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花府〔2016〕6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全區人民創造一個優美舒適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劃》、《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決定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劃定類型和區域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該范圍內禁止任何畜禽養殖。
1.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中心城區,包括新華街道辦事處、新雅街道辦事處、花城街道辦事處和秀全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各鎮中心區、居民生活區、學校、醫療區、工業園區,包括花都主城區發展軸、廣州花都國際汽車產業基地、花都空港經濟區等區域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飲用水源保護區:秀全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巴江水廠、炭步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東部水廠、石角水廠、花東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九灣潭水庫、福源水庫、芙蓉嶂水庫、三坑水庫、伯公坳水庫。上述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是根據《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劃》劃定。若《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劃》進行調整,則禁養區相關區域范圍相應自動調整。
3.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主要旅游景區(點)、森林公園和生態林區等,包括:王子山森林公園、九灣潭森林公園、丫髻嶺森林公園、福源森林公園、高百丈森林公園、蟾蜍石森林公園、芙蓉度假區、大嶺頂生態林區和雞枕山生態林區等。
4.主要交通干線:機場周邊、鐵路等兩側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重點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區內水庫;流溪河、白坭河干流河道岸線及岸線兩側各1千米范圍內的區域;廣佛跨界河河涌岸線及岸線兩側各1千米范圍內的區域,包括蘆苞涌、西南涌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養區域。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該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線兩側1千米至5千米,支流河道岸線及岸線兩側1千米范圍內,包括高溪河、老山水、響水河、犁頭咀水等;白坭河支流河道岸線及岸線兩側1千米范圍內,包括鐵山河、銅鼓坑等。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養殖適養區。在適養區內全面推進畜禽養殖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
二、管理要求
(一)在禁養區域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限期自行搬遷、關閉。逾期不搬遷、關閉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在限養區域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必須進行整改,整改后須達到環保排污標準。否則,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在適養區域內已建或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按照國土規劃、用地、環保、防疫等要求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告所稱畜禽,是指列入國家和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等。
(二)本通告所指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達到以下規模的養殖場(戶):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肉禽存欄1000只以上,蛋禽存欄500只以上,肉兔存欄100只以上,肉羊存欄5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