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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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花都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花都汽車城管委會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日
花都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花都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嚴查嚴控違法建設的通告》(花府〔2017〕1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花都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項目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第三條 征地范圍按照土地征收預公告確定,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項目紅線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在項目紅線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赤坭鎮政府作為花都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項目征地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項目紅線范圍內地塊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其他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就調查結果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公告規定的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赤坭鎮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1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予以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費(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5萬元/畝予以補償。
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予以補償。
如對珍稀果木、名貴樹、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遷移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承包經營權人和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第七條 夾心地、邊角地的補償。
因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的10%的,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地的夾心地、邊角地,經赤坭鎮政府認定后,參照本方案第六條給予一次性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不產生留用地,被征地農民不預存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八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
1.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確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積為準。
(二)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00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赤坭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赤坭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送區政府審定同意。
(三)留用地確實難以安排落地或面積小于5畝的,采取折算貨幣方式,按照44萬元/畝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社保名額及標準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為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列入征地成本,將應納入保障范圍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2列明的標準予以補償,對于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補償標準未明確等需要評估的,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第六章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類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廠房、倉庫、員工宿舍、堆場、商鋪、餐飲等非住宅類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工作,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有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非住宅類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由第三方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1.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非住宅類房屋;
2.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非住宅類房屋;
3.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非住宅類房屋。
(二)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非住宅類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按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嚴查嚴控違法建設的通告》(花府〔2017〕14號)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被征地補償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征地補償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補償。如被征地補償權利人已經取得補償的,該部分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收工作人員或阻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