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和東風大道一地塊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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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和東風大道一地塊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炭步鎮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和東風大道一地塊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和東風大道一地塊征收紅線范圍內地塊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及我區有關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和標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和東風大道一地塊征收紅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及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定的用地紅線范圍為準。
第三條 炭步鎮受委托作為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和東風大道一地塊征收補償具體實施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全力配合做好征收補償工作。
第二章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四條 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參照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按11萬元/畝的標準實施。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如下:
儲備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塊部分用地已于2016年10月開展青苗及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清點及登記,青苗補償費和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按當時有效的文件執行。
尚未清點登記的青苗及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如下:
1.荔枝、龍眼50000元/畝(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2.其它果樹、雜樹、一般青苗35000元/畝(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3.水產品搬遷損失補償35000元/畝(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補償。
青苗補償對象為本項目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啟動之日時認定的集體、個人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有承包合同約定的,按約定執行),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承包經營權人和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4.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穗府辦規〔2017〕10號和我區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相關規定執行(詳見附件1、2)。
(三)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補貼。
征地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實施。
1.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建公寓式村民拆遷安置住房的,不扣減安置用地面積。留用地擬選址在石湖村東風大道東、東街路北儲備用地J10—QCC07地塊內留置。
2.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產生留用地,可參照穗府辦規〔2017〕10號予以補償。
3.征地產生的留用地臨時返租補貼按照10000元/畝/年的標準進行補貼。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征地地塊簽訂交地確認書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征地地塊簽訂交地確認書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止。
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較征地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納入土地成本,經炭步鎮與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審核并報區政府審議后予以保障。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第九條第五檔繳費標準,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應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人數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結果為準。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獎勵及其他經費。
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對補償完成并在用地批復后1個月內完成交地任務的村社,每畝按征地補償標準的10%給予其征地獎勵(含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
(六)其他事項。
根據歷史補償情況,截至本方案印發之日,本項目已支付征地補償款6340.3467萬元(包括土地補償款約4180.44萬元,青苗補償款約2075.5587萬元,邊角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84.348萬元),上述補償款作為該項目的首期征地補償費用,在本項目征地補償款中予以核減。
第三章 附則
第五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補償。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收工作人員或阻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九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0年12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