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綠色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花府辦〔201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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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花都區金融工作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綠色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引導產業綠色發展,根據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17〕154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廣州市企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企業是指堅持可持續發展,將保護生態環境理念貫穿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實現集約化和高效化運營,并取得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綜合效益的企業。本辦法所指的“綠+”企業是指在生產與管理、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企業社會責任等方面有更優秀表現的綠色企業。
第四條 綠色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采取企業自主申請、第三方獨立認證、政府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負責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認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受理綠色企業申報,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二)對“綠色企業預審通過名單”進行公示;
(三)將通過認定的綠色企業納入“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與項目庫”(以下簡稱“企業庫”),并在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融資對接系統展示;
(四)負責對通過認定的綠色企業實施跟蹤核查;
(五)將綠色企業名單納入廣東省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與融資對接平臺。
第六條 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獲得廣州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制定的綠色金融扶持政策支持。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綠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依法設立,證照齊全,且存續期滿一年;
(二)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企業經營業務符合國家、地方產業政策;
(五)企業須滿足本辦法“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表”(附件1)所列要求。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綠色企業認定采取自主申報、統一受理、預選公示的方式。
第九條 申報。申報綠色企業認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和項目庫入庫申請表(企業版)(見附件2);
(二)企業征信報告;
(三)近一年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情況材料;
(四)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章所列要求出具的綠色企業認證報告。
申報企業應向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上紙質申報材料并登錄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融資對接系統,按操作指引進行申報。
第十條 審核及公示。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定期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提出“綠色企業預審通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即認定為綠色企業,并納入“企業庫”。
第十一條 入庫有效期。納入“企業庫”的綠色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納入“企業庫”的,企業應按本規定要求重新提出綠色企業認定申請。
第五章 第三方評價機構認證管理
第十二條 綠色企業認證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需入選“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第三方綠色認證中介機構庫名單”。
第十四條 認證內容。
(一)第三方評價機構對申報企業近一年的表現情況進行評價;
(二)對綠色企業的認證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條件評價、生產與管理評價、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評價、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等四個方面的內容(具體認證內容見附件1);
(三)綠色企業認證指標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指標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綠色屬性評價要求”。其中,“基本要求”是納入“綠色企業預選名單”的企業應滿足的評價要求;“綠色屬性評價要求”是判斷企業是否為綠色企業或“綠+”企業的評價要求;
(四)企業基本條件的評價內容如下:
1.企業依法設立,證照齊全,且存續期滿一年;
2.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3.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4.企業經營業務符合國家、地方產業政策;
5.綠色業務收入占比(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五)企業生產與管理的評價內容如下:
1.企業管理體系。企業應建立、實施質量、能源管理體系;或通過質量、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2.設備、設施。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國家、地方、行業發布的相關裝備淘汰目錄的裝備設備;或選用列入國家節能、環保相關裝備推薦目錄的裝備設備(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建筑設施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或獲得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運行評價標識或者獲得《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運行評價標識(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3.生產技術。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國家、地方、行業發布的相關技術淘汰目錄的工藝技術;或選用列入國家節能、環保相關技術推薦目錄的工藝技術(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4.原材料。未使用國家、行業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料,有害原料使用應滿足國家對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要求;或參照有效期內的《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實現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5.能源消耗。生產過程中的單位能耗應滿足國家、行業或地方發布的能效標準(工序能耗)或清潔生產標準中的限定值要求;或生產過程中的單位能耗達到國家、行業或地方發布的能效標準先進值(綠色屬性評價要求);或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30%(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6.產品。產品未列入國家、地方、行業發布的相關淘汰、禁止目錄;或列入綠色產品認證目錄并獲得綠色產品認證;或獲得部分綠色屬性(如:節能、低碳、節水、環保等)產品認證(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六)企業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的評價內容如下:
1.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實施環境管理的相應制度;或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2.污染防治。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符合《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要求(適用時);環境噪聲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
