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山鎮G07—HS01地塊二期項目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山鎮G07—HS01地塊二期項目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花山鎮人民政府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花山鎮G07—HS01地塊二期項目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G07—HS01地塊二期項目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G07—HS01地塊二期項目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征地范圍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確定,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除正常農業生產外,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四條 花山鎮人民政府作為本項目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對征收范圍內地塊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與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調查結果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協議等證明文件到花山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3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予以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青苗補償費按照不高于1.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不高于3.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償。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條 征地獎勵。
對按時將土地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給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適當獎勵,但每畝不超過被征地補償標準的10%(該獎勵包括給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工作經費)。
第八條 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補償。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不產生留用地,只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補償標準參照本方案第六條執行,費用據實結算,補償后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由花山鎮人民政府負責管護。
對于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的10%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經花山鎮人民政府認定后參照本方案第六條予以補償;對于面積大于3畝且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由花山鎮人民政府報請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九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
1.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最終面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核發的《關于核定農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函》為準。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確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積為準。
3.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標。
(二)留用地確實難以安排落地或面積小于5畝的,可采取貨幣補償,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需不低于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花山鎮(被征收土地所在鎮)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倍。
(三)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執行。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花山鎮人民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花山鎮人民政府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原則上,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支付期限不超過3年的,按年支付;超過3年需繼續支付的,報區政府審定同意。
(四)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本項目征收產生的留用地在未批準落地前,需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低于征收前水平的,差額部分經花山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納入保障范圍)。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等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花山鎮人民政府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所產生的養老保險費用參照本項目主體用地核定的標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解決。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標準予以補償;對于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花山鎮人民政府組織投票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六章 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有合法產權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準面積1:1等面積置換安置,在留用地未批準落地前,按照1.5萬元/畝/年的標準支付經營補貼;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不符合置換安置條件或無合適選址地塊的,按評估價補償。原則上,經營補貼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支付期限不超過3年的,按年支付;超過3年需繼續支付的,報區政府審定同意。
(二)無合法產權的歷史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視為征收用地,按征地價補償,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符合補償條件的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補償。特殊情況由花山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
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3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