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花都)臨空數智港地塊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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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花都)臨空數智港地塊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花東鎮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3日
廣州(花都)臨空數智港地塊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推進廣州(花都)臨空數智港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加強留用地管理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地塊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廣州(花都)臨空數智港地塊集體所有土地、青苗、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花東鎮為廣州(花都)臨空數智港地塊征收具體實施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第四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3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內歷史上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支付了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的,作為該項目首期征地補償費用,在本項目征地補償款中核減。
(二)青苗補償費和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為3.5萬元/畝,合計5萬元/畝。
(三)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骨壇、墳墓的遷移補償對象為骨壇、墳墓的所有權人。骨壇、墳墓后人近親屬、宗親或特定關系人等授權委托代表另有約定的除外。
2.簡易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標準予以補償,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 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補貼。
(一)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地塊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
(二)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無法按照相關政策核定留用地指標的,按實際征收面積的10%給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規定,不低于征地預公告發布時花東鎮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倍。
(三)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返租補貼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執行。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花東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花東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同意。
第七條 夾心地、邊角地的補償。
地塊周邊道路等夾心地、邊角地參照本地塊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費用以實際發生結算。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籌集征地社保費。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無法按規定核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的,參照本地塊主體用地核定的標準,給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及對象認定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房屋(宅基地)按棟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棟的認定以測量成果并結合宅基地發證情況由花東鎮政府審核認定,如花東鎮政府確實無法認定的,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三)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違建的房屋不予補償,征地范圍內暫停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第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1.申請。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供身份證件、擬申請認定房屋(宅基地)四至圖、房屋現場照片,并對應本條前款情況分類作出書面說明和申請等相關材料報經濟社,經濟社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書面意見后報村委會,村委會出具書面意見后報花東鎮政府。
2.審核。成立由鎮、村、社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的房屋(宅基地)認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材料屬實符合本條前款條件的,由認定小組各成員聯合出具書面意見。
3.公示。通過審核的名單及房屋(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村民或相關權利人對審核后未予認可的材料或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花東鎮政府申請調解。
4.認定。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經花東鎮政府審定通過后,作為房屋(宅基地)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5.監督。成立監督小組,對房屋(宅基地)征收補償安置對象的認定程序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
房屋等級標準參照附件3,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應組成房屋等級評定小組確定房屋等級。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十二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含臨遷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宅基地)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嶺南古建筑標準設計、概/預算、評估后進行復建補償,根據花東鎮政府安排的時間、地點,由村、社自行施工及完成建設,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二)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
(三)被征地農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棟(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以下同)進行復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或產權調換,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棟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3.5確定,且不超過280平方米(含);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實際計算。
1.安置面積計算。
安置面積=建基面積×3.5(三層半)
2.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他被認定房屋(宅基地),由花東鎮政府審核確認,如花東鎮政府無法確認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注:由院落或陽臺、飄板下加建、改建圍墻、卷閘等圍蔽形成的部分不納入建基面積計算。
(二)合法產權的集體公寓樓安置。
安置面積按實測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1∶1計算,原則上置換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戶型面積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級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積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七條給予一次性補償;少于安置房面積部分以3600元/平方米的價格認購。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審核確定。
第十五條 安置房驗收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含墻體面積)與村民認購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安置房認購。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每套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剩余面積的處理辦法。
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余下面積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條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例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購安置面積為280平方米,如選擇面積為110+85+65平方米三種戶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單價按第十七條執行。
第十七條 貨幣補償。
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積(三層半)超出復建安置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四章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照36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安置補貼費用。
搬遷補貼及臨時過渡用房補貼。
選擇復建安置的,發放期限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則超出部分按每月雙倍計發。
由花東鎮負責,按臨遷期間搬遷戶內人口增減實際情況,對臨遷過渡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取消死亡人員和戶口遷出人員的臨時過渡用房補貼,給予新增人口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新增人口含新生嬰兒、新婚入戶、家庭屬于本拆遷范圍的在校就讀大中專生、現役軍人及其他根據分戶原則按本村戶籍居民計算的人員;不含除上述情況之外,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回遷的人員。由各村委會負責,花東鎮監督,每次撥付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時,對該家庭戶的人數增減情況予以取證和認定。認定依據以出生證、死亡證等文件為準,其他特殊情況作個案處理。