3.環境管理規范執行情況。需辦理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適用時);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適用時);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適用時);無被查出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4.環境信息公開。根據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及其他應當公布的環境信息(適用時);對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按要求如實發布自行監測環境信息(適用時)。
(七)企業社會責任評價內容如下:
1.對員工的責任。具有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休息休假以及薪酬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建立、實施員工培訓制度;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2.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的責任。無經查屬實的環境信訪、投訴;未因環境失信行為遭新聞媒體曝光;或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加社區環境保護、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綠色屬性評價要求);或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在本地或外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支持和援助(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3.企業社會責任管理。企業應建立社會責任制度,明確責任歸口管理部門;或企業聘請社會公共機構定期評價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并根據評價結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實到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綠色屬性評價要求);或企業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綠色屬性評價要求)。
第十五條 認證程序。
(一)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評價證據收集。第三方評價機構收集認定評價證據,并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證據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報告文件、統計報表、原始記錄;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對相關人員的座談;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
(二)第三方評價機構認定評價證據分析。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對認定評價證據進行分析,分析申請方是否滿足本辦法提出的評價指標。滿足所有“基本要求”的企業,納入“綠色企業預選名單”;滿足所有“基本要求”,且“綠色屬性評價”分值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企業,可認定為綠色企業,并納入“企業庫”;滿足所有“基本要求”,且“綠色屬性評價”分值達到50分及以上的,可認定為“綠+”企業,并納入“企業庫”。
第十六條 認證結論。
(一)在審核/檢查過程結束時,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形成一份完整的書面認證報告;
(二)認證報告應敘述現場審核/檢查情況,就審核/檢查證據、審核/檢查發現和審核/檢查結論逐一進行描述。對識別出的不符合項,應用寫實的方法準確、具體、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請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確定的、含糊的語言表述不符合項;
(三)認證報告應當隨附必要的證據或記錄,包括文字、照片或攝像等音視頻資料;
(四)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對申請方的總體情況做出評價,對是否通過綠色企業認證做出最終結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對通過認定的綠色企業進行動態管理,按年度對通過認定的綠色企業實施跟蹤核查,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如跟蹤核查存在不合格項,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雖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有權根據不同情形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企業將被移出“企業庫”,且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綠色企業。已享受相關綠色金融政策扶持的企業,將視情形追繳扶持資金。
(一)企業依法注銷的;
(二)企業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標準和政策規定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六)企業因跟蹤核查存在不合格項,逾期未整改或雖整改仍未達到要求,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經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認定不適宜納入企業庫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綠色企業發生更名等調整的,應向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申請調整。綠色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組事項的,新設立的公司應重新申請綠色企業認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價修訂。
附件:1.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評
價指標表
2.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
和項目庫入庫申請表(企業版)
附件1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評價指標表
備注:
1.“基本要求”指納入“綠色企業預選名單”的企業應滿足的評價要求。
2.“綠色屬性評價要求”指判斷企業是否為綠色企業或“綠+”企業的評價要求。滿足“基本要求”,且綠色屬性評價分值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滿分100分),可認定為綠色企業。滿足“基本要求”,且綠色屬性評價分值達到50分及以上的(滿分100分),可認定為“綠+”企業。
3.“適用時”指該指標僅適用于需進行此項指標相關活動的企業。
4.本表引用的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指有效期內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附件2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綠色企業和項目庫入庫申請表(企業版)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綠色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調結構、轉方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產業綠色發展、區域經濟綠色轉型,根據《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發改環資〔2019〕293號)、《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以及《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18〕10號)等文件,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現狀和發展方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注冊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企業投資的位于廣州市的項目,也適用本認定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項目”是指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項目,包含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類項目、遏制自然資源枯竭類項目、生物多樣性保護類項目以及污染治理類項目。
第四條 綠色項目認定管理工作采取自主申請、第三方認證評估、政府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負責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認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受理綠色項目申報,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二)對“綠色項目預審通過名單”進行公示;
