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新民村保障房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2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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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新民村保障房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獅嶺鎮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9日
花都區新民村保障房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花都區新民村保障房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花都區新民村保障房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獅嶺鎮人民政府作為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經濟社全力配合協助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自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五條 獅嶺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擬征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建(構)筑物、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全,并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調查結果進行確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不配合調查確認的,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確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獅嶺鎮教育西路1號國土大樓401室獅嶺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補償標準執行,本次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水田、耕地、魚塘、其他農用地、未利用地、非農業建設用地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3萬元/畝予以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水產品補償費。
一般青苗、特殊青苗、果樹和長生經濟作物等青苗,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合計按不超過5萬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償,青苗的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水產品補償包含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按照不超過5萬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償,水產品的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如對珍稀水產品等類型補償標準有異議,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
青苗、水產品補償對象為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時的所有權人。青苗、水產品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所有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支付給青苗耕作者,如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予以執行。
(三)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遷墳補償。
1.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3;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等需要評估的,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行約定的除外。
2.骨壇、一般墳墓費用等補償標準見附件3;無主墳由獅嶺鎮人民政府按規定組織實施遷移,遷移費用由獅嶺鎮人民政府包干結算。
骨壇、墳墓的遷移補償對象為骨壇、墳墓的所有權人。但骨壇、墳墓后人近親屬、宗親或特定關系人等授權委托代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留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安置及留用地返租補貼。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實施。
(一)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的規定,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征地面積應當扣除所安排的復建房屋用地面積,具體面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核發的《關于核定農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函》為準;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
(二)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征地涉及桿(管)線遷移、人畜飲水恢復工程、邊坡(含安全防護加固工程)等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有償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有償占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
(三)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項目新征留用地在未批準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補貼標準按照1.5萬元/畝/年計算,補貼期限自被征地村集體正式將土地移交給征地具體實施單位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或簽訂被征地留用地貨幣補償合同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被征地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發放期限不超過3年,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審定同意。留用地返租補貼由獅嶺鎮人民政府按規定組織實施補償,費用納入土地征收成本。
(四)村集體在領取留用地返租補貼期間不配合推進留用地兌現的,在區政府落實土地并具備申請用地條件后,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書面通知村集體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選址、報批、供應等手續。村集體逾期不申請且拒不配合辦理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停止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并將相關證明材料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備案。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按《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1〕8號)執行,保障人數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結果為準。
第九條 征地獎勵。
征地獎勵包括按時簽約獎勵、按時交地獎勵。該獎勵同時包含了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清表費用以及在交地后至供地前期間的地塊管護費用(不超過三年)。
(一)按時簽約獎勵。自送達土地征收補償協議及其附件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0.8萬元/畝的按時簽約獎勵。
(二)按時交地獎勵。自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交地并清表(不包含房屋)的,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0.5萬元/畝的按時簽約獎勵。
按時簽約和交地的獎勵總和,每畝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補償標準的10%。
第十條 夾心地、邊角地(含有償占地)補償標準。
夾心地、邊角地由被征地單位提出補償申請,獅嶺鎮人民政府審核,經項目業主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會議研究決定;本項目產生的選址范圍以外涉及桿(管)線遷移、人畜飲水恢復工程、邊坡及安全防護加固工程等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有償占地,由項目用地單位提出用地需求,獅嶺鎮人民政府與土地權屬單位協商進行一并補償。夾心地、邊角地(含有償占地)參照本方案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由獅嶺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補償,費用納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及對象認定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棟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棟的認定由獅嶺鎮人民政府負責,以測量成果并結合宅基地發證情況審核認定,如獅嶺鎮人民政府確實無法認定的,則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1.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包括:已取得產權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實有效《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村鎮農房建設準建證》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2.被征收房屋符合歷史宅基地登記發證要求,如有漏登記發證的,已經村社同意和獅嶺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經獅嶺鎮人民政府認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如獅嶺鎮人民政府無法認定的,則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3.被征收房屋普查時已繳交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或持有在村、鎮繳納宅基地使用款收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經獅嶺鎮人民政府認定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4.不符合上述1、2、3類情況,屬于居住用途經村、社認可的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經獅嶺鎮人民政府認定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5.其他特殊情況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經獅嶺鎮人民政府認定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上述第2、3、4、5款中所述房屋(宅基地)在下文中統稱為“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對應前款情況分類作出書面說明和申請等相關材料報經濟社,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獅嶺鎮人民政府。
