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至清遠城際軌道交通廣州北至清遠段項目(花都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依法實施廣州至清遠城際軌道交通廣州北至清遠段項目(花都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概況
(一)征收補償范圍
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站前西路1號、2號、3號、二輕工會集資樓 4號房屋,具體以廣州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穗規地證[2013]65號)及所附紅線圖(見附件)范圍為準。
(二)簽約期限
自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征收補償對象
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征收補償安置方式與標準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
1. 住宅房屋補償
(1)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房屋價值補償及獎勵費(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標準為: 商品房產權的11000元/㎡;集資房、房改房等未完善產權的10640元/㎡)、搬遷費(標準為2000元/戶)、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1元/㎡/月,按3個月計)等三項的總和給予補償;
(2)在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下同)、征收獎勵費(標準為2000元/㎡)、搬遷費(標準為2000元/戶)、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1元/㎡/月,按3個月計)等四項的總和給予補償;
(3)在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搬遷費(標準為2000元/戶)、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1元/㎡/月,按3個月計)等三項的總和給予補償。
2. 商業房屋補償
(1) 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下同)、征收獎勵(標準為2000元/㎡)、搬遷費(標準為3000元/戶)、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0元/㎡/月,按3個月計)、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時限獎勵(標準為房屋價值補償費的15%)等六項的總和給予補償;
(2) 在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征收獎勵(標準為2000元/㎡)、搬遷費(標準為3000元/戶)、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0元/㎡/月,按3個月計)、停產停業損失等五項的總和給予補償;
(3)在征收補償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搬遷費(標準為3000元/戶)、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0元/㎡/月,按3個月計)、停產停業損失等四項的總和給予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第四條規定組織實施。
(二)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拆遷補償總額(除臨時安置費用按簽約當月至交房當月的總月數計算外,標準與貨幣補償標準相同),計算與所換房屋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簽訂補償(產權調換)協議,進行結算。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穗規地證[2013]65號)及所附紅線圖
廣州市花都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
2016年5月16 日