(三) 將通過認定的綠色項目納入“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與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并在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融資對接系統展示;
(四)負責對通過認定的綠色項目實施跟蹤核查;
(五)將綠色項目名單納入廣東省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與融資對接平臺。
第六條 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獲得廣州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制定的綠色金融扶持政策。
第三章 綠色項目范圍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的范圍,包括一級分類(九類)和二級分類(五十類)。
第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綠色項目一級分類包括清潔能源、節能、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綠色產業裝備制造、生態農林業、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類等九類項目:
清潔能源類涵蓋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利用、核能發電、水力發電五個子類。
節能類涵蓋工業能效提升、工業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和智能電網、分布式能源系統等五個子類。
綠色建筑類涵蓋綠色建筑建設與運行維護、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裝配式建筑等四個子類。
綠色交通類涵蓋城市軌道交通、智能交通系統、城鄉公共交通、城市慢行交通、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多式聯運體系、碼頭及港口岸電設施、貨物運輸鐵路建設運營和改造、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等九個子類。
綠色產業裝備制造類涵蓋節能環保裝備制造、綠色交通裝備制造以及清潔能源裝備制造等三個子類。
生態農林業類涵蓋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耕地建設與保護、綠色農產品生產和林業等五個子類。
污染防治類涵蓋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垃圾處理、危廢處理處置、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污水處理、土壤修復、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八個子類。
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類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園區循環化改造、水資源綜合利用等三個子類。
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類包括黑臭水體和河涌綜合整治、城市綠化、適應氣候變化基礎設施、氣候風險和災害預警系統、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恢復、海岸線修復、海灣整治和海洋災害防御減災等九個子類。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綠色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制定的產業政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海島管理政策;
(三)項目須達到地方和相關行業的環保標準。項目所在地區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應滿足相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還須滿足所處行業特征污染物或重點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標準;
(四)項目業主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和質量事故,且未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
(五) 項目符合本辦法“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目錄” (附件1)所列項目范圍及評價要求。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綠色項目認定采取自主申報、統一受理、預選公示的方式。
第十一條 申報。申報綠色項目認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和項目庫入庫申請表(項目版)(附件2)。
(二)項目合規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項目立項文件及批復文件;
2.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
3.項目土地使用證明;
4.開展項目必要的其他手續。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六章所列要求出具的綠色項目認證報告。
項目業主應向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上紙質申報材料并登錄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融資對接系統,按操作指引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審核及公示。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定期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提出“綠色項目預審通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即認定為綠色項目,并納入“項目庫”。
第十三條 入庫有效期。納入“項目庫”的綠色項目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業主應按本辦法要求重新提出綠色項目認定申請。
第六章 第三方評價機構認證管理
第十四條 綠色項目認證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需入選“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第三方綠色認證中介機構庫名單”。
第十六條 認證內容。
(一)對申報項目的合規性進行審查;
(二)根據本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目錄”(附件1)所列項目范圍及評價要求,對申報項目的綠色屬性進行判斷和論證。
第十七條 認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訪談項目方相關人員;
(二)向相關部門確認或查詢項目的合規性;
(三)實地勘察項目的真實性、實際運行及環境效益情況;
(四)驗算項目環境效益等數學或工程計算結果;
(五)對來源于外部的信息進行確認;
(六)利用外部專家的工作成果;
(七)征詢外部機構的意見;
(八)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十八條 出具認證報告。
(一)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出具書面綠色項目認證報告,認證業務負責人應當在認證報告上簽字;
(二)認證報告應敘述現場審核/檢查情況,就審核/檢查證據、審核/檢查發現和審核/檢查結論逐一進行描述。對識別出的不符合項,應用寫實的方法準確、具體、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請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確定的、含糊的語言表述不符合項;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對申報項目的綠色屬性做出評價,對是否通過綠色項目認證做出最終結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對通過認定的綠色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按年度對通過認定的綠色項目實施跟蹤核查,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如跟蹤核查存在不合格項,項目業主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雖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有權根據不同情形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綠色項目將被移出“項目庫”,且三年之內不得再申報綠色項目。已享受相關綠色金融政策扶持的項目,將追繳扶持資金。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
(二)不符合國家、廣東省相關標準和政策規定的;
(三)項目建設或運營中發生重大安全、環境和質量事故的。
(四)項目因跟蹤核查存在不合格項,逾期未整改或雖整改仍未達到要求,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經廣州市花都區金融工作局認定不適宜納入項目庫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項目目錄
注:上述引用的標準和文件均以有效期內的文件為準。
附件2
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和項目庫入庫申請表(項目版)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9年9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