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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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炭步鎮、赤坭鎮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集體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花都區關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和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以及留用地等相關標準,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2022年5月20日)起,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加建、改建、擴建及搶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或其他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一律不予補償。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赤坭鎮、炭步鎮作為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征收范圍內地塊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就調查結果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所屬鎮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含水產養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等。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1萬元/畝的標準執行。
(二)青苗補償費和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不高于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水產養殖補償包括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予以補償。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青苗所有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七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可實地留地、折算貨幣補償或置換物業。
(一)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
1.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為準。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給予折算貨幣補償安置。
2.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最終面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核發的《關于核定農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函》為準。
(二)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規定,本項目地塊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為44萬元/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三)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四)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花都區留用地有關政策進行物業置換,并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五)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項目新征留用地在未批準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依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加強留用地管理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留用地返租補貼補償標準1萬元/畝/年。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所屬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所屬鎮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及時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等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赤坭鎮、炭步鎮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所產生的養老保險費用參照本地塊主體用地核定的標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解決。
第五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及對象認定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棟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棟的認定由炭步鎮政府、赤坭鎮政府審核認定,如確實無法認定的,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并對應本條前款情況分類作出書面說明和申請等相關材料報經濟社,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所屬鎮政府。
2.審核。成立由鎮、村、社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的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屬實符合本條前款條件的,由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合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的材料或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所屬鎮政府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經所屬鎮政府審定通過后,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監督。成立監督小組,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的認定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六章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
房屋等級標準參照附件1,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應組成房屋等級評定小組確定房屋等級。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二)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著物補償原則上按照附件2列明的標準執行。
以上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執行。
第七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含臨遷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嶺南古建筑標準設計、概/預算、評估后進行復建補償,按照屬地鎮政府安排的時間、地點由村、社自行組織施工及完成建設,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二)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征收補償金額。
(三)被征地農民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征收補償金額。
第十五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棟(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或產權調換,按照34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棟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3.5確定,且不超過280平方米(含);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實際計算。
1.安置面積計算。
安置面積=建基面積×3.5(三層半)
2.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他被認定住宅房屋,由炭步鎮政府、赤坭鎮政府審核確認,如無法確認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注:由院落或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第十六條 安置房認購。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產權登記時注明為農房拆遷安置房,與宅基地上的住房具有同等權利。被征收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第十七條 貨幣補償。
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積(三層半)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六章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照34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安置補貼費用。
(一)搬遷補貼及臨時過渡用房補貼。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的,在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自行租房居住,征收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支付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因特殊情況無法租房的,可由征收具體實施單位向房屋權利人提供臨時過渡用房,不再支付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未選擇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采取貨幣補償的,征收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支付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搬遷補貼及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如下:
選擇復建安置的,發放期限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
第十九條 小學生交通補貼。
(一)以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租房地點在其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員有就讀小學的,每名小學生每月補貼300元。
(二)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炭步鎮政府、赤坭鎮政府審定為準。
(三)小學生交通補貼計發期限為30個月,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前已入學的,發放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起,至小學生小學畢業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止;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后入學的,發放時間從入學的第一月起,至小學生小學畢業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止。每年暑假期間(7月、8月)停止發放。
第二十條 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征收前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以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一)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對轉租行為,只作1次補償,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二)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的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經營補貼。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由所屬鎮政府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鎮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安置。留用地未落地前,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萬元/畝/年的標準執行,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經所屬鎮審核并報區政府審議通過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納入保障范圍);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不符合置換安置條件或無合適選址地塊的,按評估價補償。
(二)無合法產權的歷史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征收用地,按征地價補償,按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補償條件的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第八章 安置模式及建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安置區建設管理模式。
本項目安置區以村為單位采用村莊宅基地模式集中安置,集中安置點選址具體以花都區政府或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批復為準。
由炭步鎮、赤坭鎮作為安置區的建設業主,對安置區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具體建設管理工作由炭步鎮、赤坭鎮牽頭,區各職能部門配合,按房建程序推進。安置房建成交付后,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自行負責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建設標準。
(一)建筑面積。安置房按照農村宅基地住宅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每座建筑面積為280平方米,建基面積為8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3.5(三層半),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筑高度≤11米。
(二)建設期限。
1.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廣州段)被征收房屋權利人100%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即穩定安置需求,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除外)、安置房用地完成交付(含管線遷改)、安置房建筑設計方案經村社同意并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上述3個條件同時具備之日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
2.建設工期開始計時后,過程中如果因村民原因(設計變更、阻擾施工等)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發生地震等)及難以預見因素(如出現溶洞土洞等)造成工期延誤,安置房交付時間順延處理。
(三)市政配套。
安置區紅線內及周邊配套的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安置區建設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四)安置房的裝修標準。
原則上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墻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備。具體標準由炭步鎮、赤坭鎮牽頭予以確定。
第九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五條 獎勵。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提前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二)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1.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2.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3.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第21天至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4.補償價超過2000萬元的,按2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5.各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6.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予搬遷獎勵。
7.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的拆遷,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不予搬遷獎勵。
(三)土地和青苗簽約交地獎勵。
對按時完成土地和青苗簽約并完成交地的,交地獎勵由炭步鎮、赤坭鎮自行制定。
(四)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二十七條 征收過程中如遇到珍稀果木等青苗補償標準或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未予以明確需要評估的,可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開間布局。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實施前,原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等級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房屋等級標準
注:由于農村住房裝修標準多樣,根據上述等級標準,按最相近等級進行評定。
附件2: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