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街河河道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工程(花都湖)—環境建設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館(花都閣)工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新街河河道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工程(花都湖)—環境建設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館(花都閣)工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新雅街道辦事處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日
新街河河道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工程(花都湖)—環境建設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館(花都閣)工程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新街河河道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工程(花都湖)—環境建設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館(花都閣)工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新街河河道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工程(花都湖)—環境建設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館(花都閣)工程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
第三條 擬征地范圍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確定,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2023年6月6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四條 新雅街作為新街河河道綜合整治和環境建設工程(花都湖)—環境建設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館(花都閣)工程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并就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新雅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等。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補償標準為16萬元/畝。
(二)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包干價5萬元/畝。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2023年6月6日)前已支付青苗補償費及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的,不再安排補償。
第七條 征地獎勵。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提前交出土地并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為征地補償標準的10%,即1.6萬元/畝(該獎勵包括給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八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確定的征地面積為準。
(二)留用地面積少于5畝的,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不低于征地項目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新雅街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倍。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新雅街道辦事處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被征收補償對象以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間(2023年6月6日)為準。
第十一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優惠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地工作人員或阻礙征地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征收土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方案印發前,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按原征地補償協議執行。
第十四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特殊重要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4年8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