眾提前轉移避險、轉移安置、調運救災物資和開放應急避護場所等防災減災救災各項工作; 向轉移避險或轉移安置的群眾發放生活救助物資”,更加符合救助工作實際。
(二)進一步調整優化應急響應啟動條件。根據近年來全區發生的自然災害統計情況,《預案》調整優化了分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一是增加并優化了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的情形。結合我區近年來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實際情況,增加了“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災害對受災地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視情調整”,以便更好滿足受災群眾救助需求;二是進一步明確干旱災害需救助人數指標。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結合近年來我區應急響應啟動實際情況,在修訂內容中明確了I級至IV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因干旱災害需政府救助人數指標。
(三)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應急響應工作機制和具體措施。根據我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需要,按照救助工作職責對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了相應調整完善。進一步加強區級層面統籌指導協調能力,細化完善各部門、各層級、各階段的響應措施,充實完善了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保障措施等工作內容,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
(四)擴大了《預案》適用范圍。綜合考慮非我區發生自然災害但受相鄰地區災害影響,我區需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的情形,為方便各級政府 (單位) 有序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新版《預案》增加了“當相鄰地區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花都區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表述。
(五)對有關稱謂和文字表述進行調整。根據我區機構改革方案,相應調整了部分任務承擔部門的名稱。根據行文習慣和《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對舊版《預案》中有關文字進行修改和完善,如將“災民”修改為“受災群眾”等。
三、《預案》實施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
新版《預案》頒布實施后,各鎮(街)、各有關部門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學習。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預案》,熟悉《預案》的相關內容和環節,并在工作中加以對照落實。
(二)加強演練。各單位要結合救災工作實際,做好本單位預案修訂工作,確保與區級預案有序銜接,切實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針對潛在災害風險和災害特點,因地制宜,適時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三)強化統籌。各單位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統計災情,做好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本級預案規定啟動程序和條件,及時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落實災害救助主體責任,統籌做好災害救助各環節工作,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災區社會穩定。
四、關鍵詞詮釋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二)自然災害救助: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給予的臨時性、階段性生活救助以及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等。
(三)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可能遭受較大自然災害,導致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用等發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