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區應急委成員單位:
《花都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商務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6日
花都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5
1.1 編制目的 5
1.2 編制依據 5
1.3 適用范圍 5
1.4 工作原則 6
2 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7
2.1 組織體系 7
2.2 職責分工 8
3 預防預警10
3.1 預警信息 10
3.2 風險評估 11
3.3 風險防范 11
3.4 預警響應 12
4 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12
4.1 分級原則 12
4.2 Ⅰ級: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3
4.3 Ⅱ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3
4.4 Ⅲ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 13
4.5 Ⅳ級:一般金融突發事件 14
5 應急處置程序
5.1 情況報告 14
5.2 先期處置 16
5.3 分級響應 16
5.4 指揮協調 19
5.5 處置措施 19
5.6 擴大響應 20
5.7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20
5.8 應急結束 21
5.9 后期處置 21
6 應急保障22
6.1 資源保障 22
6.2 經費保障 23
6.3 培訓宣教 23
6.4 應急演練 24
7 術語說明24
8 附則25
8.1 預案備案 25
8.2 預案修訂 25
8.3 預案解釋和實施 26
9 附件26
9.1 成員單位的職責 26
9.2 報告參考模板 29
9.3?、艏夗憫幹昧鞒虉D 30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把主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擺在突出重要位置,推進本區金融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穩妥、有序和高效地防范和處置本區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切實維護我區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簡本)》《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專項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金融突發事件,是指花都區內,由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依法授權并委托花都區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組織,及花都區內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或其他金融領域突然發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和經濟社會穩定、需要立即處置或配合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處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適用于下列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國內或國際重大事件引發的、危及我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活動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引發的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由地方政府協助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發生的金融突發事件以及區內其他金融媒介(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支付體系等)等發生的嚴重危害金融穩定,需要本區立即配合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5)實體經濟風險傳導至金融領域引發或者可能引發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6)其他嚴重影響我區社會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首要任務。
(2)堅持預防為主。運用科技手段,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對風險苗頭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損失減少到最低。
(3)堅持協調處置。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區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加強與上級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實現資源和信息的共享,加強區域聯動,構建分級負責、分類處置、綜合協調、協同高效的應對機制。
(4)堅持依法應對。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結合金融相關指標,有序處置事件和化解風險。相關統計數據、風險信息等應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2 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2.1 組織體系
2.1.1 應急指揮部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建立花都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金融工作的區政府領導
副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協助分管副區長工作的調研員,區商務局主要負責人。
2.1.2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包括區商務局、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委政法委、區委外辦、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區信訪局、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區法院、區檢察院、廣州市花都區稅務局、各鎮(街)等。各成員單位指定聯絡員負責聯絡事宜。
可視情況動態適當調整,將區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納入成員單位。
2.1.3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在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中,可視情況組建專班,從有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區商務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2.1.4 各鎮(街)應急機構
各鎮(街)應當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維護轄內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2.2 職責分工
2.2.1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1)根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建議,研究對重大金融突發事件風險防范、實施處置,依據本預案,決定啟動和終止響應程序。
(2)分析研究本區金融安全事件有關重要信息,制定應急措施。
(3)確定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鎮(街),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秩序,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2.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1)組織落實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研判會商,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應對金融突發事件。
(2)向成員單位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協調應對金融突發事件,保證信息暢通。
(3)負責組織本區金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等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金融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
(5)負責組織本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
(6)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事件處置工作組的職責
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可成立綜合協調、風險處置、信息發布、治安維護、應急保障、專家咨詢等工作組,由相關部門承擔具體職責,也可抽調人員集中辦公,集中處置。
綜合協調組:由區商務局抽調部分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會議紀要、綜合文字、資料整理,信息的調度、匯總、上報及聯絡等工作。
風險處置組:由區商務局牽頭,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事發單位所在鎮(街)等組成。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動態監測金融風險苗頭,及時向應急指揮部提示風險,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信息發布組:由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牽頭,區商務局和事發單位所在鎮(街)等組成。負責收集、整理網絡輿情信息,核實并報告反映的問題,發布正確信息;做好輿論引導,指導協調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治安維護組:由區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牽頭,區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區法院、區檢察院、事發單位所在鎮(街)等配合。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防范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調查,查處其違法犯罪行為。