2.審核。成立由獅嶺鎮人民政府、新民村委會(經濟聯合社)、新民第三經濟合作社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反映情況屬實符合前款條件的,以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合名義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有異議或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獅嶺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報獅嶺鎮人民政府審定,獅嶺鎮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后,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監督。成立監督小組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嶺南古建筑標準設計、概/預算、評估后進行復建補償,根據指揮部安排的時間、地點由村、社自行組織施工及完成建設。
(二)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條第(二)項實行貨幣補償。
(三)對被征地農民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合法產權建筑面積按安置依據載明的建基面積乘以3.5倍(三層半)確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超出部分按重置價補償的60%計算(具體見下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建基面積確定按本方案第十五條執行。
房屋等級標準見附件1,獅嶺鎮人民政府應組成房屋等級評定小組,確定房屋等級。
第十五條 建基面積確定。
(一)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二)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三)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四)其它被認定住宅房屋,由獅嶺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如獅嶺鎮人民政府無法確認的,則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注:由院落或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第十六條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按照本方案第二章征地補償對應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含臨遷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八條 安置方式。
(一)復建安置資格條件。
1.有合法房屋(宅基地),在本村范圍內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給予復建安置資格。
2.有合法房屋(宅基地),在本村范圍內不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經最新核定的“一戶一宅”戶數數量不超過本次擬給予復建安置資格+歷史給予復建安置資格之和為限給予復建安置資格,超過部分僅能按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
3.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在本村范圍內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給予復建安置資格。
每個具備復建安置資格條件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方式。選擇復建安置的,復建安置的面積不超過(含)280平方米。
(二)貨幣補償安置資格條件。
不具備復建安置資格條件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安置面積。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每棟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乘以3.5確定。建基面積確定按本方案第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條 安置標準。
(一)復建安置標準。
1.具備復建安置資格的,按照每棟(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下同)進行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安置房優惠價1000元/平方米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建基面積乘以3.5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建基面積乘以3.5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以復建安置,按照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2.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被征收房屋(含合法房屋和經認定的房屋)的安置面積總和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房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
(二)貨幣補償標準。
1.具備復建安置資格但選擇貨幣補償的,或對于建基面積乘以3.5超出280平方米安置面積的部分,除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2.不具備復建安置資格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3.征收有合法產權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本項目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
(三)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四)安置房驗收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與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認購面積出現誤差及公攤面積的處理辦法。
1.實際驗收面積小于認購面積的,獅嶺鎮人民政府按4600元/平方米的單價補償給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相當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放棄了該部分安置面積)。
2.實際驗收面積大于認購面積的,多出部分建筑面積認購價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單價執行。
3.公攤面積以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公攤面積為準,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優惠價1000元/平方米購買。
(五)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與獅嶺鎮人民政府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復建安置的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一條安置房認購。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在完成原產權證注銷登記手續后,每套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被征收權利人按照簽約順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余下面積的處理辦法。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余下面積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條貨幣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例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購安置面積為280平方米,如選擇面積為100+80+60平方米三種戶型的安置房,余下的40平方米視為放棄安置。如放棄安置面積是被征收房屋權利人通過購買差額獲得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如放棄安置面積是合法房屋和經認定的房屋確定的安置面積,按4600元/平方米(購買優惠價+貨幣補償價)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三)安置房購房款在辦理購買安置房手續時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繳交,具體時間以獅嶺鎮人民政府通知為準。
第二十二條 補貼政策。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按以下辦法獲得補貼費用:
(一)搬遷補貼費。本村戶籍居民戶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標準發放搬家費,每戶每次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進行補貼。非本村戶籍戶、華僑戶按每戶每次2500元的標準發放搬家費。搬遷補貼費按搬出、搬入兩次據實計算,在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時一并支付。
(二)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費。本村戶籍居民戶按每人每月補貼400元,每戶每月不足1600元,按每戶1600元計算;非本村戶籍居民戶、華僑戶每戶每月補貼1600元。發放辦法如下:
1.不具備復建安置資格條件和放棄復建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的,給予為期12個月的一次性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費。
2.選擇復建安置的,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原則上不超過39個月,逾期未按時交付安置房,則超出部分按每月雙倍計發。
例1:如A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21年4月1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在當月遷出被征收房屋,2021年10月10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4年4月8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6個月+31個月)=59200元
例2:如B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21年4月1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在當月遷出被征收房屋,2021年10月10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5年3月8日安置房交付使用,B搬遷戶購買安置房面積240平方米,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6個月+39個月+3個月×2)=81600元
選擇復建安置的,在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發期間,發生戶籍居民出生、死亡、婚娶、出嫁、當兵復員和學生畢業回遷的,據實調整臨遷過渡用房補貼。新生兒自出生當月計發,憑戶口登記和出生證申請辦理;婚娶的自戶籍遷入當月計發,憑戶口登記申請辦理;死亡的從死亡次月停發,憑死亡證申請辦理;出嫁的從遷出次月停發,憑戶口登記申請辦理;當兵復員和學生畢業回遷的自戶籍遷入當月計發,憑戶口登記、復員證或畢業證申請辦理。
(三)小學生交通補貼。
1.按本村戶籍居民為標準,租房地點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學生,每人每月補貼300元,在每年1月份、7月份計發一次。
2.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自有房產證明(含租房合同)并經獅嶺鎮人民政府審定為準。
3.交通費計發期限為30個月,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計算,如時間有變化,按實際時間計發。
