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20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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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新雅街道辦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7日
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推進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地塊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新雅街具體負責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工作,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全力配合協助做好拆遷、補償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按16萬元/畝的標準執行。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合計5萬元/畝。
1.青苗所有權人為本地塊征地預公告公布之日(2021年4月22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所有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給予補償。
2.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4月22日)后進行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果樹,加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以征地實際測量為準;補償標準原則上按照附件1、2標準執行,附件1、2未列明的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穗府辦規〔2017〕10號文執行;補償標準未明確的,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并按評估價補償,評估時點為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第五條 留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安置及返租補貼。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實施。
(一)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地塊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
(二)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
(三)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街道辦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街道辦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了用地手續的辦理,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發放期限不超過3年,如超過3年仍未達到截止條件的,報新雅街道辦與廣州空港經濟區土地開發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共同審核后予以調整。
1.新征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200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
2.征收有合法產權的留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返租補貼按照200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邊角地、夾心地的補償。
地塊周邊道路等邊角地、夾心地參照本地塊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費用以實際發生結算。村社需配合收儲單位辦理邊角地、夾心地的集體權屬注銷或變更工作。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規定,按16200元/人的標準參保,保障人數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結果為準。
第八條 獎勵及其他經費。
為推進廣州空港經濟區迎賓大道南一號地塊的征地拆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對按時完成交地任務的村社,按15000元/畝給予其征地獎勵(該獎勵包括地上附著物的清表費、給予村社的征地工作經費)。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企業廠房拆遷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廠房、倉庫、員工宿舍、堆場、商鋪、餐飲等非住宅類用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征收工作,按以下規定實施:
第九條 經營性物業拆遷補償。
(一)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1.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到留用地安置,補貼標準按照本方案第五條執行,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2.無合法產權的歷史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新征用地,按征地價補償,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3.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是否有合法產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認定;如有特殊情況,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定。
4.國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的征收,按國家、省、市有關征收規定執行。
(二)設備搬遷補償按評估價補償。
第十條 相關補貼。
(一)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搬遷造成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方式可選取以下一種:
1.按征收前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2.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以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1.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收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的,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的,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對轉租行為,只作一次補償,補償款由,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自建自用或集體自有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2.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經營補貼。
注:界定建筑物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新雅街道辦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街道辦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征收權利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被征收權利人收到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給予搬遷獎勵。
(二)被征收權利人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第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給予搬遷獎勵。
(三)被征收權利人收到評估結果的第21天至第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給予搬遷獎勵。
(四)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元的基數給予搬遷獎勵。
(五)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六)未按補償協議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天)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搬遷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被征收權利人以地塊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給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補充。
第十七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十八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構)筑物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11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