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區應急委成員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花都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水務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7日
廣州市花都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事件分級
1.4.1 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Ⅰ級)
1.4.2 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1.4.3 較大供水突發事件(Ⅲ級)
1.4.4 一般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1.5 適用范圍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2.4 專家組設置及職責
2.4.1 專家組組成
2.4.2 專家組職責
2.5 應急隊伍及職責
2.6 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級別
3.3.1 水源預警
3.3.2 供水設施預警
3.4 預警級別的研判
3.5 預警信息發布
3.6 預警期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機制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應急處置
4.3.1 Ⅰ級、Ⅱ級、Ⅲ級應急處置
4.3.2 Ⅳ級應急處置
4.3.3 Ⅳ級以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3.4應急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4.4 分類應急處置
4.4.1水源地污染時的應急處置
4.4.2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影響自來水服務供應時的應急處置
4.5 指揮和協調
4.5.1指揮和協調機制
4.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4.6 信息報告與處理
4.6.1 信息報告
4.6.2 報告時限
4.6.3 報告方式與內容
4.7 信息發布
4.8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調查和總結
5.3 恢復重建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專家庫組建
6.3 通信保障
6.4 物資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交通運輸保障
6.7 治安維護
6.8 資金保障
6.9 保險制度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應急演練
7.4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詞定義與說明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花都區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供水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花都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堅持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減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生活產生的影響。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供水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工作;按照區、鎮(街)分級應對的原則,建立健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堅持事故應急處置與預防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建設、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構建供水安全風險防范體系。
(4)科學預警,高效處置。
充分利用現有監測、預警手段,增強分析研判能力,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增強各類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和處置能力,提高處置效率。
1.3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廣東省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廣州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花都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及供水行業相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區供水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4事件分級
按照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態勢以及影響程度,本預案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 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
(2)因供水突發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10萬人以上的;
(3)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水源遭受大面積污染,造成本市市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居民40萬人以上連續停止供水,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6)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城市總供水范圍50%以上連續停止供水,且48 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1.4.2 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標準的,為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2)因供水突發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
(3)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水源遭受大面積污染,造成本市區級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居民3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連續停止供水,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6)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城區總供水范圍40%~50%連續停止供水,且48 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1.4.3 較大供水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重大供水突發事件標準的,為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2)因供水突發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4)水源遭受大面積污染,造成本市鄉鎮級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居民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連續停止供水,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6)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一個及以上市轄區連續停止供水,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7)供水管道損壞,造成城區主要道路停止通行48小時以上。
1.4.4 一般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較大供水突發事件標準的,為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2)因供水突發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3000人以上3萬人以下的;
(3)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4)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居民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連續停止供水,且48 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5)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一個及以上鎮街連續停止供水,且48 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6)供水管道損壞,造成城區主要道路停止通行24小時以上48 小時以下。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市花都區行政區域內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區政府成立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水務局、區應急管理局、事發地鎮(街)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水務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區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區審計局、區氣象局、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廣州花都供電局、供水企業、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花都區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花都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區分公司、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本區供水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研究制定本區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研究建立和完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警機制;