例1:如A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2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4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6個月+31個月)=59200元。
例2:如B搬遷戶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25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達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條件,2025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則臨時過渡用房補貼計算方式為:
1600元×(6個月+39個月+3個月×2)=81600元。
第十九條 小學生交通補貼。
(一)以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租房地點在其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員有就讀小學的,每名小學生每月補貼300元。
(二)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花東鎮政府審定為準。
(三)小學生交通補貼據實發放,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前已入學的,發放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起,至小學生小學畢業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止;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后入學的,發放時間從入學的第一月起,至小學生小學畢業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止。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
(四)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交通補貼費則據實發放。
第二十條 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費、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征收前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以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償。
(一)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方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對轉租行為,只作1次補償,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二)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償,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經營補償。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由花東鎮政府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花東鎮政府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安置,留用地未落地前,按照15000元/畝/年的標準給予留用地返租補貼;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不符合置換安置條件或無合適選址地塊的,按評估價補償。
(二)無合法產權的歷史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征收用地,按征地價補償,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補償條件的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第六章 老人安置
第二十三條 老人安置對象認定。
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且年齡符合條件的本村戶籍老人可認定為安置對象。安置對象分為一般安置對象和特殊安置對象。
(一)一般安置對象: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且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本村戶籍老人。
(二)特殊安置對象:年滿65周歲以上(含65周歲),確有特殊情況的本村戶籍老人,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可報花東鎮政府審批,認定為特殊安置對象。特殊安置對象補償標準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70—75周歲(含70周歲)老人,即第一梯隊標準發放老人臨時安置補助。
第二十四條 老人安置方式。
(一)老人安置方式原則上以臨時補助方式進行安置。優先鼓勵居家養老并給予老人臨時安置補助。
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能依靠子女養老的老人,應當與子女一同安置。對居家養老與子女一同安置的老人,可適當給予老人臨時安置補助。
(二)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按年齡劃分梯隊,實行動態管理、分級補助(見下表)。補助發放期限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期間若安置對象身故的,補助發放至身故當月止。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按季度發放。
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標準
(單位:元/月)
第二十五條 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扣減。
接受老人臨時安置的,該戶每月臨時過渡用房補貼需依據臨時安置的老人數量,從領取老人臨時安置補助或入住老人臨時安置點當月起進行扣減。本村戶籍戶按每人每月補貼400元,每戶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戶1600元計算,發放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接受老人臨時安置的,該戶每月實際可得臨時過渡用房補貼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戶人口數1至4人(含4人):
該戶每月實際可得臨時過渡用房補貼﹦1600元-400元×臨時安置老人數。
(二)戶人口數多于4人:
該戶每月實際可得臨時過渡用房補貼﹦400元×(戶人口數-臨時安置老人數)。
第二十六條 老人臨時安置程序。
由花東鎮政府公布認定條件,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向村委會申請老人臨時補助安置,由村委會審核通過后,報花東鎮政府審定并公示。
第七章 安置區建設
第二十七條 安置區建設模式。
安置區建設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見后,由安置區建設業主單位統一規劃、設計、建設。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建設。
(一)戶型與面積。安置區原則上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種戶型。
(二)建設期限。從同時具備安置區用地交付使用、安置區建設方案經村社審核通過、房屋征收戶超過80%簽約同意3個條件之日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建設由安置區建設業主單位負責。
(四)市政配套。安置區周邊紅線處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燃氣等市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安置區紅線內。紅線內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安置區建設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五)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六)安置房的裝修標準。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第二十九條 安置區管理。
安置區建成并交接后,由花東鎮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章 獎勵政策
第三十條 獎勵。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宅基地)提前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二)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
1.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的30天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及提交授權委托宅基地注銷登記資料的,每棟免費獎勵1個車位,并可按5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1個車位。
放棄已通過免費獎勵方式取得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給予5萬元補償。
2.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的第31至60天(含)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及提交授權委托宅基地注銷登記資料的,每棟按3萬元/個的優惠價購買1個車位,并可按6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1個車位。
3.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的60天后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每棟只能按5萬元/個的價格購買1個車位。
4.拆遷戶只選購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戶型(暫定)的安置房(即放棄剩余的安置面積),只能得到1個車位。
5.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6.若安置區車位按上述進行購置后仍有剩余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按10萬元/個的價格購買第3個車位。
(三)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1.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2.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3.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第21天至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4.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5.各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6.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予搬遷獎勵。
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不予搬遷獎勵。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3.房屋等級標準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3:房屋等級標準
注:由于農村住房裝修標準多樣,根據上述等級標準,按最相近等級進行評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3年2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