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商業大道北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20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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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商業大道北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新華街道辦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廣州市花都區商業大道北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商業大道北地塊項目農民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商業大道北地塊項目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或其他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一律不予補償。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新華街道辦作為商業大道北地塊項目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征收范圍內地塊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就調查結果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廣州市花都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6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青苗所有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第七條 夾心地、邊角地的補償。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產生留用地,只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因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的,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經新華街道辦認定后予以補償;對于面積大于3畝或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夾心地、邊角地,由新華街道辦報請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八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可實地留地、折算貨幣補償或置換物業。
(一)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
1.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辦理用地手續為準,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
2.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
(二)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規定,本項目地塊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為62萬元/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三)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四)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花都區留用地有關政策進行物業置換,并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新華街道辦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補償,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補償標準未明確需要評估的,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共同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新華街道辦組織投票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二條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方式。
被征地農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除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外,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應當以合法有效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認定作為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以及新華街道辦的認定為準。對于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及認定程序,參照本方案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一)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補償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通過協商或者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時限獎勵。
為鼓勵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補償簽約通知或評估結果7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二)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補償簽約通知或評估結果的8天至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補償簽約通知或評估結果的11天至15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四)超過15天后簽訂補償協議的,不計算搬遷獎勵。
(五)補償價超過2000萬元的,按2000萬元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六)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七)未按補償協議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不予搬遷獎勵。
(八)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
第七章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的住宅房屋和宅基地認定工作由新華街道辦負責,如新華街道辦無法認定的,則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權利人應當與新華街道辦結清貨幣補償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的差價。
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以合法有效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認定作為補償依據。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以及新華街道辦的認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的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一)被認定為違法建設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日)建設的住宅房屋,若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且符合《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經村集體批準使用宅基地的,現狀房屋不超過28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拆一補一”復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實行貨幣補償。屬于未經村集體批準,私自占地建設的不予復建安置,按建安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二)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對應前款情況分類書面說明和申請等相關材料報經濟社,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新華街道辦。
2.審核。成立由街道、村社等工作人員組成的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屬實符合前款條件的,由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名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的材料或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書面向新華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經新華街道辦審定通過后,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成立監督小組,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權利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其建筑面積在三層半以內的,按房屋重置價予以補償(見附件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安置面積的確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棟(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下同)進行復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面積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或產權調換,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條只作貨幣補償。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棟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3.5確定,且不超過(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實際計算。
1.安置面積計算。
安置面積=建基面積×3.5(三層半)
2.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他被認定住宅房屋,由新華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如無法確認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注:由院落或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二)合法產權的集體公寓樓安置。
安置面積按實測建筑面積1∶1計算的原則進行置換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戶型面積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級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積部分按本方案第二十七條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少于安置房面積部分以3800元/平方米認購。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審核確定。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驗收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與認購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認購。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每套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剩余面積的處理辦法。
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剩余面積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條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例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購安置面積為280平方米,如選擇面積為110+85+65平方米三種戶型的安置房,剩余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
合法住房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住房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積(三層半)超出復建安置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三條進行補償外,另按照38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選擇復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則超出部分按每月雙倍計發。
例1:如A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1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4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6個月+31個月)=59200元
例2:如B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1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5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6個月+39個月+3個月×2)=81600元
第二十九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時限獎勵。
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搬遷時限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提前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二)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
1.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30天內(或屆時具體以區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證注銷手續的,每棟免費獎勵1個車位,并可按5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1個車位。
放棄已通過免費獎勵方式取得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給予5萬元的補償。
2.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31至60天內(或屆時具體以區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證注銷手續的,每棟按3萬元/個的優惠價購買1個車位,并可按6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1個車位。
3.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60天后《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每棟只能按5萬元/個的價格購買1個車位。
4.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只選擇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暫定)戶型的安置房(即放棄剩余的安置面積),只能得到1個車位,不得再購買。
5.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第三十條 五保戶的安置標準。
由征收房屋權利人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一戶一房(建筑面積65平方米)的標準以優惠價格認購安置房,認購后統一由集體安排五保戶入住,安置房產權歸征收房屋權利人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十一條 小學生交通補貼。
(一)以本村戶籍居民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租房地點在其行政村之外的,且家庭成員有就讀小學的,每名小學生每月補貼300元。
(二)界定小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新華街道辦審定為準。
(三)小學生交通費據實發放,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前已入學的,發放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起,至學生小學畢業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止(以先到為準,下同);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后入學的,發放時間從入學的第1月起,至學生小學畢業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止。每年暑假期間(7月、8月)停止發放。
第八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償
第三十二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費、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征收前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以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三十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償。
(一)對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所有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在發布征地預公告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出租經營補償只作1次補償,對轉租行為,補償款由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二)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償,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
第九章 安置區建設
第三十四條 安置區建設模式。
安置區建設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見后,由安置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統一規劃、設計、建設。新華街道辦、安置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結合安置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安置實施方案,明確安置房戶型、分房原則等,按程序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
第三十五條 安置區建設標準。
(一)戶型與面積。安置區原則上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套內建筑面積分為65平方米、85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4種戶型。
(二)建設期限。從安置區用地交付之日、安置區建設方案經村社審核通過、房屋征收戶超過80%簽約同意3個條件同時具備之日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建設由安置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負責。
(四)市政配套。安置區周邊紅線處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燃氣等市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安置區紅線內。紅線內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安置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五)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六)安置房的裝修標準。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第三十六條 安置區建成并交接后,由新華街道辦制定管理辦法,相關村社共同負責管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權利人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優惠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開間布局。
第四十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征拆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征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地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四十四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3
廣州市房屋重置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11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