(2)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3)指導各鎮(街)和供水企業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指導、協調或協助供水企業、各鎮(街)開展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4)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2.2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織落實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各成員單位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制(修)定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各鎮(街)及供水企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工作的開展情況;
(3)啟動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負責匯總事件發生情況并及時向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提出建議;負責指導各鎮(街)、供水企業應急處置機構做好供水應急處置工作;
(4)負責供水突發事件信息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5)建立健全應急聯動工作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共享;
(6)根據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7)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家庫,根據需要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簡稱專家組);
(8)組織開展供水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9)承擔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1)區委宣傳部:負責配合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做好媒體輿論的引導工作。
(2)區水務局:負責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接收、處理、通報,發布相關應急指揮信息;負責牽頭協調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應急指揮及善后處理等工作。
(3)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及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4)區發展改革局:組織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確保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5)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做好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工作。
(6)區民政局: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指導各鎮(街)將受影響并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7)區司法局: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廣泛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做好與供水突發事件相關的法律服務工作。
(8)區財政局:負責供水突發事件區級應急資金保障,及時撥付供水突發事件區級應急資金。
(9)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相關建筑工程的搶險工作;負責協調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做好應急搶險工作。
(10)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輸組織工作;負責做好受損道路、橋梁、隧道的搶修工作與恢復工作。
(11)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負責提供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基礎地理信息,事件影響范圍的遙感影像,為應急處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務,配合做好應急搶險工作。
(12)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學指標監測和人員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組織指導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做好水質衛生學指標監測,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通報區供水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
(13)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配合調用灑水車開展應急送水服務,發生供水管道爆漏時提供燃氣管線基本信息。
(14)區審計局:負責對供水突發事件中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15)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和協助組織人員疏散等工作,必要時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開辟綠色救援通道。發生刑事破壞供水設施時,負責水質毒理性分析和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落實供水設施的安全防護。
(16)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及水源污染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負責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實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實時監控,并將水質監測數據與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發生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質監測數據,同時開展污染源調查和處置工作。
(17)區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氣象數據及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為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18)各鎮(街):建立健全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結合實際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Ⅳ級以下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在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做好Ⅳ級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屬地保障和善后處理等相關工作。
(19)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配合調用消防車開展應急送水服務。
(20)廣州花都供電局: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時電力供應,發生供水管道爆漏時提供供電線路基本信息,并做好權屬范圍內的供電設施保護工作。
(2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花都區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花都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區分公司:負責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期間,根據現場的實際需要,依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派出通信保障專業隊伍,為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發生供水管道爆漏時提供通信管線基本信息。
(22)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疏導所轄范圍公共場所人群和旅客,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受損鐵路的搶修與恢復工作。
(23)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疏導所轄范圍公共場所人群和旅客,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受損地鐵線路及設施的搶修與恢復工作。
(24)供水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科學制定本企業應急搶險預案。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儲備和維護應急搶險設備和物資,配備必要的儀器檢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演練,開展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后,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及時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處置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臨時供水工作,及時恢復供水。
2.4 專家組設置及職責
2.4.1 專家組組成
專家組由供水相關專業以及應急救援方面的專家組成。
2.4.2 專家組職責
(1)參與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組織的專題研究等相關活動;
(2)研究分析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處置提供指導與建議,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應急處置方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4)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置提出咨詢意見;
(5)受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的委托,對供水企業給予技術支持。
2.5 應急隊伍及職責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隊伍由供水企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及水務、公安、消防、交通、生態環境、衛生、供電、供氣等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隊伍職責:在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及時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2.6 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嚴重情況和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確定。由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授權常務副總指揮、區水務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事發地鎮(街)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第一副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組織實施;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搶險救援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行現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單位、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的指揮工作。
