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菊花石大道東一地塊分地塊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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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菊花石大道東一地塊分地塊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花山鎮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1日
菊花石大道東一地塊分地塊一項目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菊花石大道東一地塊分地塊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菊花石大道東一地塊分地塊一及G09-HS02地塊(下稱本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花山鎮政府具體負責本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村民委員會、經濟社全力配合協助做好拆遷、補償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四條土地征收補償。
征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按13萬元/畝實施。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共按5萬元/畝實施。
(三)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2020年9月22日)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果樹,加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3)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4)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5)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6)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7)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四)留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安置及返租補貼。
征收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實施。
1、本次征收土地的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
2.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產生留用地。
3.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項目征收留用地在未批準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經花山鎮政府審核并報區政府研究審議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納入保障范圍)。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花山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花山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截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發放期限不超過3年,如超過3年仍未達到截止條件的,報區政府審定調整。
(1)征收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進行補貼。
(2)征收有合法產權的留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進行補貼。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第五檔繳費標準(即1.62萬元/15年/人)執行,保障人數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結果為準。
(六)獎勵及其他經費。
為推進本項目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對按時完成交地任務的村、社,每畝按13000元給予其征地獎勵(該獎勵包括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及對象認定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棟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棟的認定以測量成果并結合宅基地發證情況由花山鎮政府審核認定,如花山鎮政府確實無法認定的,則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三)征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違建不予認可,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其征地范圍內暫停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第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并對應前款情況分類作出書面說明和申請等相關材料報經濟社,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花山鎮政府。
2.審核。成立鎮、村、社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反映屬實符合前款條件的,以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合名義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有異議或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花山鎮政府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經花山鎮政府審定通過后,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監督。成立監督小組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七條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
房屋等級標準參考附件1,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應組成房屋等級評定小組確定房屋等級。
第八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二)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
以上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含臨遷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嶺南古建筑標準設計、概/預算、評估后進行復建補償,根據區政府安排的時間、地點由村、社自行組織施工及完成建設,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二)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實行貨幣補償。
(三)對被征地農民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棟(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以下同)進行復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或產權調換,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只作貨幣補償。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棟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3.5確定,且不超過(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實際計算。
1.安置面積計算。
安置面積=建基面積×3.5(三層半)
2.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它被認定住宅房屋,由花山鎮政府審核確認,如花山鎮政府無法確認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注:由院落或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二)合法產權的集體公寓樓安置。
安置面積按實測建筑面積1:1計算,原則上置換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戶型面積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級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積部分按本方案第十四條給予一次性補償;少于安置房面積部分以3600元/平方米認購。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審核確定。
第十二條 安置房驗收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與村民認購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安置房認購。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每套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余下面積的處理辦法。
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余下面積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例如:屬地鎮(街)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購安置面積為280平方米,如選擇面積為110+85+65平方米三種戶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單價按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四條 貨幣補償。
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積(三層半)超出復建安置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四章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照36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五條 拆遷安置補貼費用。
(一)搬遷補貼及臨時過渡用房補貼。
選擇復建安置的,發放期限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建設,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則超出部分按每月雙倍計發。
例1:如A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19年12月1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2020年6月1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2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月×(6個月+31個月)=59200元
例2:如B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19年12月1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2020年6月1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3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月×(6個月+39個月+3個月×2)=81600元
第十六條 小學生交通補貼。
(一)按本村戶籍居民為標準,租房地點在本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員有就讀小學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二)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花山鎮政府審定為準。
(三)交通費計發期限為30個月,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計算,如時間有變化,按實際時間計發。
