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嶺南工商第一技師學院(國際學院)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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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嶺南工商第一技師學院(國際學院)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花東鎮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25日
廣東省嶺南工商第一技師學院(國際學院)
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推進廣東省嶺南工商第一技師學院(國際學院)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地塊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廣東省嶺南工商第一技師學院(國際學院)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花東鎮為廣東省嶺南工商第一技師學院(國際學院)項目征收具體實施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第四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3萬元/畝予以補償。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為1.5萬元/畝及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為3.5萬元/畝,合計5萬元/畝。
1.青苗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所有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給予補償。
2.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果樹,加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原則上按照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見附件1、2),對于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對補償標準未明確等需要評估的,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1.骨壇、一般墳墓費用等補償見附件2。
2.骨壇、墳墓的遷移補償對象為骨壇、墳墓的所有權人。但骨壇、墳墓后人近親屬、宗親或特定關系人等授權委托代表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留用地指標面積核定及貨幣補償標準。
1.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實施。本次新征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以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兌現。補償標準按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執行,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48萬元/畝。
2.征地過程中形成的不可利用地、夾心地、邊角地,無法按照相關政策核定留用地指標的,按實際征收面積的10%給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依據花府辦〔2016〕13號規定,按48萬元/畝的標準執行。
(五)夾心地、邊角地的補償。
地塊周邊道路等邊角地、夾心地參照本地塊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費用以實際發生結算。
(六)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籌集征地社保費。實施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及不可利用地,無法按規定核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的,參照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主體項目購買社保人數和費用的標準,給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三章 附則
第五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六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給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或另行補充。
第十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確定。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2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