4.如時間超過30個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交通補貼費則據實發放。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出租方出租經營損失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對在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對轉租行為,只作一次補償,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給予出租經營補貼。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獅嶺鎮人民政府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社公示后予以認定,如獅嶺鎮人民政府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物業設備搬遷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搬遷費根據實際情況經評估后予以補償。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二)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對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對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1.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營業執照且實際經營者,但尚未辦理納稅憑證的經營者,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
2.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營業執照、納稅憑證的經營者,以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利潤為準。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
第六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獎勵。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提前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本方案公示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產權注銷手續的:按經認定被征收住宅實際建筑面積以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時另外給予每棟2萬元的簽約獎勵。
2.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本方案公示日起31日—60日期間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產權注銷手續的:按經認定被征收住宅實際建筑面積以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時另外給予每棟1萬元的簽約獎勵。
3.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本方案公示日起60日后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不給予獎勵。
(二)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
1.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30天(含)內(或屆時具體以區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宅基地注銷登記手續的,每棟免費獎勵一個車位,并可以5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一個。
放棄已通過免費獎勵方式取得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給予5萬元補償。
2.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60天內(或屆時具體以區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宅基地注銷登記手續的,每棟按3萬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并可以6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一個。
3.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60日后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每棟只能按5萬元/個的價格購買一個車位。
4.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只選購60平方米或80平方米戶型的安置房(即放棄剩余的安置面積),只能得到一個車位。
5.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6.若安置區車位進行以上購置后仍有剩余的情況,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10萬元/個的價格購買第三個車位。
(三)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1.被拆遷人在自收到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2.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3.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21天至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4.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5.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6.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四)如有特殊情況,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七章 安置房建設
第二十五條 安置區地塊基本情況。
(一)安置區地塊選址在獅嶺鎮河濱西路被征收地塊內。
(二)安置區地塊規劃條件:面積、凈用地面積、建筑密度、綠化率、容積率,公建配套內容、地下車庫及可安置戶數以相關規劃文件為準。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建設。
安置區建設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見,由項目業主單位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安置和市政公建配套方案,按規定報區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一)建設條件。同時具備以下3個建設條件:一是花都區新民村保障房項目被征收房屋補償對象80%簽訂安置協議(即穩定安置需求,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戶除外);二是安置房用地交付之日(含管線遷改);三是安置房建筑設計方案經村社同意及相關部門審核通過。
(二)戶型與面積。安置區原則上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分60、80、100、140平方米四種戶型,最終建筑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
(三)建設期限。1.本條第(一)項3個建設條件同時具備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2.建設工期開始計時后,過程中如果因村民原因(設計變更、阻擾施工等)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發生地震等)及難以預見因素(如出現溶洞土洞等)造成工期延誤,安置房交付時間順延處理。
(四)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建設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
(五)市政配套。安置區周邊紅線處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燃氣等市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安置區紅線內。紅線內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六)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七)安置房的裝修標準。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第二十七條安置區管理。
安置區建成并交接后,由獅嶺鎮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棟的認定原則。
(一)取得合法文件的房屋,1個合法文件上的房屋算1棟,1個合法文件上多個地號的按地號分算多棟。
(二)無合法房屋文件的,在同一地塊上的1棟及附屬建(構)筑物算1棟,附屬建(構)筑物只作補償,不作安置。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中提到的“戶”,按本方案分戶原則確定(詳見附件5)。
第三十條一戶一宅的定義。
一戶一宅是指在本村范圍內,按本方案分戶原則,1戶有且僅有一棟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房屋(宅基地)。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對象以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開間布局。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給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方案由獅嶺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苗補償標準
2.水產品搬遷損失補償標準
3.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除房屋)補償標準
4.房屋等級標準
5.分戶原則
附件1:青苗補償標準
附件2:水產品搬遷損失補償標準
說明:1.水產養殖的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
2.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補償。
附件3: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除房屋)補償標準
附件4:房屋等級標準
附件5:分戶原則
一、適用原則
在本次征收范圍內沒有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家庭,不參與計戶。
二、本村戶籍居民戶
本村戶籍居民戶是指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在當地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在冊的本村常住戶,被征收人家庭按如下辦法申請分戶:
(一)已婚夫婦與未婚子女為1戶。
(二)被征收人有1個兒子,已婚夫婦須與兒子安置在一起為1戶。
被征收人有2個或以上兒子,父母須與一個兒子為1戶。其余在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已達法定婚齡的兒子可獨立分戶。
被征收人與孫子同戶(兒子已去世),須與1個孫子為1戶。其余在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已達法定婚齡的孫子可獨立分戶。
(三)在本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離婚且雙方未再婚的,其1子必須隨夫為1戶,女方戶口仍未外遷,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單獨作為1戶。
(四)1家有1子1女的,計算為1戶。
(五)1家有2個以上子女都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計算為1戶。
(六)純女戶家庭,計算為1戶。
(七)1戶有多處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1戶計算。
三、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戶
(一)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在本村擁有1處或多處有證合法住宅的,均只計算為1戶后,先與存在獨立計戶的夫(妻)合并,再與存在獨立計戶的父母、兒子其中1戶合并,仍共計為1戶。
(二)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在本村擁有住宅但無證的,不參與計戶。
四、其他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是在校就讀大中專生、現役軍人,且享受本村戶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戶籍居民計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1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