(四)如時間超過30個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
第十七條 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對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持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對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企業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按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出租方出租經營損失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對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一)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二)對轉租行為,只作一次補償,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給予出租經營補貼。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由各鎮(街)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鎮(街)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安置,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按照15000元/畝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不符合條件置換安置或無合適選址地塊的按評估價補償。
(二)無合法產權的歷史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征收用地,按征地價補償,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補償條件的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第六章老人臨時安置
第二十條 老人安置對象認定。
在指定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且年齡符合條件的本村戶籍老人認定為安置對象。安置對象分為一般安置對象和特殊安置對象。
一般安置對象:以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0年9月22日)為基準日,半年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本村戶籍,且已年滿70周歲。
特殊安置對象:65周歲以上(含65周歲),確實情況特殊的本村戶籍老人,在上述指定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可報花山鎮政府審批,認定為特殊安置對象。(如果特殊安置對象選擇老人臨時補助的方式進行安置,具體的補助金額標準參照附件3中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老人安置方式。
老人安置方式原則上以臨時補助方式進行安置。優先鼓勵居家養老并給予老人臨時安置補助,確有需要且征收實施單位具有臨時安置點的,經審核同意后可安排入住老人臨時安置點。安置方式一旦確定,原則上不可變更。
(一)老人臨時補助安置。
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能依靠子女養老的老人,應當與子女一同安置。對居家養老與子女一同安置的老人,可適當給予老人臨時安置補助。
老人臨時安置的補助按年齡劃分梯隊,實行分級補助(見附件3)。補助發放期限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期間若安置對象身故的,補助發放至身故當月止。老人臨時安置補助由花山鎮政府按季度發放。
第二十二條 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扣減。
接受老人臨時安置的,該戶每月臨時過渡用房補貼需依據臨時安置的老人數量,從領取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或入住老人臨時安置點當月起進行扣減。本村戶籍戶按農業人口每人每月補貼 400元,每戶每月不足 1600元的,按每戶1600元計算,發放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接受老人臨時安置的,該戶每月實際可得臨時過渡用房補貼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戶人口數1至4人(含4人):
該戶每月實際可得臨時過渡用房補貼﹦ 1600元- 400元×臨時安置老人數
(二)戶人口數多于4人:
該戶每月實際可得臨時過渡用房補貼﹦400元×(戶人口數-臨時安置老人數)
第二十三條 老人臨時安置程序。
由花山鎮政府公布認定條件,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向村委會申請確定臨時安置方式,由村委會審核通過后,報花山鎮政府審定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本方案執行。
第七章 安置區建設
第二十四條 安置區建設模式。
安置區建設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見,由項目業主單位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建設。
(一)戶型與面積。安置區原則上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種戶型。
(二)建設期限。安置區用地交付之日、安置區建設方案經村社審核通過、房屋征收戶超過80%簽約同意,上述3個條件同時具備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建設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
(四)市政配套。安置區周邊紅線處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燃氣等市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安置區紅線內。紅線內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五)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六)安置房的裝修標準。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第二十六條 安置區管理。
安置區建成并交接后,由花山鎮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 獎勵。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提前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二)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
1.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30天(含)(或屆時具體以區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證注銷登記手續的,每棟免費獎勵一個車位,并可以5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一個。
放棄已通過免費獎勵方式取得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給予5萬元補償。
2.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30天(不含)至60天(含)內(或屆時具體以區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證注銷登記手續的,每棟按3萬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并可以6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一個。
3.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60天后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每棟只能按5萬元/個的價格購買一個車位。
4.拆遷戶只選購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戶型(暫定)的安置房(即放棄剩余的安置面積),只能得到一個車位。
5.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6.若安置區車位進行以上購置后仍有剩余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10萬元/個的價格購買第三個車位。
(三)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1.被拆遷人在自收到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2.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3.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第21天至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4.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5.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6.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三)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二十九條 分戶原則(詳見附件4),適用于計算搬遷補貼或臨時性過渡用房補貼。
第三十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開間布局。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給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等級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3.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標準
4.分戶原則
附件1:房屋等級標準
注:由于農村住房裝修標準多樣,根據上述等級標,按最相近等級進行評定。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3: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標準 (單位:元/月)
附件4:分戶原則
一、適用原則
在本次拆遷范圍內沒有合法或經認定住宅的家庭,不參與計戶。
二、本村戶籍居民戶
本村戶籍居民戶是指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在當地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在冊的本村常住戶。
(一)已婚夫婦與未婚子女為一戶。
(二)被征收人有一個兒子,已婚夫婦須與兒子安置在一起為一戶。
被收人有兩個或以上兒子,父母雙方須與一個兒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兒子可獨立分戶。
被征收人與孫子同戶(兒子已去世),夫妻雙方須與一個孫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孫子可獨立分戶。
(三)在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離婚且雙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須隨夫為一戶,女方戶口仍未外遷,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單獨作為一戶。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計算為一戶。
(五)一家有兩個以上子女都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計算為一戶。
(六)純女戶家庭,計算為一戶。
(七)一戶有多處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戶計算。
三、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戶
(一)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在本村擁有一處或多處有證合法住宅的,均只計算為一戶后,先與存在獨立計戶的夫(妻)合并,再與存在獨立計戶的父母、兒子其中一戶合并,仍共計為一戶。
(二)非本村戶籍居民、華僑在本村擁有住宅但無證的,不參與計戶。
四、其他
家庭屬于本次拆遷范圍的在校就讀大中專生、現役軍人,并享受本村戶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戶籍居民計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4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