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鏡塘路、鏡湖地塊配套設施4個工程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鏡塘路、鏡湖地塊配套設施4個工程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新雅街道辦事處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鏡塘路、鏡湖地塊配套
設施4個工程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鏡塘路、鏡湖地塊配套設施4個工程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上述4個工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鏡塘路、鏡湖地塊配套設施4個工程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青苗、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以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工作。
第三條 上述4個項目征地范圍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確定,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鏡塘路工程項目為2024年9月20日,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工程項目為2024年5月27日,鏡湖地塊配套設施工程項目為2024年5月10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第四條 新雅街道辦事處作為機場大道(鏡湖大道至方華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瑤涌—和瑞路)、鏡塘路、鏡湖地塊配套設施4個工程項目的征收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擬征收范圍內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等情況,并就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進行確認。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經濟社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新雅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等。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為16萬元/畝。
(二)青苗補償費和一次性耕作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具體包括一般青苗補償、樹木補償和水產養殖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一次性耕作補助費的補償標準為3.5萬元/畝。水產養殖補償費包括推塘費、干塘費及遷移費。紅線外干塘費的補償標準為5000元/畝。如對珍稀果木、珍稀水產品等青苗類型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同一征收范圍內不對青苗和建(構)筑物、附著物進行重復補償。
一般青苗、樹木和水產養殖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條 征地獎勵。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提前交出土地并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為不超過征地補償標準的10%,即不超過1.6萬元/畝(該獎勵包括給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工作經費)。
第八條 臨時用地(租地)補償費用。
臨時用地(租地)補償費用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九條 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的補償。
因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難以利用或者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其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的,經新雅街道辦事處認定后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次性耕作補助費,補償標準按本方案第六條執行;其面積大于3畝且大于征地總面積10%的,由新雅街道辦事處報請區政府研究審定。
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標,給予折算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管護方式由屬地街道報請區政府審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第十條 留用地的核定和兌現。
(一)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核定;留用地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項目征地面積的1/11核定;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最終面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核發的《關于核定農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函》為準。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留用地指標核定基數以辦理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為準。
(二)留用地兌現方式。留用地可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實物留地3種方式兌現。
1.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不低于征地項目發布征地預公告時新雅街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兌現留用地而放棄實物留地和置換物業的;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4)面積小于5畝的留用地指標。
2.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3.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花都區留用地有關政策進行物業置換,并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三)項目征收產生的留用地在未批準落地前,應保障村(聯社)、村民小組(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村(聯社)、村民小組(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體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額部分經新雅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保障〔村(聯社)、村民小組(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納入保障范圍〕。
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及差額補償。留用地返租補貼標準為2萬元/畝/年。留用地實地留地選址在本村的,補貼期限自新雅街道辦事處與村(聯社)、村民小組(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設用地批復文件之日止;實地留地選址在異村的,補貼期限自新雅街道辦事處與村(聯社)、村民小組(社)簽訂《土地移交確認書》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日止。留用地置換物業的,留用地返租補貼期限自被征地村集體正式將土地移交給征地單位之日起計算,至交付置換物業給村集體之日止。村(聯社)、村民小組(社)應積極配合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及時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因村(聯社)、村民小組(社)原因延誤辦理用地手續,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留用地返租補貼。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月份據實結算,超過3年需繼續支付的,應報請區政府同意。
(四)有合法手續且在經市認定的歷史留用地臺賬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按批準面積的1:1等面積置換,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補貼及差額補償,留用地返租補貼標準及差額補償、留用地返租補貼支付期限按照本條第(三)款執行。無合法手續的歷史集體建設用地,視為征收用地,按征地價補償,留用地指標按本條第(一)款執行。特殊情況由所屬鎮(街)審核后報區政府研究審定。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3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等規定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計算征地社保費總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指導新雅街道辦事處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所產生的養老保險費用參照項目主體用地核定的標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解決。
第五章 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二條 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
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原則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標準予以補償;對于未列明補償標準的簡易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數額,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共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新雅街道辦事處組織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第六章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方式。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祠堂、圩集、廟觀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實行貨幣補償,補償費用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依據。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應當以合法有效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認定作為補償依據。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以及新雅街道辦事處的認定為準。
第十六條 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第十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補償費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十八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標準。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通過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獎勵。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權利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11天—2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21天—3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的30天后簽訂補償協議的,不計算搬遷獎勵。
(五)補償價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六)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七)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八)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設的,不予搬遷獎勵。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已持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一種方式計算:
(一)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營業執照、納稅憑證的經營者,以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企業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
(二)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營業執照且實際經營,但尚未辦理納稅憑證的經營者,參照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按實際生產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經營性物業出租經營補償。
(一)對承租有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后,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權利人出租經營損失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中,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或信息采集表的,按100%計算,未辦理出租房登記備案或信息采集表的,按80%計算。
1.參照當地租金評估價,按出租面積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2.出租經營補償只作1次補償,對轉租行為,補償款由各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3.對自建自用的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償。
(二)對無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償,但已被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經營補償。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由新雅街道辦事處根據歷史資料核對并在土地所屬村進行公示后予以認定,如新雅街道辦事處無法認定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認定。如有新規,則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對象以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否則取消被征收權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補償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實施前,已簽訂征收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2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