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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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花東鎮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推進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及我區有關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和標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土地征收補償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花東鎮受廣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辦公室委托負責項目征收補償工作,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村(社區)、經濟社全力配合做好補償工作。
第四條 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涉及石角村、李溪村和推廣社區等,總征地面積為11.193畝(含邊角地、夾心地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面積,最終面積以實際發生為準)。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含魚塘養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按16萬元/畝的標準執行。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合計5萬元/畝。
1.青苗所有權人為本地塊征地預公告公布之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所有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給予補償。
2.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邊角地、夾心地參照本地塊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四)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以征地實際測量為準。集體土地上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附件1、2執行;附件1、2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穗府辦規〔2017〕10號文執行。補償標準未明確的,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并按評估價補償,評估時點為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第六條 留用地指標面積核定及貨幣補償標準。
(一)根據穗府辦規〔2017〕10號文第三十七條規定,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以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兌現。補償標準按照花府辦〔2016〕13號文執行。該項目在機場控制區范圍內,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62萬元/畝。
(二)征收不可利用地、夾心地、邊角地,無法按照相關政策核定留用地指標的,按征收面積的10%給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依據花府辦〔2016〕13號文規定,按62萬元/畝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被征地村民社會養老保險。
被征地村民的養老保險按照《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執行,參保人數和標準最終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為準。
征收邊角地、夾心地及不可利用地,無法按規定核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參照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主體項目購買社保人數和費用標準,給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八條 按時交地獎勵。
為提高被征地村集體的工作積極性,對按時完成交地任務的村社給予獎勵,獎勵費按照穗府辦規〔2017〕10號文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
第九條 國有土地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貨幣補償,不再另行安置。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被征收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11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