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秀全街J12-KT2(飛鵝嶺東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秀全街J12-KT2(飛鵝嶺東地塊)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秀全街道辦事處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4日
花都區秀全街J12-KT2(飛鵝嶺東地塊)集體
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J12-KT2(飛鵝嶺東地塊)項目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含農轉居)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秀全街J12-KT2(飛鵝嶺東地塊)集體所有土地、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第三條 擬征地范圍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確定,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23年10月13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秀全街道辦事處作為秀全街J12-KT2(飛鵝嶺東地塊)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并就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秀全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含魚塘養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按照16萬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償。征地范圍涉及歷史征地款項的,需核查并按相關程序辦理。
(二)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費按照不高于1.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按照不高于3.5萬元/畝的標準補償。征地范圍內已支付歷史青苗款項的,本次不再補償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水產養殖補償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紅線外干塘費按5000元/畝的標準予以補償。
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金額。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條 征地獎勵。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將土地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可按照每畝被征地補償標準的10%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1.6萬元/畝(該獎勵包含給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工作經費)。
第八條 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補償。
因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不產生留用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標,只給予貨幣補償。其中,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經秀全街道辦事處認定后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本方案第六條執行;面積大于3畝且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補償,由秀全街道辦事處報請區政府研究審定。
補償后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由秀全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護。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九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具體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標為準;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
(二)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不低于征地項目發布征地預公告時秀全街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倍。
(三)為保證村民收入不減少,原則上本項目征收產生的留用地在批準落地(取得土地批準文件)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經秀全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納入保障范圍)。
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返租補貼補償標準按2萬元/畝/年的標準執行。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秀全街道辦事處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秀全街道辦事處與村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完成貨幣補償之日止。留用地置換物業的,留用地返租補貼期限自被征地村集體正式將土地移交給征地具體實施單位之日起計算,至置換物業交付給村集體之日止。村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及時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要繼續支付的,應報區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征地社保費籌集。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秀全街道辦事處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共同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秀全街道辦事處組織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被拆遷對象以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
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 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4年1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