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芙蓉大道西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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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芙蓉大道西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獅嶺鎮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廣州市花都區芙蓉大道西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廣州市花都區芙蓉大道西地塊(以下簡稱芙蓉大道西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芙蓉大道西地塊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征地范圍按照土地征收預公告確定。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除正常農業生產外,搶栽、搶種的青苗和加建、改建、擴建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獅嶺鎮政府作為芙蓉大道西地塊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征收范圍內地塊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就調查結果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獅嶺鎮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3萬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費按照不高于1.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不高于3.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青苗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其所有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第七條 征地獎勵。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將土地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可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獎勵。每畝最高不得超過征地補償標準的10%(該獎勵包括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
征地的經濟獎勵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使用于村公益事業或者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八條 夾心地、邊角地的補償。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產生留用地,只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因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的,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經獅嶺鎮政府認定后予以補償;對于面積大于3畝且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夾心地、邊角地,由獅嶺鎮政府報請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九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確定的征地面積為準。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
(三)留用地確實難以安排落地或面積小于5畝的,采取折算貨幣方式,按照48萬元/畝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四)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執行。
(五)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獅嶺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獅嶺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發放期限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征地社保費籌集。
征地社保費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等規定籌集,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本方案第一條所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補償標準未明確需要評估的,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共同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獅嶺鎮政府組織投票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優惠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
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1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