應急保障組:由區商務局牽頭,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參加。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協調做好通信保障;區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區司法局配合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并協助組織有關律師適時介入提供法律服務。
專家咨詢組:由區商務局牽頭協調組織專家提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議,為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視實際情況,按程序報請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協調其他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與專業機構參加。
3 預防預警
3.1 預警信息
3.1.1 區商務局依照部門法定職責,負責對本行業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做好預警平臺信息、行業部門信息、群眾舉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線索發現、收集、處理、反饋、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閉環。對異常數據及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組織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通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1.2區商務局依照部門法定職責,重點監測區內地方金融組織的運行情況,關注其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協助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監測金融市場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等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
3.1.3金融、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收集媒體對本區金融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跟蹤輿情動態,發現存在嚴重影響本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時,及時報告。
3.1.4對于涉密重要信息,各單位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風險評估
3.2.1區商務局加強與市委金融辦、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等信息溝通,根據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評估的系統內金融風險狀況,分析金融風險形勢,形成對本區金融風險研判。
3.3 風險防范
由于金融行業特殊性,金融風險的擴散、蔓延迅速,處置不當極有可能危及宏觀經濟運行和金融穩定。區商務局依照部門法定職責對地方金融組織發生的一般金融風險,制定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方案,并組織處置,同時可根據金融風險程度,發布金融預警信息。
3.4 預警響應
根據即將發生的金融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應急指揮部依據應急預案立即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區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區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對金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強度及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
(3)準備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及資金,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重點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5)報請上級金融管理(監督)部門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交易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交易場所活動;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 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
4.1 分級原則
4.1.1按照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4.1.2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斷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響應處理,防止風險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動態有所上升時,按升級后的級別程序處理。
4.2 Ⅰ級: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同業已出現或將出現連鎖反應;
(3)國際上出現的,已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3 Ⅱ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對包括廣州市在內的多個地級市或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廣州市或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地級市行政區域或跨單位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發事件來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4 Ⅲ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
(1)廣州市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行政區域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單位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較大突發事件來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4.5 Ⅳ級:一般金融突發事件
(1)花都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的區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單位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般突發事件來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5 應急處置程序
5.1 情況報告
信息報告貫穿金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善后等應對工作全過程。
5.1.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發生金融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迅速及時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客觀真實。
(3)規范:報告內容規范。
(4)連續:根據事態的發展連續報告。
5.1.2報告程序
(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向其上級行業管理(監督)部門、事發地所在鎮(街)報告,同時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事發地鎮(街)在匯總分析各部門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性質及嚴重程度作出研判,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要在事發后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突發事件,要在事發后1小時內書面報告;一般突發事件,要在事發后2小時內書面報告;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邊核實邊報告。緊急信息邊處置、邊核實、邊持續報告。
(3)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由應急指揮部按有關規定報區政府并抄報市有關職能部門。
(4)對于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口頭報告給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和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對于涉及港澳駐穗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穗機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人員的事件,同時通報區委統戰部、區委外辦。
(5)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金融突發事件,區商務局按照部門法定職責協助所在地鎮(街)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并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5.1.3報告內容
(1)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
(2)金融突發事件時間、經過、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金融安全及社會穩定情況。
(3)金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4)其他與金融突發事件相關的內容。
5.2 先期處置
5.2.1事發單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蔓延。
5.2.2事發單位第一時間向相應上級主管(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鎮(街)報告,相應主管(監管)部門和所在地鎮(街)按相關規定應迅速開展前期處置,嚴防風險無序蔓延。
5.2.3事發單位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群體性事件,應迅速派出負責人,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等處置工作。
5.3 分級響應
5.3.1響應要求
