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赤坭鎮G12-CN01-2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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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赤坭鎮G12-CN01-2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赤坭鎮人民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0日
赤坭鎮G12-CN01-2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G12-CN01-2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G12-CN01-2土地儲備項目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征地范圍按照土地征收預公告確定,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在項目紅線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赤坭鎮政府作為G12-CN01-2土地儲備項目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擬征收范圍內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等情況,并就調查結果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赤坭鎮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1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予以補償。征地范圍內歷史上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支付了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的,作為該項目首期征地補償費用,在本項目征地補償款中核減。
(二)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其中青苗補償費(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不高于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不高于3.5萬元/畝)。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予以補償。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條 征地獎勵包括按時簽約獎勵、按時交地獎勵。該獎勵同時包含了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由被征地村集體負責清表。按時簽約和交地的獎勵總和,每畝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補償標準的10%(含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
第八條 夾心地、邊角地的補償。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含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因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的10%,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經赤坭鎮政府認定后,參照本方案第六條予以補償;對于面積大于3畝且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夾心地、邊角地,由赤坭鎮政府與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按程序報請區政府研究。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九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
1.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確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積為準。
3.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
(二)留用地確實難以安排落地或面積小于5畝的,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貨幣補償標準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執行。
(三)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0000元/畝/年的標準執行。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赤坭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赤坭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發放期限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送區政府審定同意。
(四)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較征地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納入土地成本,經赤坭鎮政府與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審核并報區政府審議后予以保障。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對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等規定籌集征地社保費。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2列明的標準予以補償。補償標準未明確等需要評估的,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共同在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赤坭鎮政府組織投票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三條 在本方案發布之前,該征地范圍內已進行評估并已簽訂補償合同的非住宅房屋,按原補償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方式。
被征地農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祠堂、圩集、廟觀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其他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不具備復建安置和產權調換條件的,按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應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或者赤坭鎮政府的認定作為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或者赤坭鎮政府的認定為準。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一)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通過協商或者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通過協商或者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或其他方式確定。
第十九條 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費、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征收前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以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二十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償。
(一)對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的,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出租經營補償只作1次補償,對轉租行為,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二)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的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經營補貼。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當天)之前建成,由赤坭鎮政府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赤坭鎮政府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廠房(企業)搬遷時限獎勵。
為鼓勵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補償簽約通知或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二)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補償簽約通知或評估結果15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補償簽約通知或評估結果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四)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超過20天后簽訂補償協議的,不計算搬遷獎勵。
(五)補償價超過2000萬元的,按2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六)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七)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當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搬遷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補充。
第二十六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
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
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3年3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