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京港澳高速公路粵境清遠佛岡至廣州太和段改擴建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京港澳高速公路粵境清遠佛岡至廣州太和段改擴建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花東鎮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6日
京港澳高速公路粵境清遠佛岡至廣州太和段改擴建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京港澳高速公路粵境清遠佛岡至廣州太和段改擴建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粵境清遠佛岡至廣州太和段改擴建項目(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以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工作。征地范圍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確定,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3年8月7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花東鎮作為京港澳高速公路粵境清遠佛岡至廣州太和段改擴建項目(花都區)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征收范圍內地塊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就調查結果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花東鎮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含魚塘養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等。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3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執行。如征地范圍內歷史上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支付了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的,作為本項目首期征地補償費用,在本項目征地補償款中核減。
(二)青苗補償費和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一次性耕作補助標準為3.5萬元/畝,合計5萬元/畝。
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予以補償。
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金額。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條 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補償。
因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難以利用或者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其單塊地塊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的,經花東鎮認定后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標準按本方案第六條執行;其單塊地塊面積大于3畝且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由花東鎮報請區政府研究審定。
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標,給予折算貨幣補償。具體管護方式由業主單位報區政府審定。
第八條 征地獎勵。
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將土地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給予每畝最高不超過被征地補償標準的10%的獎勵(該獎勵包括給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九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可實地留地、折算貨幣補償或置換物業。
(一)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
1.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辦理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為準。
2.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最終面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核發的《關于核定農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函》為準。
(二)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4號)規定,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不低于折算時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業用地級別基準地價、不低于征地項目發布征地預公告時被征收土地所在鎮(街)工業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2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4.面積小于5畝的留用地指標。
(三)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四)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花都區留用地有關政策進行物業置換,并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五)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返租補貼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執行。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花東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花東鎮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對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花東鎮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所產生的養老保險費用參照本項目主體用地核定的標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解決。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一)簡易建(構)筑物原則上按上表補償,地上附著物原則上按附件補償,補償標準未明確而需要評估的,按程序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二)骨壇、一般墳墓費用等補償標準見附件。
骨壇、墳墓的遷移補償對象為骨壇、墳墓的所有權人。骨壇、墳墓后人近親屬、宗親或特定關系人等授權委托代表另有約定的除外。征收范圍內需要遷移的墳墓(含骨壇),其墳主應當向鎮和集體經濟組織報告墳墓具體位置、數量,經鎮核實后給予補償。在進行永久安置前,墳主可在政府指定的臨時安置點臨時安置墳墓(含骨壇)。臨時安置點的建設費用、管理費用、維護費用等由本項目業主單位承擔,相關費用納入征拆成本。如墳主自行選址進行臨時安置的,因臨時安置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墳主承擔。
墳墓(含骨壇)的永久安置有兩種方式:一是自行安置,二是政府統籌安置。由墳主自由選擇永久安置的方式。
自行安置即由墳主自行選定安置地點并完成安置。因選址、安置引起的所有費用(包括選址費用、墳墓建設費以及永久安置完成后產生的管理費、維護費等),由墳主自行承擔。
政府統籌安置即由政府指定永久安置的地點,由項目業主單位出資建設永久安置點,相關費用納入征拆成本。完成永久安置后產生的管理費、維護費等費用,由墳主承擔。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方式。
被征地農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祠堂、圩集、廟觀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設施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外,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具備條件的可以進行復建安置;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與征收部門結清貨幣金額與復建安置的房屋價值的差價。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根據實際征收慣例,通過評估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應當以合法有效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認定作為補償依據。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以及花東鎮的認定為準。
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建(構)筑物補償。
(一)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安置,留用地未落地前,按照15000元/畝/年的標準給予經營補貼;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不符合置換安置條件或無合適選址地塊的,按評估價補償。經營補貼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同意。
(二)無合法產權的歷史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征收用地,按征地價補償,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補償條件的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一)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征收土地預公告(2023年8月7日)發布后的加建、改建、擴建及搶建部分。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補償價值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十八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標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時限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1.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2.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第11天至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3.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第21天至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4.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結果超過30天后簽訂補償協議的,不計算搬遷獎勵。
5.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6.各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7.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予搬遷獎勵。
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設的,不給予搬遷獎勵。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七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一)按征收前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以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二十一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償。
(一)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的,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方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1.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對轉租行為,只作1次補償,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或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二)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償,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設的,不予出租經營補償。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由花東鎮政府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花東鎮政府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2023年8月7日)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項目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視實際情況另外補充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
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3年11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