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項目(花都段)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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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項目(花都段)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赤坭鎮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2日
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
項目(花都段)集體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配合推動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項目(花都段)建設,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項目(花都段)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7〕2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項目(花都段)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赤坭鎮受委托作為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經濟社(生產隊)全力配合協助做好征收、補償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及對象認定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棟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棟的認定由赤坭鎮負責,如赤坭鎮無法認定的,則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三)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即2016年12月21日之日起)的搶建、改建、擴建、搶種不予認可。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其征地范圍內暫停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并對應本條第(一)項情況分類作出的書面說明和申請等相關材料報經濟社,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赤坭鎮。
2.審核。成立赤坭鎮、村、社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反映屬實符合條件的,以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合名義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有異議或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赤坭鎮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經赤坭鎮審定通過后,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監督。成立監督小組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六條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
房屋等級標準參考附件1,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應組成房屋等級評定小組確定房屋等級。
第七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二)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
以上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八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含臨遷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嶺南古建筑標準設計、概/預算、評估后進行復建補償,根據赤坭鎮安排的時間和地點由村、社自行組織施工及完成建設,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二)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條進行貨幣補償。
(三)對被征地農民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一)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棟(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或產權調換,按照34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棟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3.5確定,且不超過(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實際計算。
1.安置面積計算。
安置面積=建基面積×3.5(三層半)
2.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他被認定住宅房屋,由赤坭鎮審核確認,如赤坭鎮無法確認的,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注:由院落或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 安置房認購。
安置房統一建筑面積為28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產權登記時注明為農房拆遷安置房,與宅基地上的住房具有同等權利。被征收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第十二條 貨幣補償。
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積(三層半)超出復建安置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三章進行房屋征收補償外,另按照34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安置補貼費用。
選擇復建安置的,發放期限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
第十四條 小學生交通補貼。
(一)按本村戶籍居民為標準,租房地點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學生,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二)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赤坭鎮審定為準。
(三)交通費計發期限為30個月,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計算,如時間有變化,按實際時間計發。
(四)如時間超過30個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交通補貼費則據實發放。
第十五條 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對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對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企業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按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出租方出租經營損失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一)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二)對轉租行為,只作一次補償,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給予出租經營補貼。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赤坭鎮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赤坭鎮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安置,在未批準落地前每年支付經營補貼(具體標準由區政府研究確定);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不符合條件置換安置或無合適選址地塊的按評估價補償。
(二)無合法產權的歷史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新征用地,按征地價補償,按10%核定留用地;符合補償條件的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第五章 安置模式及建設標準
第十八條 安置區建設管理模式。
本項目安置區以安置點為單位采用村莊宅基地模式分散安置(東升村安置點、白坭村安置點、鯉塘村安置點、藍田村安置點、荷塘村安置點等)。
由赤坭鎮作為安置區的建設業主,對安置區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具體建設管理工作由赤坭鎮牽頭,區各職能部門配合,按房建程序推進。安置房建成交付后,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自行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安置房建設標準。
(一)建筑面積。安置房按照農村宅基地住宅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每座建筑面積為280平方米。建基面積為8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筑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二)建設期限。
1.佛(山)清(遠)從(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項目(花都段)被征收房屋權利人100%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即穩定安置需求,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除外)、安置房用地完成交付(含管線遷改)、安置房建筑設計方案經村社同意及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之日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
2.建設工期開始計時后,過程中如果因村民原因(設計變更、阻擾施工等)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發生地震等)及難以預見因素(如出現溶洞土洞等)造成工期延誤,安置房交付時間順延處理。
(三)市政配套。安置房周邊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燃氣等配套設施由赤坭鎮負責統籌建設。
(四)安置房的裝修標準。原則上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具體標準由赤坭鎮牽頭予以確定。
第六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條 獎勵。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提前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二)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1.被拆遷人在自收到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給予搬遷獎勵。
2.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給予搬遷獎勵。
3.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第21天至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給予搬遷獎勵。
4.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元的基數給予搬遷獎勵。
5.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6.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三)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即2016年12月21日之日起)為準。
第二十二條 分戶原則(詳見附件3)適用于計算搬遷補貼或臨時性過渡用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開間布局。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給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房屋等級標準
注:由于農村住房裝修標準多樣,根據上述等級標準,按最相近等級進行評定。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3:分戶原則
一、適用原則
在本次拆遷范圍內沒有合法或經認定住宅的家庭,不參與計戶。
二、本村戶籍居民戶
本村戶籍居民戶是指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在當地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在冊的本村常住戶。
(一)已婚夫婦與未婚子女為一戶。
(二)被征收人有一個兒子,已婚夫婦須與兒子安置在一起為一戶。
被征收人有兩個或以上兒子,父母須與一個兒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兒子可獨立分戶。
被征收人與孫子同戶(兒子已去世),須與一個孫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孫子可獨立分戶。
(三)在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離婚且雙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須隨夫為一戶,女方戶口仍未外遷,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單獨作為一戶。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計算為一戶。
(五)一家有兩個以上子女都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計算為一戶。
(六)純女戶家庭,計算為一戶。
(七)一戶有多處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戶計算。
三、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戶
(一)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在本村擁有一處或多處有證合法住宅的,均只計算為一戶后,先與存在獨立計戶的夫(妻)合并,再與存在獨立計戶的父母、兒子其中一戶合并,仍共計為一戶。
(二)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在本村擁有住宅但無證的,不參與計戶。
四、其他
家庭屬于本次拆遷范圍的在校就讀大中專生、現役軍人,并享受本村戶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戶籍居民計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
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0年9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