(1)區商務局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向應急指揮部及時提出啟動本預案相應響應級別的建議,以及需協調解決的具體事項,為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決策處置程序提供依據。
(2)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具體指揮主體為具有相應法定權限的金融管理(監管)部門,不同級別突發事件由不同級別組織機構負責協調和支持。
(3)區商務局應按照本部門法定職能,結合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建議要求,根據金融突發事件演化及處置進展,對事件響應級別等,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5.3.2響應分級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5.3.3 I級、Ⅱ級、Ⅲ級響應處置措施
(1)應急指揮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組織和實施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經確認為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由區政府按程序及時報請市政府作出處置決定。
(3)超出花都區相應法定職責權限的,按程序報請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市有關部門,協調中央駐穗金融管理(監管)部門及其他事件涉及單位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處置方案部署,積極配合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和經濟社會秩序。
5.3.4 Ⅳ級響應
5.3.4.1響應程序
(1)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告本系統上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
5.3.4.2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在本單位的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應急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討論的意見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等。
(3)在防范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花都區有關單位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4)區商務局、區財政局、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風險涉及單位應根據上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與區政府的授權及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5.3.4.3落實措施
(1)處置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督促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2)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需要調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屬地鎮(街)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等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事發單位、屬地鎮(街)、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具有相應法定權限的金融管理(監管)部門負責。
(3)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發展情況,報請區政府適時啟動有關應對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響應處置程序,開展處置工作。
5.4 指揮協調
應急指揮部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成立綜合協調、專業處置、信息宣傳、治安維護、應急保障、專家咨詢等工作組,開展應對工作。
5.5 處置措施
5.5.1各部門按照本預案要求在職責范圍內指導防范處置工作,及時阻隔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5.5.2事發金融機構能進行自救或同業援助的,區商務局應按照部門法定職責積極創造有利條件,或報請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督促事發金融機構積極采取各種自救措施,并做好同業援助的配合工作。
5.5.3對易引發社會恐慌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采取必要穩控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
5.5.4當金融突發事件引發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報請區委政法委啟動本區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相應處置程序,并在區委政法委統一領導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區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等相關部門發現涉群體性事件時,應及時組織處置,并加強情況通報。
5.5.5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線索,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積極配合;需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指揮、協調事發地派出所,或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統籌協調。
5.6 擴大響應
對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發展,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現有應急處置措施難以有效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區,超出我區處置能力和范圍的情況下,應急指揮部應報請區政府后向市政府請求支援。
5.7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5.7.1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及報道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5.7.2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較大金融突發事件(即I級、II級、III級)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區委宣傳部報請上級宣傳部門組織協調發布。
5.7.3一般金融突發事件(即IV級)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區委宣傳部會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報請相關金融管理(監管)部門參與管理與協調。
5.7.4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區商務局按部門法定職責及時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并及時抄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7.5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委外辦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共同組織,并根據實際情況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協調。
5.7.6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并根據實際情況報請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協調。
5.8 應急結束
5.8.1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5.8.2 Ⅳ級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并通報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
5.8.3 Ⅲ級及以上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經區領導批準,宣布應急結束,并通報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
5.9 后期處置
5.9.1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各有關單位及相關鎮(街)負責善后恢復處置工作。必要時,成立區善后工作專班。
5.9.2區商務局牽頭協調,組建金融突發事件調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組織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事件原因,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建議,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與處置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單位,按規定追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5.9.3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完善相關制度,對金融突發事件防范處置進行評估和總結,并報區政府和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 應急保障
6.1 資源保障
6.1.1通信保障
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通信穩定暢通。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6.1.2文電運轉
各有關單位、有關鎮(街)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確保文電運轉的安全、高效、迅速、準確。根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各成員單位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日常文電運轉、工作聯系等具體事宜。
6.1.3技術保障
各有關單位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要害崗位,至少有2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6.1.4安全保障