現場指揮部尚未成立時,由事件發生地鎮(街)或事發單位負責人組織先期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1)各單位應將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貫穿于水源和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等環節,統籌兼顧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預防和減少事件的發生。
(2)各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理及生產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和供水企業要認真做好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定期開展供水工程安全鑒定與除險加固工作,定期檢查供水工程安全狀況及時做出安全評價。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掌握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加快推進應急儲備水源建設,提高全區供水危機應急能力。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3.2監測
如遇以下情況并可能危及供水時,應及時發布供水預警:
(1)因供水水源遭到嚴重污染或水質惡化;
(2)因供水水源流量嚴重不足或咸潮上溯影響供水水源水質安全;
(3)因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等污染;
(4)因安全生產事故(管道爆漏、地陷、危險化學品泄漏、有限空間作業造成人員傷亡、高支模跌落造成人員傷亡)造成危害;
(5)因供電系統故障;
(6)因供水生產工藝所需原材料發生短缺;
(7)供水設施因洪水、地震、超強臺風、特大暴雨、風暴潮、冰凍、高溫等自然災害或事故災難、突發性群體事件導致損毀或破壞;
(8)因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供水危害的。
3.3預警級別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進行預警。依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事態,對應供水突發事件級別,預警級別由高至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者解除。
3.3.1 水源預警
花都區行政區域內的供水水源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紅色預警(一級)
北江、流溪河、秀全水庫、羊石水庫、白沙田水庫、伯公坳水庫任二個水源受到污染,水質發生以下情況:
(1)水源毒理學指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達到標準要求。
(2)水源檢測發現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現有強化常規工藝不能安全處理。
橙色預警(二級)
北江、流溪河、秀全水庫、羊石水庫、白沙田水庫、伯公坳水庫任一水源受到污染,水質發生以下情況:
(1)水源毒理學指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達到標準要求。
(2)水源檢測發現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現有強化常規工藝不能安全處理。
黃色預警(三級)
(1)水源水量發生以下情況之一:
年降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水源年來水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以上、水庫汛末蓄水量小于正常蓄水量50%。
(2)當生活供水水源取水口氯離子含量接近限值(600mg/L)或連續8小時超過限值(250mg/L)。
(3)北江、流溪河、秀全水庫、羊石水庫、白沙田水庫、伯公坳水庫受到污染,水質發生以下情況:
①水源毒理學指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達到標準要求。
②水源檢測發現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現有強化常規工藝不能安全處理。
藍色預警(四級)
(1)水源毒理學指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可以處理,能夠保證出廠水達到標準要求。
(2)水源出現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污染隱患,現有強化常規工藝能夠安全處理。
(3)當生活供水水源取水口水質指標氯離子含量接近正常限值(250mg/L)時。
3.3.2 供水設施預警
由于供水管道爆漏,水廠供電系統故障,發生洪水可能造成水廠取水泵房或水廠淹沒,供水設施遭受污染、損毀或破壞,發生(冰)災害可能造成水廠生產原材料短缺減產,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危害,而發布預警。
紅色預警(一級)
造成居民40萬人以上或城市總供水范圍50%以上連續停止供水,預計48小時以內不能修復。
橙色預警(二級)
造成居民3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或城市總供水范圍40%~50%連續停止供水,預計48小時以內不能修復。
黃色預警(三級)
(1)造成居民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或城市總供水范圍30%~40%連續停止供水,預計48小時以內不能修復。
(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單位、重要建筑物、廣場、商業集中處周邊道路停止通行48小時以上。
(3)供水管道爆漏影響市政管線設施安全。
(4)供水管道爆漏影響重要生產或重大活動中斷。
藍色預警(四級)
(1)造成城區居民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或城區總供水范圍20%~30%連續停止供水,預計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單位、重要建筑物、廣場、商業集中處周邊道路停止通行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內。
3.4預警級別的研判
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如無法判定的,應報告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預警會商,根據會商結果對該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認定,并對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形成會商意見。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Ⅲ級)以上的供水突發事件的,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當在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向區委、區政府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的,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分析研判預警情況,報請總指揮同意,及時發布預警,并在2小時內向區政府和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
3.5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供水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供水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由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及宣傳部門負責制作,按規定程序報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審定同意。應急管理、氣象部門配合做好供水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供水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2)發布內容
供水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預警信息經批準同意后,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宣傳部門協助協調媒體做好相關新聞報道工作。
3.6預警期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區有關部門和相關鎮(街)、供水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供水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涉及水質的供水突發事件,生態環境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在水廠斷面及水源各支流斷面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范圍、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標污染物,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調集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4)區相關部門與屬地鎮(街)分級負責,聯動配合。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機制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當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供水突發事件時,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籌指揮,我區負責做好前期處置工作;一般(Ⅳ級)及以下供水突發事件由本區直接處置。
4.2 先期處置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供水企業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開展先期處置,主要應急措施包括:
(1)根據實際情況派相關人員到現場,迅速組織人員疏散,控制事故現場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2)緊急調配本單位應急資源,開展搶險和救援工作;
(3)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及時向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現場處置進展情況;
(4)有可能波及其他單位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其他相應處置措施和行動。
4.3分級應急處置
4.3.1 Ⅰ級、Ⅱ級、Ⅲ級應急處置
供水突發事件紅色、橙色、黃色預警發布后,或者供水突發事件已經在我區造成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危害,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上級政府(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后,根據上級部署和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3.2 Ⅳ級應急處置
