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4.19”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案的通報
各有關單位:
2014年4月19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前進村新謝屋2巷11號一自建房(以下簡稱“新謝屋自建房”)發生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花都區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 “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展開調查并已審批結案。現對該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2014年2月開始,劉貽東裝修工程隊承接了新謝屋自建房內外墻、地面裝修工程,裝修工人自己掌握上班時間,大部分時間都是早上6點左右開始到場施工。 2014年4月19日上午6點左右,裝修工人張玉良在電梯井旁施工作業時,不慎掉入電梯井里,經人發現后,張玉良親屬劉貽東等人將張玉良拉出電梯井,后撥打“110”、“120”,公安民警、醫生到場搶救,經醫生確認張玉良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張玉良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電梯井口旁進行施工作業,不慎掉入電梯井內,在下墜過程中,頭部多次碰到安裝在電梯井內的鐵制附墻件導致事故發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事故當事人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張玉良上崗前未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事故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劉貽東未申領工商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3、事故單位未組織安全培訓。雇主劉貽東未對張玉良進行崗前和在崗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保證張玉良熟悉相關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必須的安全操作技能。
4、事故單位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新謝屋自建房每層預留電梯井口無攔護、無警示標志,井內沒有防護。在預留電梯井內擅自安裝非標提升架,沒有按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提升架進料口沒有防護門、架體周邊無防護;提升架未取得檢測證。
5、事故單位違法發包。屋主陳瑞藝未查驗劉貽東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與其個人簽訂《裝修合同》,將裝修工程項目發包給無工商營業執照、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
三、事故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單位及個人
1、張玉良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張玉良已在本起事故中身亡,故其責任不予追究。
2、劉貽東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區公安分局按相關法律法規對劉貽東進行處理。
3、陳瑞藝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由區安監局對陳瑞藝處人民幣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相關部門管理人員責任
1、區城管執法分局獅嶺中隊主任科員、工地一組組長唐先定,發現新謝屋自建房工地有搶建行為時,雖采取了責令停工要求其補辦手續、拆除超大的面積等措施,但未有效地控停該違法違章建筑建到六層,與“4?19”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關系,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獅嶺鎮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唐先定誡勉約談和通報批評處理,給予區城管執法分局獅嶺中隊進行全鎮通報批評。
2、獅嶺鎮前進村委副主任羅天送,沒有切實履行農房建設監管職責,導致新謝屋自建房違法建至六層,與“4?19”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關系,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獅嶺鎮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羅天送誡勉約談和通報批評處理,給予獅嶺鎮前進村委進行全鎮通報批評。
請區公安分局、區安監局及獅嶺鎮人民政府按照《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穗府辦[2013]5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辦結,并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本事故調查組備案。
四、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一)加大力度宣傳建筑相關法律法規,引導農村自建房自覺執行有關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規、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三寶四口五臨邊”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認真進行整改,確保施工安全。
(二)農村村民自建房要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崗位,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自覺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行為,嚴守法律底線,確保安全生產。嚴格現場安全施工,尤其要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加強對在建工程施工安全和違建情況的查控。有關監管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落實到位,直至隱患消除;加強違建查控力度,不僅要查得到,關鍵要控得住,絕不能讓已發現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繼續發生,帶來安全事故。
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4.19”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組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