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圖文解讀)《花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化調整方案》政策解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我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花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化調整方案》,2024年7月24日該方案得到了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批準,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各類與保護飲用水水體有關的活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以白坭河炭步段為水源地的巴江水廠、炭步水廠于2014年停產,停止從該水源地取水;以洪秀全水庫為水源地的秀全水廠于2024年3月20日停止從洪秀全水庫取水。根據上述花都區的供水格局變化情況,在確保飲用水安全的前提下,花都區人民政府提出了本調整方案,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等法規履行了征求部門意見、征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關規定批準后實施。
二、政策制定的依據及原則
本調整方案,依據國家、廣東省、廣州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制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廣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指引》《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和優化調整工作管理規定》等,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水質保障原則。優化調整必須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確保水源地水質達標和用水安全為前提條件和根本目標,做到水源保護區調整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減弱。
二是區域統籌原則。堅持整體謀劃,充分考慮并結合國土空間、水污染防治、供水、交通、生態紅線等相關規劃,科學統籌劃分和優化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是科學規范原則。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指引,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范圍。
三、政策的主要內容
將白坭河炭步段、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調整為準保護區,并將伯公坳水庫、白沙田水庫、九灣潭水庫周邊具有重要水源涵養功能的區域補充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形成本方案。
本調整方案,涉及5個保護區,分別是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坭河炭步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伯公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沙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九灣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的范圍涉及花都區的6個街鎮,分別是獅嶺鎮、花城街、炭步鎮、赤坭鎮、花東鎮、花山鎮。歸納起來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將白坭河炭步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調整為準保護區。調整前白坭河炭步段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面積為0.31平方千米、二級保護區面積為2.29平方千米,本方案將上述區域調整為準保護區。原準保護區根據地形和地表徑流匯水范圍局部優化調整,面積減少3.10平方千米。
二是將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調整為準保護區。調整前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面積為2.42平方千米、二級保護區面積為2.53平方千米,本方案將上述區域扣除花干渠以北區域后調整為準保護區。原準保護區不變。
三是升級、擴大了花都區內重要水庫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一步強化在用、備用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根據水庫的匯水區域和地形地貌,將白沙田水庫0.31平方千米的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升級為一級保護區;將伯公坳水庫1.61平方千米的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升級為一級保護區;將九灣潭7.55平方千米的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升級為二級保護區。
調整后,花都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面積總和不變,更符合供水格局的實際情況,并強化了花都區內白沙田水庫、伯公坳水庫、九灣潭水庫等水質優良水庫水源涵養區的保護,更有利于保障水源安全。
四、后續工作重點
結合調整方案在公眾參與過程中收到的公眾意見,調整方案實施后,花都區將按優化調整后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逐步完善界標、道路警示牌和宣傳牌等保護區標志的規范化建設,并結合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及環境管理,多措并舉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逐步完善白坭河炭步段、洪秀全水庫周邊區域的污水管網、雨污分流等基礎設施建設,持續推進雨污分流和排水單元整治等工作,落實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和改建建設項目不增加排污量的要求,做到水源保護區調整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減弱,協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