(1)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向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報告,并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2)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Ⅳ級響應建議。
(3)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建議及時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總指揮或授權常務副總指揮、區水務局主要負責同志赴現場指揮處置,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屬地鎮(街)和專家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3 Ⅳ級以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1)發生Ⅳ級以下供水突發事件后,屬地鎮(街)和供水企業、村社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對事件進行初步評估,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或應急方案。
(2)及時同步向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委、區政府報告(信息報告程序按本預案 4.6.1 執行)。
(3)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后,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相關工作,并視情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應急增援。
(4)由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屬地供水企業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參與現場救援的各單位,迅速行動控制災情,安穩民心,并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4.3.4應急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效果,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請廣州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調整響應級別。升級或降級后的應急響應措施,按照《廣州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本預案的有關要求執行。
4.4分類應急處置
發生一般(Ⅳ級)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各鎮(街)與相關單位按照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聯動配合,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發展,組織專家提供應急處置方案,協調行業各種技術力量,緊急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各種搶險物資和設備,指導、幫助供水企業開展應急搶險。同時各成員單位接報險后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1水源地污染時的應急處置
(1)一旦發生水源地污染事件,供水企業應立即啟動本企業應急預案,組織先期處置工作,并加強原水取水口、水廠水質情況監測,對污染情況及時向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質檢測單位加強對水廠取水口和出廠水水質的監測,并及時將監測情況報區水務局。
(2)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加強水源水質監測,盡快查明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質、污染范圍、污染物的濃度和流向,切斷污染源,采取處置措施,并將污染物情況及時通報給區供水應急指揮部。
(3)氣象部門加強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提供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相關數據及有關監測預報服務。
(4)區供水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組提出應急處置臨時方案,指導、協助企業應急調整生產工藝,采取稀釋、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進入供水管網。同時各成員單位接報險后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2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影響自來水服務供應時的應急處置
(1)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影響自來水正常供水,如自來水廠生產設施設備發生重大故障、供水輸配管發生重大爆管事件等,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應針對不同突發事故的種類,立即啟動本企業相應的應急預案快速處置。
(2)發生管網爆管事件時,事發地供水企業及時抽排受淹區域積水,必要時區排水主管部門到場協助抽排。區公安機關對有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并在造成交通擁堵時,盡快開展交通疏解。管道搶修影響到供電、燃氣、通訊管線時,相應責任部門積極提供各類管線基本信息,確保盡快修復供水管網。屬地鎮(街)做好供水搶修涉及的借地、補償等問題的協調工作,確保供水企業能及時對爆漏水管進行搶修。
(3)發生大面積停電時,供水企業及時向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廠停產情況,根據停電造成的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盡快啟動備用發電機組,恢復供電。必要時向供電部門請求應急發電車支援。
(4)突發人為污染二次供水水質事件,供水企業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立即通知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區公安機關、區衛生健康部門;區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開展案件的調查偵破工作;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水質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做好水質衛生學指標監測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通報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
(5)應急期間,區水務局通過緊急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調度各管網連通水廠供水、開啟消防栓供水等措施解決受影響區域的供水問題。必要時制定受影響區域應急期間限制供水方案,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和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用水。
(6)當發生大面積停水或低水壓地區用水困難,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調用區消防大隊消防車、區城市管理局灑水車送水,由屬地鎮(街)組織向停水地區居民供應飲用水。
(7)發生突發事件造成供水困難,屬地鎮(街)根據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要求,做好所屬地區居民安全穩定和解釋工作。
4.5指揮和協調
4.5.1指揮和協調機制
進入Ⅰ、Ⅱ、Ⅲ級響應后,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有關規定實施應急救援和先期處置工作。
啟動Ⅳ級響應后,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采取緊急處理行動。超出供水應急指揮部職權范圍的,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發生Ⅳ級以下供水突發事件,屬地鎮(街)、供水企業、村社等有關單位負責實施應急處置,并將情況及時報送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情況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應急支援。
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專家組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
(5)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4.6信息報告與處理
4.6.1 信息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獲知供水突發事件后,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情況。
供水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供水突發事件后,應當立即向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先期處置工作。緊急情況下,供水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可以直接報告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應在30分鐘內報告屬地鎮(街),區供水企業同時向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鎮(街)接報后應在30分鐘內報告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生一般(Ⅳ級)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后,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供水突發事件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6.2報告時限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要在事發后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
較大突發事件,要在事發后1小時內書面報告。
一般事故,要在事發后2小時內書面報告。
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邊核實邊報告。
4.6.3報告方式與內容
供水突發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生事件時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性質、人員傷亡、損壞程度、影響范圍、事故發展趨勢及潛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一般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
4.7信息發布
