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2025〕16號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征地辦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3日
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和《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花府辦規〔202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3年11月3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通過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對違反規定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四條 新雅街道辦事處、花山鎮政府、花東鎮政府作為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花都區)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征收范圍內農村村民住宅的權屬、類型、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就調查結果與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等證明文件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未在征收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第六條 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第二章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補償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補償原則。
(一)享受征收補償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包括有合法產權證明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和經認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
(二)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以棟為單位進行補償,棟的認定由屬地鎮(街)負責,如屬地鎮(街)無法認定的,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補償依據。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應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補償依據。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記載為準。記載情況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補償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補償對象認定標準。
持有合法產權證明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登記權屬人、經認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權屬人,可認定為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補償對象。
(二)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補償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向經濟社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等相關材料,并對應本條前款情況分類作出書面說明和申請,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屬地鎮(街)。
2.審核。成立由屬地鎮(街)、村社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屬實,符合本條前款條件的,由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合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的材料或者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屬地鎮(街)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經項目所在屬地鎮(街)審定通過后,作為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監督。成立監督小組,對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補償安置對象的認定程序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確定。
屬于本方案第七條認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本條確定合法補償建筑面積。
(一)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他被認定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由屬地鎮(街)審核確認。如無法確認的,則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建基面積按實際建基面積確定的,不應大于批準使用宅基地時的政策標準。由院落或者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二)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確定。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在合法產權建筑面積和經確定的建基面積的3.5倍二者之間,取較大值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補償的標準。
屬于本方案第七條認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實際建筑面積不足或者等于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實際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詳見附件)給予補償,實際建筑面積不足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償。
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詳見附件)給予補償。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其中實際建筑面積三層半以內的合法建筑面積可以按重置價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安置
第十二條 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補償安置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復建安置、房票安置、產權調換等。
第十三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有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包括經認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照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每戶農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建筑面積進行安置。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安置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小于或者等于280平方米的,按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確定安置面積。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四條 貨幣補償標準。
補償安置對象在安置方式中選擇貨幣補償的,除按照安置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外(新雅街、花山鎮〔中軸線片區〕補償標準為3800元/平方米,花東鎮、花山鎮〔不含中軸線片區〕補償標準為3600元/平方米),另外給予2800元/平方米的貨幣獎勵。
第十五條 復建安置標準。
補償安置對象在安置方式中選擇復建安置的,復建安置房屋優先選取花都區安置商品房,安置商品房分別位于文旅城南地塊、大陵北二期地塊。復建安置房面積以安置商品房的戶型面積為準。新雅街、花山鎮(中軸線片區)同區域補償安置對象回購安置商品房的回購價為1500元/平方米,其他區域復建安置標準后續另行明確。
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補償安置對象可以申請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積購買安置商品房,不足部分由新雅街、花山鎮(中軸線片區)同區域補償安置對象按3800元/平方米標準購買,但不給予臨時安置費,其他區域復建安置標準后續另行明確。
本條未明確事項按安置商品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房票安置標準。
補償安置對象在安置方式中選擇房票安置的,房票的標準按照本方案的補充通知執行。房票的印發、使用等事宜按照相關房票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產權調換標準。
補償安置對象在安置方式中選擇產權調換的,屬地鎮(街)可提供花都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性質的商品房、政府性房源或者其他安置房源作產權調換。具體方案由屬地鎮(街)報區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八條 補償安置方式的確定。
(一)“一戶一宅”補償安置方式的確定。
在本方案征收范圍內,根據第十九條規定,被認定為具有本村戶籍的補償安置對象且符合“一戶一宅”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復建安置、房票安置、產權調換4種方式其中一種,也可以選擇多種方式相結合。
祖籍在本村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或者繼承所得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按本方案第十九條認定后,符合“一戶一宅”的,可選擇一套安置商品房,其余安置面積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票安置。
安置權益按安置對象選擇的安置方式對應面積計算。
(二)“一戶多宅”補償安置方式的確定。
