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花府辦規〔2020〕4號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廢止背景
花府辦規〔2020〕4號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4年,為我區監督管理本區財政投資評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推進財政評審“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該文件的主要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發展的需要,且與上級部門的文件精神不一致,有必要予以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
二、廢止必要性
2024年5月,廣州市財政局印發了《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建〔2024〕32號),對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時,花府辦規〔2020〕4號文件的個別條款與《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建〔2024〕32號)的相關規定不相符。為全面落實上級部門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新要求,制定了《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花府辦規〔2020〕4號文件的通知》(花府辦規〔2024〕1號)。
三、主要內容
經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廢止《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花府辦規〔2020〕4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