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發布以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為原則,嚴格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IV級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由區政府統一發布。對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供水突發事件,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政府,由區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必要時由區政府報請廣州市政府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種類級別、影響范圍、傷亡損失情況、應對措施、事件調查處理進展、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公眾號發布等。
4.8應急結束
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及危害基本消除,由現場指揮部建議,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區、鎮(街)兩級應當做好善后處置工作,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災害,并認真做好群眾安撫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供水企業開展生產重建工作,盡快恢復供水。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因供水突發事件受傷、中毒的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對在事件處置過程中被臨時征用的物資應進行清理和評估,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由于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壞,由造成損壞的主體給予補償。
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恢復和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2 調查和總結
(1)各相關單位和專家成立事件調查組,及時對供水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確定事件原因,評估事件處置成效,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不斷完善供水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較大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總結報告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于應急結束后7日內上報市政府;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結束后7日內上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5.3恢復重建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影響的鎮(街)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各鎮(街)、供水企業應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需要,組建和完善本地區、本單位的供水專業搶險隊伍。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消防、供電、供氣等部門要積極建設專業應急監測和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6.2 專家庫組建
區水務局負責組建供水應急專家庫,并對專家定性定期培訓。
6.3通信保障
依托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和完善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通訊渠道暢通。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定一名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應急指揮部和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及現場指揮部間的聯絡暢通。
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供水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6.4物資保障
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各鎮(街)及相關部門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供水企業要建設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庫,儲備水廠制水藥劑、送水車、送水箱、水泵、分散式反滲透凈水器等搶險物資以及必要的儀器檢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等。工信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主要工業品生產協調。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物資采購、調運機制。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監測設備的物資儲備。
各相關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努力提升搶險裝備水平,做好設備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應急搶險行動快速、有效。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完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裝備信息庫,定期更新技術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形成技術裝備優勢,做到以技術保安全。各專業搶險隊伍應根據應急救援現場實際工作需要,由區供水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決定設備調用,設備產權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將設備迅速運輸到現場,派專人負責現場操作維護。
6.5 醫療衛生保障
在供水突發事件中出現水質污染、人員中毒、傷亡等情況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水質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組織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及時做好人員救治工作。
6.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組織、協調應急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確保搶險運輸車輛充足。
6.7 治安維護
公安機關要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組織人員疏散。
6.8 資金保障
區財政部門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搶險所需經費。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后,各有關部門應統籌調配年度預算經費,優先保障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6.9 保險制度
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與處理供水突發事件處理,推動建立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供水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供水企業參加供水管網爆漏等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管理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供水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供水突發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教育,普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加強相關人員供水安全常識、危險化學品搶險等知識培訓,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措施準確到位。
7.2 培訓
供水企業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定期對應急救援隊伍人員開展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救援和安全防護技能,提高實施救援協同作戰的能力。
供水企業要加強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3應急演練
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供水應急預案及相關預案的規定,每年至少組織1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供水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應急演練對周圍民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并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
7.4責任與獎懲
對在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有關責任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詞定義與說明
(1)本預案所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
(2)水源:是指生活飲用水廠取水水源。
(3)公共供水: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通過公共供水管網輸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4)農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偏遠農村地區,通過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輸送至農村用戶的供水方式。
(5)供水設施:指用于生產、輸送、供應、計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運行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
(6)公共供水設施:指自來水水廠及其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和向農村地區延伸的公共供水設施。
(7)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
(8)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根據全區供水建設及供水情況的發展變化,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更新。各鎮(街)、供水企業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搶險預案并及時進行修訂和更新。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花都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4年6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