各有關單位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6.1.5人力資源
各有關單位加強應急工作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和加強應急知識技能培訓教育工作。
6.2 經費保障
6.2.1各成員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依職責承擔的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所需經費。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集中財力應對金融突發事件;必要時,經區政府批準后,動用預備費。
6.2.2區有關部門、各鎮(街)所需的金融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預案演練、宣傳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區財政局應當予以保障。
6.3 培訓宣教
6.3.1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防范應對金融突發事件培訓班,采取以案說法等形式培訓干部,不斷提高監管和應急管理水平。
6.3.2區商務局內部組織開展相關知識培訓,將綜合協調、輿情管理、應急指揮、法律法規等作為重要內容;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和公眾的宣傳教育,增進金融從業人員對金融體系、金融產品及金融突發事件的認識和了解,增強公眾金融意識、風險意識和監督意識。
6.4 應急演練
6.4.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或單項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加以完善。
6.4.2區商務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并加強對管理(監管)對象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6.4.3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部門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可行性、科學性并改進完善。
7 術語說明
金融管理(監管)部門:指對省、市金融業、類金融業具有審批、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
金融機構: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類)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私募基金等。
地方金融組織:指上級金融管理(監管)部門指導花都區協助監管的“7+4”類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
金融市場:指資金融通市場,是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金融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具體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黃金及其他投資品市場等。
金融基礎設施:指金融運行的硬件設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體系、法律環境、公司治理、會計準則、信用環境、反洗錢、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以及由金融管理(監管)、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投資者保護制度組成的金融安全網等。
其他金融領域:指傳統金融以外的其他新興金融領域,包括但不限于財富管理、(偽)金交所、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等。
轄內:指職責管轄范圍之內。
8 附則
8.1 預案備案
區各相關部門、各鎮(街)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門、本系統、本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 預案修訂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機構調整、應急資源變化,及應急處置過程中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等情況,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3 預案解釋和實施
本預案由花都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編制、修訂、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9.1 成員單位的職責
區商務局: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承擔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時啟動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應急響應事項;督促指導和協調事發機構積極采取自救和同業援助措施;監測分析研判區域地方金融組織風險;組織評估各部門、鎮(街)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開展輿論引導和應對工作,協助組織新聞發布會并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道。配合主管部門協調開展重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聯動處置,協調處置網上違法違規信息。配合主管部門合理引導金融突發事件網上輿論。根據網絡信息傳播規律,參與評估各鎮(街)、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區委政法委:統籌協調相關單位防范、處置由金融突發事件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指導協調各鎮(街)、有關部門落實金融領域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區發展改革局:協助分析金融突發事件對本區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影響,并對事件處置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中的無線電監測工作、協調公共移動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及時發現并搜集線索,對金融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員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損失;組織預防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中的群體性事件;組織維護社會秩序,控制事態發展;參與評估各鎮(街)、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
區司法局:配合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供法律意見。
區財政局(區國資局):負責金融突發事件區級應急資金保障,報區政府批準后,及時劃撥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評估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指導督促區屬國有企業按監管部門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因自身經營活動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引導涉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保障自身勞資福利,保障其合法權益。
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負責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協助金融管理(監管)部門對企業注冊資本(金)開展管理和監控;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區信訪局:指導全區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群眾信訪工作;參與評估各鎮(街)、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指導督促各鎮(街)、有關部門開展金融領域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協調各鎮(街)、各部門落實信訪工作責任。
區法院:依法受理金融突發事件有關的案件并作出裁判,依法執行及處置。
區檢察院:依法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相關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工作,依法打擊涉金融領域犯罪;為案件辦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監督相關案件的執行及處置。
廣州市花都區稅務局:負責及時、準確提供金融突發事件涉事機構稅務等相關情況。
事發地區所屬鎮(街):按屬地管理原則,指導及加強轄內金融機構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響應級別,啟動本地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處置措施,維護屬地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花都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根據職責分工承擔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參與評估各鎮(街)、各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風險程度,發揮專業優勢,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工作。
9.2 報告參考模板
標題:XX金融突發事件報告
一、基本情況
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事件、地點。
二、起因及經過
簡述事件的起因及經過。
三、影響范圍及程度
評估事件的影響范圍及程度(最好有詳實的數據分析)。
四、發展趨勢
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
五、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措施
列舉有關各方已采取和下一步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六、有關意見建議
9.3Ⅳ級響應處置流程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金融辦,市應急管理局,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4年7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