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垂裕小學項目地塊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9號】(已失效)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垂裕小學項目地塊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炭步鎮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5日
垂裕小學項目地塊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垂裕小學項目地塊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拆遷人和征地拆遷實施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7〕21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花)征〔2019〕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垂裕小學項目地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及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征地公告》確定的紅線范圍為準。
二、職責分工
炭步鎮受委托作為垂裕小學項目地塊征收補償具體實施單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全力配合協助做好征收補償工作。
三、土地征收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按穗府辦規〔2017〕10號和穗府(花)征〔2019〕10號執行,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11萬元/畝。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如下:
2013年12月,已對該地塊完成青苗及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清點及登記,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按當時有效的文件執行,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按《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11〕19號)執行。未登記的廠房及山墳補償按穗府辦規〔2017〕10號以及花府辦〔2017〕21號執行。
四、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補貼
征地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實施。
(一)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建公寓式村民拆遷安置住房的,不扣減安置用地面積(即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外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0%核定)。
(二)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不產生留用地。參照穗府辦規〔2017〕10號予以補償。
(三)征地產生的留用地臨時返租補貼按照10000元/畝/年的標準進行補貼,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征地地塊簽訂交地確認書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征地地塊簽訂交地確認書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截止。
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較征地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經炭步鎮政府審核并報區政府審議后予以保障。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第九條第五檔繳費標準,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應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人數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結果為準。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六、獎勵及其他經費
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對按時完成交地任務的村、社,按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執行征地獎勵和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集體收益不降低的通知》(花府辦函〔2018〕88號),每畝按征地補償標準的10%給予其征地獎勵(該獎勵含給予村社的工作經費在內)。委托石南村委進行地塊地上附著物的清表工作,清表費按3000元/畝標準執行。
七、其他事項
(一)按照2013年12月10日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本項目已于2013年12月18日支付征地補償款694.9632萬元(包括土地補償款約391.94萬元,青苗補償款約273.1432萬元,邊角地留用地貨幣補償款29.88萬元),上述補償款作為該項目的首期征地補償費用,在本項目征地補償款中予以核減。
(二)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補償。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收工作人員或阻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五)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審定。
(六)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0年6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