有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或者經認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若按本方案第十九條認定不符合“一戶一宅”的,不予安置,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可選擇按照貨幣補償(含貨幣獎勵)標準的60%或者房票安置標準的60%取得補償。補償面積參照本方案第十三條確定。
第十九條 “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
“一戶一宅”由補償安置對象或者相關權利人申報,屬地鎮(街)認定。屬地鎮(街)無法認定的,由屬地鎮(街)報區政府認定。
“宅”的認定:經本方案第七條認定的一棟住宅房屋為一宅。
以“宅”為基礎,在“宅”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的認定方式如下:
(一)一對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可認定為一“戶”;
(二)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單獨認定為一“戶”;
(三)“戶”成員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為本村戶籍人員;
(四)每戶的成員不能出現交叉重疊。
“一戶一宅”的認定:一戶有且僅有一宅的,認定為符合一戶一宅。存在一戶多宅的,除認定的一戶一宅外,其余的按不符合一戶一宅進行認定。
“一戶一宅”的認定除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外,針對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的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遺漏的原則進行認定。
祖籍在本村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或者繼承所得的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不予審核戶籍,參照上述原則和程序認定“一戶一宅”。
第二十條 復建安置房驗收面積與認購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搬遷費的標準。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搬遷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支付搬遷費。具體標準如下:
本村戶籍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標準發放搬遷費,以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的戶籍人數為準,每戶每次不少于2500元。非本村戶籍按每戶每次2500元的標準發放搬遷費。搬出、搬入各計1次。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安置費和周轉用房。
補償安置對象選擇復建安置的,在復建安置房屋交付前,按下列方式臨時安置:
(一)補償安置對象自行安排住處的,屬地鎮(街)以每月1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照選擇復建安置的安置面積,自補償安置對象移交房屋當月起,至復建安置房屋交付之月止,按月計算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低于1600元/月的,按1600元/月計算。
(二)補償安置對象使用屬地鎮(街)提供的周轉用房,屬地鎮(街)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內的水、電等費用由補償安置對象自負。
補償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屬地鎮(街)以每月1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照選擇貨幣補償的安置面積,向補償安置對象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三條 安置人員的登記。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合屬地鎮(街)做好被征地范圍內補償安置對象的補償安置權益登記,確保補償安置權益準確記錄。補償安置對象在本項目中已享受“一戶一宅”安置權益的,不得在其他項目中重復享受“一戶一宅”安置權益,以確保補償安置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四條 住房困難戶的認定安置標準。
經“一戶一宅”認定后,被征拆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村內唯一住宅的,安置面積可按280平方米計算。
經“一戶一宅”認定后,若按本方案第十三條確定的安置面積之和無法滿足該戶未分戶前每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積的,原則上按照每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40平方米的保障面積重新確定總安置面積,特殊情況可由屬地鎮(街)報區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四章農村村民住宅的其他補償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出租權益損失補償。
因征收土地造成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出租權益損失的,屬地鎮(街)給予補償安置對象貨幣補償。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對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按出租面積,以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的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按36個月計算;剩余租期不足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計算。
第二十六條 小學生交通費。
補償安置對象選擇復建安置的,在復建安置房屋交付前,補償安置對象家庭在本行政村之外租房居住,且家庭成員有就讀小學的,屬地鎮(街)向補償安置對象支付小學生交通費。補償安置對象應當提供家庭成員就讀小學的學校書面證明及房屋租賃合同,以屬地鎮(街)審核確認為準。具體標準如下:
每名小學生每月發放交通費300元。小學生交通費據實發放。
第二十七條 提前簽約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
補償安置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提前完成簽約和搬遷的,由屬地鎮(街)給予補償安置對象提前簽約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提前簽約獎勵。
1.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2萬元/宅計算。
2.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1萬元/宅計算。
3.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給予提前簽約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1.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交房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乘以200元/平方米計算。
2.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交房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乘以100元/平方米計算。
3.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交房的,不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第二十八條 停車位優惠獎勵。
(一)補償安置對象選擇復建安置的,由屬地鎮(街)給予補償安置對象停車位優惠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1.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免費獎勵1個停車位,并可按5萬元的價格再購買1個停車位。放棄免費獎勵方式取得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給予5萬元補償。
2.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按3萬元的優惠價購買1個停車位,并可按6萬元的價格再購買1個停車位。
3.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可按5萬元的價格購買1個停車位。
4.停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5.若安置區停車位按照上述方式購置后仍有剩余的,補償安置對象可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第3個停車位。
(二)補償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票安置的,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6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停車位優惠獎勵。
(三)補償安置對象混合選擇貨幣補償和復建安置或者房票安置的,符合相關獎勵條件的,補償安置對象可在下述獎勵方式選擇一種:
1.享受復建安置停車位優惠獎勵;
2.享受貨幣補償或者房票安置停車位優惠獎勵;
3.享受復建安置停車位優惠獎勵中購買首個車位的優惠價格,后續車位按10萬元/個購買;同時享受貨幣補償或者房票安置的停車位優惠獎勵的50%,即給予5萬元一次性停車位優惠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以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間(2023年11月3日)為準。
第三十條 本方案中的“安置面積”“復建安置房面積”“戶型面積”“驗收面積”“認購面積”“保障面積”“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者開間布局。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拆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土地征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者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已公布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協議或者已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對特殊重要情況,由屬地鎮(街)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標準
附件
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5年8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