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20時 50分左右,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金谷工業區園內的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倉庫發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共造成8人重傷6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 150萬元。事故發生后,區政府成立了由區安全監管局牽頭會同區公安分局、區監察局、區建設局、區衛生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及花東鎮政府派員組成,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該起事故開展調查。經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目前,事故調查組遞交事故調查報告書已經區政府批復結案。根據《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穗府辦[2013]5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將該起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廣州市天力建筑工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力建筑公司”)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局部(約15平方米范圍內)混凝土臨時堆放高達80cm,局部荷載過大,造成該部位架體立桿失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天力建筑公司編制施工方案不嚴謹,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和高支模搭設方案要求搭設支模,使支模安全系數降低,并未對專家提出的整改意見徹底完成整改,未消除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未按混凝土澆搗方案進行混凝土澆搗施工,施工前未落實混凝土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2、廣州天富建設監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富公司”)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未對天力建筑公司高支模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天力建筑公司的施工過程監理不嚴,未及時發現并糾正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范和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
3、廣東省地質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地質研究所”)未按高支模變形監測方案要求對天力建筑公司的澆筑施工過程進行全程高支模支架變形監測,在施工未完成前結束監測,導到未能及時發現高支模支架異常變形的事故前兆。
4、陳忠章、余健生兩位專家在對天力建筑公司的高支模搭設工程進行驗收時,驗收不認真,檢查不細致,對天力建筑公司多處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和《高支模搭設方案》要求的情況未發現并提出整改意見。
5、天力建筑公司項目經理晏利鋒、項目執法經理唐輝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對本單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進行經常性督促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施工)。
6、天富監理公司總監楊林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在施工方案審批、整改情況驗收、施工現場監理過程中把關不嚴。
7、天力建筑公司當班施工員朱軍雙、當班安全員甘揚舟、天富監理公司當班監理員謝梁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并糾正施工隊伍違反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泵出砼速度過快,導致局部砼堆積過高,施工集中荷載過大的事故隱患。
8、區建設局安監站工作人員對該項目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督促整改,沒有切實履行職責。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
(一)天力建筑公司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施工,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施工前未嚴格落實安全技術交底,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區安監局對天力建筑公司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晏利鋒作為項目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經常性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區安監局對晏利鋒處2014年年收入30%的罰款。
唐輝作為項目執行經理,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唐輝作出處理。
朱軍雙作為現場施工員,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未正確指導施工人員嚴格按施工方案施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過程中出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朱軍雙作出處理。
甘揚舟作為現場安全員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人員違反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過程中出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甘揚舟作出處理。
莫友然作為高支模搭設工程負責人,未嚴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和高支模搭設方案搭設高支模,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莫友然作出處理。
(二)天富監理公司對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未對天力建筑公司高支模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天力建筑公司的施工過程監理不嚴,未及時發現并糾正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范和施工方案施工,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區安監局對天富監理公司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楊林作為監理方項目總監,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和安全生產職責,未經常性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監理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區安監局對楊林處2014年年收入30%的罰款。
謝梁作為現場監理員,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未對施工單位違反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采取措施,未發現并消除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天富監理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謝梁作出處理。
(三)地質研究所未按《高支模變形監測技術方案》實施監測,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由區安監局對地質研究所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韋紅勝作為高支模變形監測項目的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未到監測現場督促檢查監測工作,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地質研究所依據相關規定對韋紅勝作出處理。
柯林作為高支模變形監測項目現場監測員,未認真履行本職職責,未全程進行監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地質研究所依據相關規定對柯林作出處理。
(四)陳忠章、余健生作為專家,在對天力建筑公司搭設的高支模驗收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并指出該高支模搭設中多處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和《高支模搭設方案》的情況,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區建設局報請廣州市建委依據相關法規或規定對陳忠章、余健生作出處理。
三、對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
(一)譚思杭,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北片區安監組聘用人員。其作為該項目的安全監督員,對該項目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督促整改,沒有切實履行職責,違反了《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方面的直接責任。由區建設局根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龍耀桓,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北片區安監組組長。其作為組長全面負責北片區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但其休假回來后沒有及時跟蹤所負責的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情況,沒有切實履行其職責,違反了《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方面的直接責任。由區建設局根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歐陽德,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其作為站長全面負責安監站的工作,直接領導和管理各個片區安監組組長。其未能督促龍耀桓、譚思杭切實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方面的主要領導責任。由區建設局根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強化安全監管措施
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特別要針對該起事故所暴露出的問題,切實抓好在建項目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認真組織全面排查在建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隱患和薄弱環節,加強對施工特種設備機械及其他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嚴肅查處“三違”作業,認真落實領導現場帶班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倉庫
“1·5”一般坍塌事故調查組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